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261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繼續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黃奇帆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繼續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重慶市行政立法基本規範(試行)》有關規定,經認真清理審查,並經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市人民政府決定將《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2件規章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慶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等11件規章繼續施行,有效期從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修改的《重慶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等8件規章條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重慶市廢止的規章目錄
2.重慶市繼續施行的規章目錄
3.重慶市修改的規章條款內容
附屬檔案3:重慶市修改的規章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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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慶市社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安裝公共視頻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單位設定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設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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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重慶市社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2009年11月1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發布;根據2012年2月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繼續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現代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務能力,規範社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行為,保障公共安全,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維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公共視頻系統)是指利用圖像採集、傳輸、控制、顯示等設備和控制軟體組成的對一定區域的公共場所進行監控和信息記錄的視頻系統。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公共視頻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視頻系統建設、使用和維護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質監、規劃、建設、交通、市政、安監、通信、文化廣電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供電、電信運營、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公共視頻系統建設、使用和維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公共視頻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維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則。
建設、使用和維護公共視頻系統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七條根據社會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交通、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視頻系統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設規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視頻系統建設,並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八條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安裝公共視頻系統:
(一)國家機關和電台、電視台、報社等新聞單位的要害部位;
(二)電信、郵政、金融單位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的要害部位;
(三)研製、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單位的要害部位;
(四)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的要害部位;
(五)高速公路、國省幹道、城市道路、捷運、輕軌的重要路段和要害部位;
(六)重要科研單位、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公園、機場、港口、碼頭、車站、停車場、公共汽車的要害部位;
(七)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大型廣場、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會展中心、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住宅小區等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八)大型商業網點、大型餐飲場所、大型影劇院、娛樂場所、旅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九)易發或者頻發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區域;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建設的場所和區域。
第九條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安裝公共視頻系統:
(一)旅館和飯店客房、娛樂場所包房;
(二)集體和個人宿舍;
(三)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哺乳室等;
(四)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內可能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操作區域;
(五)選舉箱、投票點等附近可以觀察到個人意願表達情況的區域;
(六)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
第十條公共場所安裝的公共視頻系統應當設定明顯的標識,做到攝像設備的位置固定、攝像頭指向方位固定、鏡頭所及範圍固定。
第十一條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型廣場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場所和區域的公共視頻系統由政府組織建設和維護。
其他應當建設公共視頻系統的公共場所和區域由所有者與使用者或者經營者約定建設和維護的責任主體;沒有約定的,由所有者負責。公共場所和區域所有權屬於國家的,由其使用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建設公共視頻系統。
第十二條建設公共視頻系統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強制性標準,鼓勵採用先進標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經濟信息、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本市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和維護標準。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安裝公共視頻系統的,公共視頻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合格的視頻監控產品和視頻監控系統的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指定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不得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或者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視頻系統設計技術方案和檢測、驗收的有關材料送公安機關備案。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公共視頻系統,其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按照合法、安全和規範的要求,公安機關應當牽頭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視頻系統進行資源整合,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實現跨部門視頻圖像信息的共享。具體負責建設和維護公共視頻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視頻系統,公安機關應當與使用單位協商一致,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與其進行系統連結。
第十七條根據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調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關單位的公共視頻系統,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發生突發事件時,具有突發事件調查、處置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閱、複製或者調取有關公共視頻系統的信息資料。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本部門以外的公共視頻系統的信息資料,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使用公共視頻系統的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少於2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檔案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公共視頻系統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監看、運行維護、安全檢查等制度;
(二)對公共視頻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監督管理,並將監看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送公安機關備案;
(三)不得擅自準許與視頻信息監看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監看場所;
(四)對信息資料的錄製人員、調取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
(五)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動公共視頻系統設施、設備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定期維護保養公共視頻系統,保持圖像畫面清晰;
(七)公共視頻系統應當全天運行,不得無故中斷,如因故障中斷運行的,應當立即修復;
(八)信息資料的有效存儲期一般不少於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資料交由公安機關儲存,有效存儲期不少於2年。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公共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改變公共視頻系統的用途或者攝像設備的位置、攝像頭指向方位、鏡頭所及範圍,將其用於採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
(三)刪改、破壞留存期限內的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的原始記錄;
(四)故意隱匿、毀棄公共視頻系統採集的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資料;
(五)非法買賣、散發、播放視頻圖像信息資料;
(六)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複製、回放、瀏覽視頻圖像信息資料;
(七)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使用公共視頻系統及其信息資料;
(八)其他影響公共視頻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公共視頻系統使用單位為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提供關鍵證據和線索或者有其他突出貢獻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單位和有關人員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公共視頻系統安裝範圍、日常運行、合法使用、信息安全等情況的管理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
質量技術監督、經濟信息、保密、通信等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的管理和監督活動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安裝公共視頻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單位設定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設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一)未將公共視頻系統的設計技術方案和檢測、驗收的有關材料報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拒絕公安機關調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視頻系統,或者拒絕具有突發事件調查、處置權的行政主管部門查閱、複製、調取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
(四)具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四)、(五)、(六)、(八)項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公共視頻系統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個人人身遭受損害,個人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
(二)指定視頻監控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的;
(三)不按照規定開展或者配合開展公共視頻系統的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
(四)未經批准調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視頻系統的;
(五)在使用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時未遵守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慶市社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