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義務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重慶市義務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和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以及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區縣管理、學校實施、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全市採用網路信息化方式管理學籍。
• 第四條 市教委負責統籌安排全市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各區縣(自治縣)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統籌安排全市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的採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 第五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具體安排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信息的採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工作;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轄區內學校和學生的學籍管理;指導、督促、檢查轄區內各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六條 學校直接負責本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 第二章 招生入學
• 第七條 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免試就近入學。凡入學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保障入學。邊遠農村學校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入學年齡可放寬到7周歲。
• 第八條 合理劃定入學範圍。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為每一所國小、國中合理劃定招生範圍。對於城市老城區暫時難以實行單校劃片的國中,可實行多校劃片、隨機派位的方式確定學生。確定劃片方式和範圍要聽取各方代表意見,並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整時要審慎論證。
• 第九條 城區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劃片就近入學實行“三對口”原則。即學齡兒童與父(母)的戶口、房屋產權證明和實際居住地一致。區(縣)域內不符合“三對口”入學原則的戶籍學生,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入學。
• 第十條 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穩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就學。隨遷子女申請入學時,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證明、住(租)房證明、合法工作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居住證明等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就讀學校提出就學申請。
• 第十一條 公辦學校應當接收招生範圍內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學生隨班就讀。患有嚴重生理缺陷,但能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學生,由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協助其進入相應的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無法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依法實施緩、免學,對口招生學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門服務。
• 城市建設中拆遷戶、廉(公)租房住戶、現役軍人、華僑、援藏幹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專家、政府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入學。
• 第十二條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規模招生。招生計畫、招生辦法等需經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後實施。
•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主動公開招生計畫、入學程式、劃片範圍等招生信息。學校應在每年7月20日前通知適齡兒童、少年的法定監護人領取入學通知。
• 第十四條 公辦和民辦學校均不得採取考試方式選拔、錄取學生。公辦學校應當接收本招生片區內的學生和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不得提前組織招生。
•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大班額”,著力消除“超大班額”,提倡小班化教學。
• 第三章 學籍建立
• 第十六條 入學新生需在新學年開學1周內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學生不能按時入學的,由學校協助學生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居(村)委會,動員學生入學。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生基本信息(附屬檔案1),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 第十七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 第十八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道德品質、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 (六)享受資助信息。
• (七)市、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檔案材料。
• 第二十條 學生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班主任協助學校學籍管理員管理。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第十九條的(一)、(二)、(三)、(五)款紙質檔案。
