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渝文備〔2011〕112號
關於印發《重慶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
技能培訓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民發〔2011〕103號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人武部:
為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警備區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1〕42號)精神,現將《重慶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培養現代化建設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勢下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服務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軍地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建立適應退役士兵就業需求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長效機制,確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落到實處。
市民政局 市 教 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財政局 重慶警備區司令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重慶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
技能培訓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警備區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1〕42號)精神,切實加強我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面建立城鄉一體的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制度。通過教育培訓,使退役士兵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職業證書,以達到促進就業的目的。
第三條 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應堅持“以技能培訓和中等職業教育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本著自願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2010年及其以後退役的本市城鄉退役義務兵、直招退役士官和轉業(復員)士官。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五條 退出現役2年以內的本市城鄉退役士兵,根據本人的自願,可免費參加一次技能培訓或職業教育。其中,城鎮退役士兵和2010年8月1日以後退役並轉為城鎮戶口的農村籍退役士兵,在參加免費教育培訓前,應先辦理自謀職業手續。
第六條 退役2年以上的本市城鄉退役士兵,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再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政策。

第三章 培訓方式

第七條 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採取“訂單培訓與企業培訓相結合,市級統籌培訓與區縣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市級訂單培訓計畫由市統籌組織實施;區縣訂單培訓計畫和其它技能培訓由區縣組織實施。
技能培訓時間最短不少於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培訓結束經考核合格,由承訓機構發給培訓證書;經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等級的技能職業資格證書。
鼓勵用工單位在本單位內部對退役士兵進行上崗前的技能培訓。
第八條 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包括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參加中等職業教育的可免試入學,其中:具有高中學歷的學習期限為1年,具有國中學歷的學習期限為3年。參加職業教育的退役士兵,學完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經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等級的技能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招生程式

第九條 技能培訓根據培訓計畫適時開班。退役士兵可根據市、區縣民政局公布的培訓計畫和培訓專業,到戶籍所在地區縣民政局選報培訓工種和專業。其中,參加市級統籌培訓的,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其資格審查,並通過《退役士兵信息軟體》完成擬參訓退役士兵的報名錄入工作,經市民政局匯總後,通知承訓機構發放培訓通知書;參加區縣組織培訓的,經區縣民政局進行資格審查後,由承訓機構發放培訓通知書。
第十條 中等職業教育為春秋兩季招生。春季報名為3月底以前,秋季報名為9月底以前。退役士兵自招生信息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在區縣民政局提交申請表,區縣民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轉招生主管部門辦理錄取註冊手續,報當地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參加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按國家現行的招生條件和招生程式自行報考。凡被錄取者應持錄取通知書到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享受優待政策的備案手續。

第五章 優待政策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期間,享受以下優待政策:
(一)參加技能培訓的,免學雜費、住宿費和技能鑑定費,並享受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補助。
(二)參加中等職業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納入中職資助範圍免學雜費、住宿費,通過初次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相應等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享受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同時,每人每學年享受3500元生活補助。其中,一、二年級期間的生活補助費由就讀學校每學年發給1500元,另外2000元待每學期結束後,憑學校提供的學籍證明,由安置地區縣民政部門按每人每學期1000元的標準分學期發放;三年級的生活補助費,待學期結束後,憑學校提供的學籍證明,由安置地區縣民政部門按每人每學期1750元的標準分學期發放。
(三)報考高等學歷教育並被錄取的,憑學校提供的學籍證明,由安置地區縣民政部門按每人每學年7500元(含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技能鑑定費等)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報考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加分照顧政策按照當年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政策執行。在同等條件下,退役士兵優先錄取。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區縣要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人武部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訂單培訓計畫的編制、經費發放、資格審查和檔案接轉以及教育培訓的全程監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推薦並指導所屬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做好招生錄取、教學管理、申報技能鑑定、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的安排與監管,確保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落實到位。人武部負責士兵入伍時和退役後的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章 培訓機構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任務由師資力量強、實訓設施好、教學質量高的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承擔。技能培訓點的選擇和布局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教育及人力社保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七條 民政、教育、人力社保部門要指導承訓機構根據退役士兵學員的文化水平、自身特點和就業需求,制定相應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計畫、大綱。
技能培訓計畫和大綱應根據市場需求進行編制,屬訂單培訓的要充分徵求用工單位的意見和認可,以確保培訓質量滿足勞動力市場和用工單位的需求。
第十八條 承擔職業教育的學校,由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每年1月和5月中旬通過新聞媒體和市教委及市人力社保局網站、重慶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網站向社會公布;承擔市級統籌培訓任務的機構和培訓計畫,由市民政局通過市民政局網站和巴渝老兵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教學管理

