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郵政條例

2012年11月29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規範郵政市場秩序,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用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及其他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設施的規劃和建設,郵政服務、快遞業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保障郵政普遍服務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和實施本市郵政業發展專項規劃,完善市場機制,保障郵政服務實施,確保郵政通信安全、暢通。

市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郵政監管派出機構,在市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其所轄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城鄉建設、交通、公安、國安、民政、國土房管、規劃、市政、工商、稅務、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郵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並採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普遍服務。

第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和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郵政監管派出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郵政設施

第八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等組成的郵政網路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保證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農村地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設施建設應當納入當地鎮、鄉和村規劃。

第九條 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商業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同時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重點扶持農村邊遠地區、三峽庫區、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郵政設施的建設。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設定、撤銷、變更郵政營業場所,應當提前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前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作出決定;作出撤銷決定的,郵政企業應當在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郵政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劃撥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劃撥。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按照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配套建設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用房由建設單位按照房屋綜合成本造價出售給郵政企業。

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後,免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旅遊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設定郵筒(箱)等郵政設施。

設定郵筒(箱)免繳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定收發(傳達)室等接收郵件的場所;建設城鎮居民樓應當設定接收郵件的信報箱;農村地區應當逐步設定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樓設定信報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建設單位應當將信報箱工程納入建設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並與建設工程同時投入使用。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納入建設成本。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樓的建設單位承擔。

既有城鎮居民樓未配置信報箱或者配置的信報箱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在進行住宅綜合改造時,應當配置或者改造。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設立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及其工作人員由村民委員會確定。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對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的設定和營運給予適當補助,符合公益性崗位要求的人員納入公益性崗位管理。

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提供業務支持和指導,並與村民委員會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定。

第十七條 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根據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就地或者就近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定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徵收。

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按照城鄉規劃要求無需在該區域繼續設定的,郵政企業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的方式。

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新設定前,郵政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進行。

第十八條 按照地名標誌國家標準設定大門地名標誌牌應當附註郵政編碼;大門地名標誌牌上未附註郵政編碼的應當由設定部門及時更換。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義務。

郵政企業的郵政普遍服務與競爭性業務應當分業經營。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通過網路、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所屬郵政營業場所布局、地址及聯繫方式。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業務範圍、營業時間、資費標準、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規定、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等。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定用戶書寫服務台,提供郵政編碼查詢便利,張貼業務單據書寫式樣,並在明顯位置懸掛郵政營業場所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在城市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六天,投遞郵件每天至少一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五天,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五次;在農村地區每周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三天,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三次;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及農村地區逢趕集日應當營業。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應當事先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作出決定;郵政企業應當在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社會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立即恢復辦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樓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到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辦理郵件按址投遞登記手續。地址或門牌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符合按址投遞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七日內安排投遞;不符合按址投遞條件的,可以與郵政企業協商,投遞到雙方商定的接收郵件的場所。

第二十四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使用標準信封、郵件包裝箱和符合規定的郵資憑證。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夾寄帶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有害物品以及毒品、非法出版物等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物品。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

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噹噹場驗視內件。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郵政企業發現郵件內夾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投遞頻次和深度,採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收件地址為單位的,應當投遞到收發(傳達)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收件地址為住宅,設有信報箱的,應當投遞到信報箱;沒有信報箱的,在用戶與物業服務單位協商一致後,可以投遞到物業服務單位;沒有信報箱和物業服務單位的,應當投遞到與用戶協商的指定位置。收件地址為農村地區的,應當投遞到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給據郵件應當投遞給用戶或者用戶委託的專人、專門機構。

第二十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物業服務單位、村民委員會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準許統一著裝並佩戴標誌的郵政企業從業人員及其車輛進入服務區域,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收發(傳達)室、物業服務單位、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對所接收的郵件應當妥善保管並安排人員及時正確轉投。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由郵政企業依法處理。

給據郵件應當由用戶或者用戶委託的專人、專門機構簽收。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辦理。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保障本企業寄遞渠道的暢通。因特殊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郵件積壓的,應當及時組織和調配運力,進行有效疏運,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自郵政企業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其中進境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郵政專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噴塗郵政專用標誌色和"中國郵政"標誌,其他車輛不得噴塗。

郵政專用車輛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用於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其他活動。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專用車輛,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後,免繳主城區路橋通行費、高速公路通行費。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無故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業務;

(二)擅自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三)冒領、扣壓用戶匯款或者強迫、誤導用戶將匯款轉為儲蓄;

(四)強行搭售郵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強迫訂閱報刊雜誌;

(五)違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用戶投訴電話,配備受理用戶投訴的人員;對用戶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第三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以及郵政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應對郵政行業突發事件能力,預防與減少郵政行業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寄遞安全保障體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專(兼)職應急人員,定期開展演練。