• 第四章 學籍變動
• 第二十一條 轉學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因家庭居住地發生變化,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可以轉入戶籍所在地學校;流動人口務工地發生變化,其隨遷子女可以轉入法定監護人新的務工所在地學校;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
• (二)在以上情形範圍內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件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填寫《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附屬檔案2),經轉入、轉出學校簽章同意並存紙質檔。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依次經轉入學校教育行政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後,完成電子學籍轉學流程。
• (三)轉學成功後,由轉入學校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 (四)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子學籍轉接。
• (五)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不得擅自轉學。轉學只能在同年級之間進行。國小、國中畢業年級原則上不接受轉學申請,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 (六)轉學應在每學期開學初進行,因市政動遷等特殊情況,經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
• 第二十二條 休學、復學
• (一)因病假休學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證明、收費單據等有效證明,因出國等原因休學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到學校填寫《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屬檔案3),並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簽章同意。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完成電子學籍休學處理。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 (二)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認定治癒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並在休學時填寫的《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上註明復學原因,並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簽章同意。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完成電子學籍復學處理。
• (三)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學期,一學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可持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延長。休學時間達到一學期以上的,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可復學到下一個年級就讀。
• (四)休學、復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屬檔案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 第二十三條 留級、跳級
•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實行留級制度。
• (二)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跳級。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經學校考核,能達到相應年級學習水平,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填寫《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跳級申請表》(附屬檔案4),並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簽章同意。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完成電子學籍跳級處理。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教育。國小、國中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跳級。
• 第二十四條 借讀、輟學
• (一)學生原則上應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長期從事野外工作、支援邊疆建設且在當地就讀有困難等,可到其他親屬所在地學校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我市工作的外籍專家子女也準予借讀。
• (二)國小、國中起始年級新生原則上在所讀學校取得正式學籍,不予借讀。
• (三)申請借讀的學生,由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到借讀學校填寫《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借讀申請表》(附屬檔案5),並經原學校、借讀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簽章同意。
• (四)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借讀學生電子學籍由原學校管理,紙質學籍檔案隨學生由借讀學校管理。借讀學生原則上回原校參加畢業考試,由原校頒發畢業證書。
• (五)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學生連續超過5個工作日無故未入校就學,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作控輟保學處理。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街道)和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流動人口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應及時告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並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配合做好輟學學生的動員返學工作。
