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 理 辦 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04 號
《重慶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16年6月1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視頻圖像採集設備和其他相關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或者場所進行視頻圖像採集、傳輸、顯示和存儲的系統。
第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整合共享、合理適度、合法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建設。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特定區域和場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綜治、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規劃、市政、質監、安監、國家安全、通信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供電、廣播電視、電信業務經營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個人隱私。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整合
第八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綜治、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規劃、市政、國家安全等部門編制全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全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制定和實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九條 下列區域和場所中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步行街、大型廣場、重要地下人行通道、公共停車場、城市和鄉鎮主要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等社會公共區域;
(二)城市公共運輸車輛、城市軌道車輛、長途客運車輛、客運輪船等大中型公共運輸工具;
(三)公園、住宅小區、旅遊景區(點)、影劇院、旅館、大型餐飲場所、大型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和場所;
(四)防範恐怖攻擊的重點目標、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重要涉外場所;
(五)其他易發或者頻發刑事、治安案件的區域和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和場所。
第十條 下列區域和場所禁止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旅館客房和娛樂場所包房;
(二)集體和個人宿舍;
(三)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哺乳室;
(四)金融機構內可能泄露客戶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的操作區域;
(五)選舉箱、投票點等附近可以觀察到個人意願表達情況的區域;
(六)涉及個人隱私的其他區域和場所。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社會公共區域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屬於公共基礎設施,由公安機關建設、維護和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但是,有運營管理單位的公共區域除外。
其他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區域或者場所,由該區域或者場所的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約定責任主體;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負責建設和維護。所有權屬於國家的,由管理單位或者使用權人負責建設和維護。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履行社會職責,承擔本單位周邊公共區域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任單位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區域和場所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可行性論證,預留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接入聯網的硬體、軟體接口;系統中使用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公共區域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做到視頻圖像採集設備的位置合理、採集範圍固定,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整改;驗收合格或者整改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在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區域和場所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建立嚴格的安全準入機制,選用安全可控的產品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專業服務隊伍,不得接入網際網路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第十六條 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計技術方案和驗收的相關材料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備案。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使用者應當於本辦法施行後6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備案。
拆除已備案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自拆除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使用者應當將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等基礎資料立卷歸檔,依法管理、保存。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不符合現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逐步進行升級改造。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推動本行業、本系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升級改造工作。
第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合法、安全和規範的要求,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進行整合,並根據公共安全、公共服務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跨部門視頻圖像信息的共享。
為了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可以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進行整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整合接入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經費應當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使用、維護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值班監看、重大情況報告、操作維護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二)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看、操作維護等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
(三)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監看人員檔案;
(四)建立系統效能和安全性能的定期評估、評價制度;
(五)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
(六)不得無故中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運行,因故障中斷運行的,應當及時恢復;
(七)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施、設備的位置和功能;
(八)禁止與視頻圖像監看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監看場所;
(九)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報告;
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維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雙方應當明確保證系統安全運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採集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真實、完整,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第二十二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者,應當採取授權管理、控制訪問等措施,限制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計方案、設備類型、安裝位置、地址碼等基礎信息,以及系統採集的視頻圖像信息的查閱、複製、轉發,保障信息安全。
顯示、存儲、傳輸涉及違法犯罪證據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採取信息保全等技術手段,保證原始視頻圖像信息不被刪改和破壞。顯示、存儲、傳輸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基礎信息和視頻圖像信息,應當符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者,應當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供信息並進行登記。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至少留存30日。法律、法規或者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網路傳輸安全管理,提升網路安全防護能力,並按照契約約定保障網路傳輸鏈路暢通和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因工作需要,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因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行政執法需要,可以調取、查閱或者複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根據前款規定調取、查閱或者複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和提交單位證明檔案;
(三)履行相關登記手續;
(四)獲取的信息限於執行職務需要範圍。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法強制要求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計、施工、接入聯網和維護單位以及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刪改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原始記錄和運行記錄,破壞運行程式;
(三)刪改、隱匿、毀棄留存期內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採集的視頻圖像信息;
(四)非法使用、傳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
(五)拒絕、阻礙相關部門依法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或者依法調取、查閱、複製、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六)設定戶外廣告、架設管線、園林綠化或者安裝其他設施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或者視頻圖像信息正常採集;
(七)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依法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相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單位依法建設、驗收、整改的情況;
(二)升級改造的情況;
(三)日常運行和維護以及信息資料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依法備案的情況;
(五)其他依法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公安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和場所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或者在可能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區域和場所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安裝其他具有視頻圖像採集功能的設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單位安裝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屬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罰款;個人安裝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而不建設的;
(二)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未預留接入聯網的硬體、軟體接口的;
(三)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竣工後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予整改的;
(四)在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的區域或者場所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不符合國家保密規定或者接入網際網路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五)拒絕、阻礙相關部門依法查閱、複製、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礙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整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財產遭受損害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計、施工、接入聯網和維護單位以及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的;
(四)不按照規定開展或者配合開展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整合工作的;
(五)在調取、查閱、複製或者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時未遵守相關規定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社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