第十九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指導教育培訓機構制定規章制度,加強對退役士兵學員的日常管理,增強退役士兵學員的自律意識和紀律觀念;人武部要積極協助承訓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學員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承訓機構要在現有教學管理、學籍管理等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修訂完善退役士兵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要針對退役士兵的特點,科學合理設定專業和編制教學計畫,理論課以實用、適度為原則,技能課以實際操作為主體,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養機制;要推選退役士兵優秀學員擔任學校群團組織和學生會幹部,參與班級的日常管理;要建立退役士兵學員在校期間的學籍檔案,待教育培訓結束後併入到退役士兵個人檔案。

第九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承訓機構要按照“誰培訓,誰負責推薦就業”的要求,定期召開招聘會,建立與各類用人單位密切聯繫的就業保障體系。
第二十二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依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就業服務網路和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與用工單位雙向選擇的平台,為退役士兵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幫助退役士兵儘早實現就業。
第二十三條 本市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免費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在3年內為退役士兵減免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的服務費用。

第十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所需經費,由退役士兵安置地區縣財政負擔。市財政結合中央財政的補助,根據各區縣財力狀況、退役士兵人數、教育培訓成效等因素,給予區縣適當補助,並對經濟欠發達、承擔培訓任務較重的區縣予以傾斜。各區縣要將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主要用於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所需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和生活補助費等,並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080901項“退役士兵安置”科目。
第二十五條 教育培訓所需學雜費、住宿費和技能鑑定費補助標準,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教育培訓機構收費標準、教育培訓時間和成本確定。補助標準為:
(一)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的,培訓費(含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等)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00―1000元(具體補助標準由區縣結合培訓工種和培訓成本等確定),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350元。
(二)參加中等職業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在按照中職資助政策享受免學雜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補助的基礎上,再按每人每學年2000元給予生活費補助。
(三)自行報考高等學歷教育並被錄取的,按每人每學年7500元標準安排資金(含學雜費、住宿費和技能鑑定費、生活補助費等)。
第二十六條 退役士兵技能培訓所需經費的撥付程式為:
(一)區縣組織實施的技能培訓,由承訓機構在技能培訓結業後,提出資金補助申請報告,並附退役士兵學員花名冊,報當地民政部門審核。民政部門應根據培訓任務、退役士兵實際參訓人數、培訓階段、培訓效果、就業情況等因素實施績效考評,並提出補助資金審核意見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民政部門審核的資金補助方案審核確認後,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承訓機構。
(二)市級統籌組織的訂單培訓,由承訓機構在技能培訓結業後,提出資金補助申請報告,並附退役士兵學員花名冊,報市民政局審核後,由市民政局將學員培訓情況、區縣應承擔資金及收款路徑等相關信息通知培訓對象安置地區縣民政部門並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再由區縣財政部門將培訓經費撥付到承訓機構。
(三)積極探索企業內部組織對退役士兵進行上崗前技能培訓。對具備培訓條件的企業,經民政、財政部門考核認定後,可給予其培訓經費補助(含培訓費、生活補助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退役士兵參加中職教育所需經費的撥付程式為:
(一)參加中職教育的退役士兵學員,除享受中職資助相關政策外,在每學期結束時提出生活補助費差額資金的申請報告,經學校學生處簽署意見,並附所在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報安置地區縣民政部門。
(二)區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給退役士兵學員該學期生活補助費差額。
參加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參照中職教育的撥付程式發給退役士兵學員補助資金(含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和生活補助費等)。
參加中等職業教育,並通過初次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相應等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的退役士兵,向安置地區縣民政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民政部門會同當地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退役士兵本人。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實際,每年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以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或擴大開支範圍。承擔技能培訓的機構,應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科學計算培訓成本。區縣民政、財政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並於每年3月底以前,及時匯總上一年度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聯合上報市民政局、財政局。

第十一章 監督考評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目標考核體系和教育培訓機構年檢制度,加強對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其中,擔負市級統籌培訓任務和職業教育的學校,每年由市民政局會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重慶警備區司令部進行一次綜合評估檢查;擔負區縣培訓任務的學校,每年由區縣民政局會同教育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人武部進行一次綜合評估檢查。
第三十一條 退役士兵學員的教育培訓合格率和實際就業率應作為承訓機構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學員在校操行優良率須達90%以上;學員教育培訓結束時職業資格證書和畢(結)業證書“雙證”獲取率須達90%以上;學員教育培訓結束後的就業率須達90%以上。對完不成教育培訓任務、達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訓機構,取消其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承訓資格。
第三十二條 對違規使用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區縣,不能評為全國雙擁模範城(縣)。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區縣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重慶警備區司令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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