• 第二十五條 升學、畢業
• (一)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 (二)學生在國小、國中學習期滿,修完規定課程,學業成績合格,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義務教育階段國小畢業證書和國中畢業證書。學生學業成績有不及格學科,經補考達到合格要求,綜合素質評價合格,仍發給畢業證書。
• (三)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畢業證書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統一格式,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驗印,學校頒發。學生畢業證書遺失,可向就讀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 第二十六條 其他異動
• (一)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 (二)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 (三)如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檔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相關證明複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學籍信息,並報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 (四)學籍檔案實行“籍隨人走”。學生因轉學、升學等原因,就讀學校發生變化後,原就讀學校應將學生電子檔案、紙質檔案轉至新就讀學校。原就讀學校保留必要的備份檔案。
• 第五章 獎勵處分
• 第二十七條 獎勵
• (一)學生在校期間,綜合素質優秀、學業成績優異、體育、藝術、科技創新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者,由市、區縣(自治縣)、學校及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 (二)獎勵可採取通報表彰、頒發獎狀、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凡授予各類榮譽稱號者,均需經過學生民主評議推選,學校行政會議集體討論通過,並進行公示。
• (三)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存入紙質檔案。
• 第二十八條 處分
• (一)學校對於犯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由學校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 (二)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並已改正錯誤的,應在一學期後一年以內撤銷其處分。
• (三)凡給予記過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學校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
• (四)學生受到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法定監護人。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在1個月內向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 第二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置學籍檔案管理室、專用電腦、掃瞄器、數位相機、高清攝像頭等設備,配備專(兼)職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對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根據學籍管理員工作任務和責任計算工作量。
• 第三十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組織覆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 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 第三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教委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 第三十三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港澳台學生和外籍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渝教基〔2008〕51號)同時廢止。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 附屬檔案:1.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基本信息表
• 2.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
• 3.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
• 4.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跳級申請表
• 5.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借讀申請表
• 附屬檔案1
•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基本信息表
學校名稱: | |||||||
編號 | 項目名稱 | 單位 | 基礎數據 | 編號 | 項目名稱 | 單位 | 基礎數據 |
學生個人基礎信息 | |||||||
1 | 姓名★ | 8 | 身份證件類型★ | ||||
2 | 性別★ | 9 | 身份證件號 | ||||
3 | 出生日期★ | 10 | 港澳台僑外★ | ||||
4 | 出生地★ | 11 | 政治面貌 | ||||
5 | 籍貫★ | 12 | 健康狀況★ | ||||
6 | 民族★ | 13 | 照片★ | ||||
7 | 國籍/地區★ | ||||||
學生個人輔助信息 | |||||||
14 | 姓名拼音 | 17 | 戶口所在地★ | ||||
15 | 曾用名 | 18 | 戶口性質★ | ||||
16 | 身份證件有效期 | 19 | 特長 | ||||
學生學籍基本信息 | |||||||
20 | 學籍輔號 | 24 | 入學年月★ | 年/月 | |||
21 | 班內學號 | 25 | 入學方式★ | ||||
22 | 年級 | 26 | 就讀方式★ | ||||
