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規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工作,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的監督指導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的受理和發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依法登記結婚;
(二)本市戶籍;
(三)夫妻雙方依法生育1個子女,沒有違法生育;
(四)夫妻女方未滿49周歲。
離婚、喪偶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終止妊娠,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公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及複印件: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二)獨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1寸近照兩張;
(四)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意見;
(五)婚育情況書面聲明。
第五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雙方應共同向申請人雙方各自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無工作單位的,夫妻雙方應共同向申請人雙方各自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按規定不屬本機關受理範圍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將受理行政機關明確告知申請人。
(三)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四)發現申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1.申請人為非本市戶籍的;
2.申請人已經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請的;
3.申請人已經再生育子女的;
4.申請人違法生育的;
5.申請人中女方已滿49周歲的;離婚或喪偶未再婚者,本人年齡已滿49周歲的;
6.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7.不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公民,憑曾經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證據材料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第八條
依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獎勵優待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經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簽注“獨生子女父母”字樣,並加蓋審查機關印章。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補辦之日起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第九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無效:
(一)申請再生育子女的,自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再生育服務證》之日起無效;
(二)違反規定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自生育或者收養行為發生之日起無效;
(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始無效。
(四)不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申領、換領、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委託辦理時,除提供本辦法規定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向當事人發出的文書均應自出具之日起10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十二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免費發放。
第十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請、審批材料,應由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歸檔,長期保存。
第十四條
《獨生子女證》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