發生突發事件時,郵政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申請人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後,方可經營快遞業務;未經許可和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三十六條 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併、分立的,應當持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並於完成登記手續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市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書面告知市郵政管理機構,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對尚未投遞的快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八條 加盟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並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加盟企業實行統一管理;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加盟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遵循快遞服務國家標準。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制定和採用高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四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完整填寫快遞詳情單的各項內容;快遞詳情單填寫內容不完整的,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詳情單留存制度,留存期限不得少於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寄遞快件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將快件遞送至快遞詳情單指定地點。收件人要求快遞業務員將快件送進單位或者小區等物業內指定地點的,快遞業務員應當按照收件人要求辦理。但收件人應當為快遞業務員遞送快件提供方便,因收件方原因致使快遞業務員不能進入收件人所在單位或者小區等物業內的,快遞業務員可與收件人約定適當交件地點。

快遞業務員遞送快件應當獲得收件人簽收,簽收程式按照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執行。收件人無法簽收的可以委託收發(傳達)室、物業服務單位等代收人簽收,接受委託的代收人不得向快遞業務員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寄遞快件的專用車輛經郵政管理部門核定後,應當噴塗企業統一標誌。

噴塗企業統一標誌的專用車輛,確需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路段臨時停車的,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第四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服務投訴制度,及時、妥善處理用戶對服務質量提出的異議。對於國內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三十日內處理;對於國際快件的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六十日內處理。用戶對於逾期不處理的投訴或者處理結果不滿的投訴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第四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成立的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維護企業的合法利益,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組織快遞業務員取得國家職業技能資格鑑定證書,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五項、第三十四條關於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第二十八條第三款關於郵件損失賠償的規定,適用於快件的損失賠償;第三十條關於郵件的規定,適用於快件;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關於郵政服務用戶的規定,適用於快遞用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快遞業務以及集郵、郵政用品用具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重點用於農村邊遠地區、三峽庫區、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郵政企業報告有關補貼資金使用計畫和使用情況。

市財政、審計、郵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通過定期報送相關經營數據、報表等方式報告經營情況。

第四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指導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展郵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

第五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用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申訴,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郵政管理部門處理好用戶申訴。

第五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建立誠信經營考核制度,對考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整改,並向社會公告。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快遞企業實行等級評定製度,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評估測試快遞服務水平,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郵件、快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及時組織和調配運力,造成郵件、快件積壓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提示義務的;

(二)收寄快遞詳情單填寫內容不完整的快件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留存快遞詳情單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履行簽收程式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配合郵政管理部門處理用戶申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 郵政企業將用於普遍服務的補貼資金用於競爭性業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管理其他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郵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就《重慶市郵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2年9月24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適應郵政行政管理體制的變化,規範新興快遞業務市場、促進快遞企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全面修訂並實施後,對《重慶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進行修訂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主要就如何支持村郵站建設和營運,進一步細化保護郵政用戶、快遞用戶合法權益的規定提出了一些意見。會後,法工委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聽取了相關部門的意見,並通過網路徵求了社會意見,根據這些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經2012年11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重慶市郵政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村郵站建設和營運補助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保障村郵站的建設和有效營運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加大對村郵站的財政扶持力度十分必要,建議對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進行修改完善。有部門認為,政府財政資金已經對郵政企業提供普遍服務給予了財政補貼,而且不宜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分割財政預算,建議維持草案的表述。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第一,按照郵政法規定,村郵站的建設主體和所有權主體是村民委員會,而不是郵政企業,因此村郵站的建設並未享受財政提供給郵政企業的補貼資金。第二,按照郵政普遍服務行業標準的規定,郵政企業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到村郵站為止,村郵站到農戶由村郵站工作人員轉投,需要投入營運費用。第三,郵政法第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扶持農村邊遠地區郵政設施的建設,第十條規定農村地區應當逐步設定村郵站或者其他接受郵件的場所。因此,從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大對民生項目扶持力度和細化郵政法有關規定的角度出發,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應當對村郵站的建設和營運給予補助;同時從維護預算完整性的角度出發,不宜在法規中明確財政扶持村郵站的具體比例。因此,二次審議稿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將第十六條中“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的設定給予適當補助”修改為“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對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的設定和營運給予適當補助”。

二、關於用戶權益保護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需進一步細化保護郵政用戶和快遞用戶合法權益的規定。為落實常委會組成人員這一審議意見,在參照外省市郵政立法和部委規章、普遍服務行業標準的基礎上,對二次審議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一條作為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分六項對郵政企業比較常見的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同時在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增加了快遞企業適用第三十二條有關款項的規定。鑒於郵政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和《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這些行為已經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次審議稿不再重複規定。

