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科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促進科技創業風險投資體系建設,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重慶市發布了《重慶市科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科技創業風險投資體系建設,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市政府設立重慶市科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並吸引金融機構、國有大型企業的直接投資和國家部委的政策性資金共同參與。

第二條 引導基金以“母基金”方式運作,主要用於吸引國內外投資業績突出、資金募集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私募投資機構等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的機構和優秀管理團隊在渝設立或管理科技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投資基金)。引導基金在投資基金中的股權比例原則上控制在20%左右。

第三條 鼓勵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科技園區資金參與投資基金的設立。

第四條 投資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

第五條 投資基金在重慶市內註冊,按專業化、市場化方式管理和運作,主要投資於重慶市內的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材料、裝備製造、新能源、環境保護等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創新型科技企業,促進國內外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和資本向我市聚集。

第六條 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為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長擔任,聯繫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科委主任擔任副主任,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政府金融辦、市經委、市財政局及參與設立引導基金的有關機構為成員單位。

第七條 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引導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決策,包括投資基金的設立、終止等;

(二)確定引導基金管理中心職能職責,任命引導基金管理中心負責人;

(三)審核批准引導基金管理中心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對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四)審議引導基金的年度運營情況,批准引導基金投資損益報告;

(五)決策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管委會下設引導基金管理中心(條件成熟後可設獨立法人的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引導基金管理中心暫設在市科委。由市科委主要負責人兼任引導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別由市科委、市政府金融辦派員擔任。

第九條 引導基金管理中心的職責:

(一)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或委託法人機構作為引導基金出資人代表;

(二)承擔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提出引導基金使用年度計畫,負責篩選合作機構、談判合作事宜、協商合作協定,並報管委會審定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爭取金融機構、國有大型企業和國家政策性資金投入,擴大引導基金規模;

(四)組織項目篩選工作,並向投資機構推薦;

(五)負責對引導基金的投資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擬訂引導基金的投資損益方案報管委會審批;

(六)管委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引導基金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和市審計局的審計,並可按約定延伸審計投資基金。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項目;不得用於擔保、抵押、質押等;不得投資於股票、期貨、外匯、房地產等市場;不得用於贊助、捐贈、借款等;可用於購買國債和政府債券等。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在投資基金穩定運營後,可選擇按照事先約定協定退出、到期後清算退出和在適當時機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依法退出等方式退出,以實現引導基金良性循環。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政府出資部分的收益主要用於引導基金的持續投入,經管委會批准也可按一定比例作為引導基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經費和必要的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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