商會簡介
重慶市陝西商會,是經重慶市工商聯(渝聯發【2008】工程)、重慶市民政局(渝民管【2008】43號)批准,依法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單位。
商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促進渝陝兩地社會經濟的合作、發展與交流;與在渝各商會團結互動,更好的發揮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全心全意為在渝陝商和鄉黨服務;加強商會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在渝陝企合法權益,並引導其守法經營,樹立良好的陝商企業形象。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全稱:重慶市陝西商會,英文譯名: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縮寫:SXCCC。
第二條 本商會是重慶市範圍內陝西籍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反映會員意見,加強會員管理,搞好會員服務,提高會員素質,促進渝秦兩地技術、經濟、商務交流和協作,為重慶市的經濟建設和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會址:渝北區冉家壩龍湖紫都星座A棟03A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 促進西部開發,加強渝秦經濟合作。引進資金項目、科技人才,建立科技商貿、信息平台,開展陝籍勞務輸出活動,充分發揮本會在渝秦經濟活動中的協調和促進作用;
(二) 開拓發展重慶市場。提供物質產品信息、拓寬商品流通渠道,宣傳陝西名、優、特產品,協助擴大重慶及重慶周邊地區市場份額,樹立陝西企業的形象;
(三) 加強同重慶市以及重慶周邊地區的經濟、文化交往和信息交流,溝通各行業間的經濟往來,相互學習交流,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企業參觀學習,組織企業進行商貿經濟考察活動,組織企業進行招商引資活動;
(五)組織會員及關聯企業參加渝秦兩省市的各類招商引資說明會,投資洽談會、專業博覽會等,為會員提供和創造商機;
(六)協調重慶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本會會員維護合法權益,委託律師事務所和仲裁委員會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
(七)舉辦相關課題講座、經濟信息交流會,編印內刊、周報等,將蒐集整理相關信息傳送會員單位;
(八)組織其他合法的相關活動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年會,每三年舉行一次換屆大會。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和熟悉企業經營與管理,在陝西籍企業中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重慶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會下達的各項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決定聘任或解聘本商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將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會員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有費用開支必須嚴格按照本會制度規定的審批程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