23 | 班級 | 27 | 學生來源 | ||||
學生個人聯繫信息 | |||||||
28 | 現住址★ | 32 | 郵政編碼★ | ||||
29 | 通信地址★ | 33 | 電子信箱 | ||||
30 | 家庭地址★ | 34 | 主頁地址 | ||||
31 | 聯繫電話★ | ||||||
學生個人擴展信息 | |||||||
35 | 是否獨生子女★ | 41 | 隨班就讀 | ||||
36 | 是否受過學前教育★ | 42 | 殘疾人類型 | ||||
37 | 是否留守兒童★ | 43 | 是否由政府購買學位 | ||||
38 | 是否流動人口隨遷子女★ | 44 | 是否需要申請資助★ | ||||
39 | 是否孤兒★ | 45 | 是否享受一補★ | ||||
40 | 是否烈士或優撫子女★ | ||||||
學生上下學交通方式 | |||||||
46 | 上下學距離 | 公里 | 48 | 是否需要乘坐校車 | |||
47 | 上下學交通方式 | ||||||
學生家庭成員或監護人信息一 | |||||||
49 | 家庭成員或監護人姓名★ | 55 | 戶口所在地★ | ||||
50 | 關係★ | 56 | 聯繫電話★ | ||||
51 | 關係說明 | 57 | 是否監護人★ | ||||
52 | 民族 | 58 | 身份證件類型 | ||||
53 | 工作單位 | 59 | 身份證件號 | ||||
54 | 現住址★ | 60 | 職務 | ||||
學生家庭成員或監護人信息二 | |||||||
61 | 家庭成員或監護人姓名★ | 67 | 戶口所在地★ | ||||
62 | 關係★ | 68 | 聯繫電話★ | ||||
63 | 關係說明 | 69 | 是否監護人★ | ||||
64 | 民族 | 70 | 身份證件類型 | ||||
65 | 工作單位 | 71 | 身份證件號 | ||||
66 | 現住址★ | 72 | 職務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審核人: 審核日期:
填報說明 | |
1.所有信息均應認真核對,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 |
2.帶★的數據項為必填項。 | |
3.帶刪除橫線的數據項不用填寫。 | |
4.採集表中選項數據填寫名稱,如“是否留守兒童”數據項,如果是1-單親留守兒童,則填寫“單親留守兒童”。 | |
5.學校需將學生基本信息表和填報說明、指標解釋,列印出來分發給學生帶回家,由監護人填寫,交給班主任和學校主管領導審核。學生基本信息表審核人需填寫班主任和學校主管領導姓名。 | |
6.學生家庭成員或監護人信息中,需填寫兩位學生家庭成員或監護人信息。其中,當學生未填寫身份證信息時,學生家庭成員或監護人信息中身份證信息必填。 | |
指標解釋 | |
1.姓名:在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正式登記註冊、人事檔案中正式記載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國人正式的漢字姓名)。 | |
2.性別:1-男,2-女。 | |
3.出生日期:在公安戶籍部門正式登記註冊、人事檔案中記載的時間日,年填4位數字、月填2位數字、日期填2位數字。如:“20110101”。 | |
4.出生地:學生出生所在的行政區劃。 | |
5.籍貫:祖居或本人出生的地方,現多用於父輩以上的居住地。 | |
6.民族:學生的民族,用兩位數字代碼,如:01-漢族,02-蒙古族,參見《中國各民族代碼》。 | |
7.國籍/地區:學生所屬的國籍/地區,用三位字母代碼,如chn-中國,usa-美國,參見《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 | |
8.身份證類型:可證明學生身份的證件類型:1-居民身份證,6-香港特區護照/身份證明,7-澳門特區護照/身份證明,8-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9-境外永久居住證,a-護照,z-其他。身份證件類型為z-其他時,身份證件號可不填,但學校需提供學生在本校就讀證明(需學生和家長簽字,學校蓋章,提交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
9.身份證件號:身份證件類型對應的證件號碼。身份證件類型為z-其他以外的證件類型時,身份證件號必填。 | |
10.港澳台僑外:在大陸上學,持非大陸身份證明的學生的來源類型,分為:‘00-否,01-香港同胞,02-香港同胞親屬,03-澳門同胞,04-澳門同胞親屬,05-台灣同胞,06-台灣同胞親屬,11-華僑,12-僑眷,13-歸僑,14-歸僑子女,21-歸國留學人員,31-非華裔中國人,41-外籍華裔人,51-外國人,99-其他’。 | |
11.政治面貌:分為:“01-中國共產黨黨員,02-中共共產黨預備黨員,03-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13-民眾”。 | |
12.健康狀況:學生的身體情況,分為:“10-健康或良好、20-一般或較弱、30-有慢性病、40-有生理缺陷、50-殘疾”。 | |
13.照片:導入學生的照片。 | |
14.姓名拼音:姓名全稱的漢語拼音。 | |
15.曾用名:曾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 |
16.身份證件有效期:身份證件上顯示的有效期限。 | |
17.戶口所在地:公安戶籍部門確認的學生戶口所在行政區劃,由用戶進行下拉選擇填寫。 | |
18.戶口性質:公安戶籍部門確認的學生戶口的類別,分為“1-農業戶口,2-非農業戶口”。 | |
19.特長:填寫學生特長信息。 | |
20.學籍輔號:填寫各省本地的學生編號,用於地方系統與中央系統對接。 | |
21.班內學號:學生班級內編碼。 | |
22.年級:學生就讀年級。 | |
23.班級:學生就讀班級。 | |
24.入學年月:新學生入學的時間,年填4位數字、月填2位數字,如‘201101’。 | |
25.入學方式:學生以何種方式進入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分為:‘11-就近入學 12-其他’。 | |
26.就讀方式:區分學生在校讀書的方式,可分為‘1-走讀 2-住校’。 | |
27.學生來源:區分學生的生源情況,義務教育階段分為‘1-正常入學 9-其他’。 | |
28.現住址:學生現在居住的地址,具體到村莊、街區門牌號。 | |
29.通信地址:可以聯繫到學生的地址。 | |
30.家庭地址:學生家庭的地址。 | |
31.聯繫電話:學生的聯繫固定電話或者手機號碼。 | |
32.郵政編碼:填寫學生現住地的郵政編碼。 | |
33.電子信箱:填寫學生的電子信箱。 | |
34.主頁地址:填寫學生的主頁地址。 | |
35.是否獨生子女:學生屬於獨生子女範疇,‘1-是,0-否’。 | |
36.是否受過學前教育:國小新生在入學前有上過幼稚園或者是學前班,‘1-是,0-否’。 | |
37.是否留守兒童:留守兒童指父母外出務工三個月以上,由其他親屬監護並留在戶籍所在地家鄉接受義務教育的子女,分為:‘0-非留守兒童,1-單親留守兒童 2-雙親留守兒童’。 | |
38.是否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是指戶籍登記在外省(區、市)、本省外縣(區)的鄉村,隨務工父母到輸入地的城區、鎮區(同住)並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1-是;0-否。 | |