二是將草案第四十六條關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投訴處理制度的規定作了細化:參照《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增加一條作為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細化了郵政企業建立投訴處理制度的規定。根據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增加一條作為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三條,細化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投訴處理制度的規定。鑒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投訴處理制度不屬於郵政部門監督管理的內容,因此將增加的兩條分別規定在郵政服務和快遞業務兩章,同時刪除草案第四十六條。

三是鑒於2012年5月1日發布的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對快遞企業提供服務時應當遵循的操作規程做了詳細規定,對於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有著較強的規範性作用。因此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循快遞服務國家標準。並在第五十七條中規定違反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的法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草案在修改過程中詳細對照了郵政法、《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普遍服務行業標準和快遞服務國家標準,這些法律、規章和標準對於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已經做了大量規定。本著儘量不照抄照搬的原則,草案對於已經存在的保護用戶權益的規定原則上不再重複。

三、關於快遞投遞、簽收和代收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第三十八條關於快遞投遞和簽收的規定主要有兩方面意見,一是認為快遞應實現點對點服務,即應將快件遞送到收件人手中,而不能由快遞人員電話通知收件人在指定地點取件,建議對第一款有關收件地點的規定做細化;二是認為不管外包裝是否完好,都應允許收件人先驗貨後簽收,建議對簽收程式做修改。

關於投遞,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按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做了細化,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寄遞快件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將快件遞送至快遞詳情單指定地點。收件人要求快遞業務員將快件送進單位或者小區等物業內指定地點的,快遞業務員應當按照收件人要求辦理。但收件人應當為快遞業務員遞送快件提供方便,因收件方原因致使快遞業務員不能進入收件人所在單位或者小區等物業內的,快遞業務員可與收件人約定適當交件地點。”

關於簽收程式,鑒於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已經做了詳細規定,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將簽收程式修改為“快遞業務員遞送快件應當獲得收件人簽收,簽收程式按照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執行”。並相應規定了違反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簽收程式的法律責任。

關於代收,有社會意見反映收件人委託小區物業代為簽收的,小區物業向快遞業務員強制收取保管費,建議對代收人是否有權收費加以明確。法制委員會認為,小區物業接受收件人委託代為簽收,是代收件人履行接件義務,物業與收件人之間的委託關係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不應向快遞業務員收取費用。因此,為解決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的矛盾,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收件人無法簽收的可以委託收發(傳達)室、物業服務單位等代收人簽收,接受委託的代收人不得向快遞業務員收取費用”。

四、其他修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1.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郵政立法中有較多專業名詞,為便於理解建議在草案中對涉及的概念加以解釋。鑒於郵政法第八十四條已經對有關概念進行了解釋,根據《重慶市地方立法技術規範》的規定,上位法已經解釋的概念,地方立法不宜重複解釋。因此,二次審議時以立法背景資料的形式對相關的概念、上位法、規章加以整理印發,便於查閱、審議。

2.二次審議稿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規定了郵政企業將用於普遍服務的補貼資金用於競爭性業務的法律責任。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並對條文順序做了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9月18日,重慶市三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第26次全體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慶市郵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市現行的《重慶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8年3月28日由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施行十四年來,對加強郵政通信管理,維護正常的郵政通信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郵政通信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郵政業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格局,現行《條例》已不適應郵政業實際發展的需要。2005年,國務院出台《關於印發郵政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5〕27號),對郵政體制進行改革,實行政企分開。重慶郵政體制改革於2007年2月完成,成立了重慶市郵政管理局,行使政府管理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後的郵政法在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快遞經營的市場監管等方面增加了大量的內容,並對郵政設施規劃、建設、設定、維護等方面進行了細化。由於現行條例與上位法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按照法制統一原則,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不但必要,而且非常緊迫。

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認為,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借鑑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結合重慶實際,符合上位法的規定,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請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

二、對草案個別條款的修改意見

(一)將第三條中“採取必要措施”幾個字刪去。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將第二款“在市郵政管理機構的領導下,負責其所轄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在市郵政管理機構的領導下,負責其所轄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

(四)將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前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作出決定;作出撤銷決定的,郵政企業應當在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社會公告。”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按照地名標誌國家標準設定大門地名標誌牌應當附註郵政編碼;大門地名標誌牌上未附註郵政編碼的應當由設定部門及時更換。”

(六)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郵政企業應當通過網路、報刊等方式向社公布所屬郵政營業場所布局、地址及聯繫方式。”

(七)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應當事先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作出決定;並在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社會公告。”

(八)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詳情單留存制度,留存期限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

(九)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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