39.是否孤兒:以當地有認定資格的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填寫,1-是;0-否。 | |
40.是否烈士或優撫子女:以當地有認定資格的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填寫,1-是;0-否。 | |
41.隨班就讀:殘疾人在普通中國小接受基礎教育的類別,可分為‘0-非隨班就讀 1-視力殘疾隨班就讀 2-聽力殘疾隨班就讀 3-智力殘疾隨班就讀 4-其他殘疾隨班就讀’。 | |
42.殘疾人類型:殘疾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分為:0-無殘疾 1-視力殘疾 2-聽力殘疾 3-言語殘疾 4-肢體殘疾 5-智力殘疾 6-精神殘疾 7-多重殘疾 8-其他殘疾。 | |
43.是否由政府購買學位:1-是,0-否。是否由政府購買學位:指學生在民辦學校就讀,但其所需學費部分或全部由當地政府承擔。公辦學校的學生填寫否,民辦學校的學生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是或否。 | |
44.是否需要申請資助:1-是,0-否。 | |
45.是否享受一補:1-是,0-否。 | |
46.上下學距離:填寫學生家庭住址與學校之間距離的公里數。 | |
47.上下學交通方式:1-步行,2-腳踏車,3-公共運輸(含城市公交、農村客運、捷運),4-家長自行接送,5-校車,6-其他。 | |
48.是否需要乘坐校車:1-是,0-否。 | |
49.家庭成員或監護人姓名:在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正式登記註冊、人事檔案中正式記載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國人正式的漢字姓名)。 | |
50.關係:家庭成員或監護人與學生之間的關係,51-父親 52-母親 61-祖父 62-祖母 63-外祖父 64-外祖父母 70-兄弟姐妹 9-其他。 | |
51.關係說明:關係選擇為其他時,填寫對關係的說明。 | |
52.民族:家庭成員或監護人的民族,用兩位數字代碼,如:01-漢族,02-蒙古族,參見《中國各民族代碼》。 | |
53.工作單位:填寫家庭成員或監護人的工作單位名稱。 | |
54.現住址:家庭成員或監護人現在居住的地址。 | |
55.戶口所在地:公安戶籍部門確認的家庭成員或監護人戶口所在行政區劃。 | |
56.聯繫電話:填寫家庭成員或監護人的固定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 | |
57.是否監護人: 1-是,0-否,監護人: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 |
58.身份證類型:可證明學生身份的證件類型:1-居民身份證;2-軍官證;3-士兵證;4-文職幹部證;5-部隊離退休證;6-香港特區護照/身份證明;7-澳門特區護照/身份證明;8-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9-境外永久居住證;a-護照;b-戶口簿;z-其他。 | |
59.身份證件號:身份證件類型對應的證件號碼。 | |
60.職務:家庭成員或監護人在工作單位所擔負的工作崗位。 | |
61-72:解釋同49-60。 |
• 附屬檔案2
•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
姓 名 | 性 別 | 民族 | 出生日期 | ||||
身份證號 | 學籍號 | ||||||
原住址 | 現住址 | ||||||
轉出學校 | 轉出班級 | ||||||
轉入學校 | 轉入班級 | ||||||
轉 學 理 由 |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原學校 意見 | 學校(蓋章) 年 月 日 | ||||||
接收學校意 見 | 學校(蓋章) 年 月 日 | ||||||
備註 | 本表一式3份。轉入、轉出學校和學生學籍檔案各存一份。 |
• 附屬檔案3
•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所在班級 | |||||||||
學籍號 | 身份證號 | |||||||||||
申 請 休 學 理 由 | 學生簽名: 家長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學 校 意 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教育 主管 部門 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
申 請 復 學 理 由 | 學生簽名: 家長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學 校 意 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教育 主管 部門 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
休學時間 | 復學時間 | 新編入班級 | ||||||||||
備註 | 本表一式4份,學生家長、學生學籍檔案、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 | |||||||||||
• 附屬檔案4
•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跳級申請表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所在班級 | ||||||
學籍號 | 身份證號 | 跳入班級 | |||||||
申 請 跳 級 理 由 | 學生簽名: 家長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學 校 意 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教育 主管 部門 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註 | 本表一式3份,學生學籍檔案、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 | ||||||||
• 附屬檔案5
•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借讀申請表
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原校班級 | ||||||||
監護人情況 | 姓名 | 與學生關係 | 工作單位(或住址) | 聯繫電話 | |||||||
學籍號 | 身份證號 | ||||||||||
申請借讀理由 | |||||||||||
原就讀學校意見 | 學校(蓋章) 年 月 日 | 原就 讀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
借讀 學校 意見 | 學校(蓋章) 年 月 日 | 借讀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註 | 本表一式5份。原學校、借讀學校,雙方教育行政部門,學生學籍檔案各存一份。 | ||||||||||
•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主動公開 2014年11月2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