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價〔2012〕30號
各區縣(自治縣)發改委、財政局、 教委(教育局)、市教委直屬國小: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幼稚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稚園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07號)和《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公辦幼稚園收費行為的通知》(渝價〔2009〕45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全市幼稚園收費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稚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稚園寄宿的幼兒收取住宿費。公辦幼稚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稚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二、幼稚園收費項目
(一)保教費。保教費主要用於:自聘教職工工資、津貼、獎金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用、業務費用、預留發展資金、其他正常辦園經費的支出等。
1、公辦幼稚園保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區縣(自治縣)價格、財政、教育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認真測算教育成本,在不超過市定政府指導價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執行。
重慶市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單位:元/生.月
辦學等級
辦學形式
收費標準
一級幼稚園
全日制
400
二級幼稚園
全日制
300
三級幼稚園
全日制
200
未定級或未達等級
全日制
120
未提供午餐午睡
全日制
按本等級標準的70%收取
備 注
1.寄宿制收費標準在同等級全日制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2.市級示範幼稚園在一級幼稚園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25%;3.保教費中含20%管理費,幼兒家長可憑繳款收據回單位報銷,由幼兒父母所在單位負擔。
2、民辦幼稚園保教費按《重慶市物價局、重慶教育委員會、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價〔2005〕487)號檔案規定,根據教育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3、按照《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於開展普惠性幼稚園認定工作的通知》(渝教基〔2011〕79號)規定認定的普惠性幼稚園,保教費最高不超過每生每月400元,各區縣(自治縣)必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本地區普惠性幼稚園保教費具體收費標準。
4、寒暑假期間幼稚園應家長需要為幼兒提供保教服務,其保教費收費標準可在平時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20%。
(二)住宿費
公辦幼稚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費標準按照在同等級全日制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執行,不再單獨審批住宿費標準。
民辦幼稚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費標準按《重慶市物價局、重慶教育委員會、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價〔2005〕487)號檔案規定,根據住宿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幼稚園按照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
目前我市幼稚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僅一伙食費(含點心費)一項,具體收費標準由幼稚園與家長委員會根據兒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實際物價水平協商確定,報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一伙食費(含點心費)屬代收費,單獨管理、專款專用。一伙食費堅持“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併統一收取。
根據我市實際,今後確需新增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收費項目的,由市教委提出意見,經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審核,三部門共同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民辦幼稚園將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稚園有關情況,包括幼稚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記證書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具體成本列支項目,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園舍租金、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三)幼稚園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生均保教成本、固定資產購建情況等;
(四)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五、幼稚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幼稚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含學具等)。
六、社會團體、個人自願對幼稚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七、幼稚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八、幼兒中途休園、退園的收費規定
(一)幼兒入園後因故連續休園一個月及以上,並事先辦理休園手續的,保教費按收費標準的30%收取。一伙食費按實收取。
(二)幼兒入園後因故要求退園或轉園的,其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園天數計算收取保教費,超過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一伙食費按實收取。
(三)學期初或學期末不足半個月的,按工作日計算收取保教費,超過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一伙食費按實收取。
九、堅持執行對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的收費減免制度,加大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力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經批准可酌情減免保教費。
對重慶籍城鄉低保家庭子女;對革命烈士子女、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包括社會福利機構在社區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養的)孤兒,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經所在幼稚園核實,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應減免當期的部分或全部保教費。
嚴格執行《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做好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工作的通知》(渝財教〔2011〕260號)規定,幼稚園按照事業收入的5%提取資金,專項用於本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保教費資助。
十、幼稚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廣泛接受社會、民眾監督。
幼稚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稚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十一、公辦幼稚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定進行收費許可證年審。其他民辦幼稚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到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幼稚園應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幼稚園教職工編制標準》(渝辦發〔2002〕136號)的規定,配備教職工並按照市教委規定班級人數招生。對不按規定配備教職工和超班額20%招生的幼稚園,降低一個等級收費。
公辦幼稚園收費使用市財政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民辦幼稚園收費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
十二、幼稚園接受價格、教育、財政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十三、幼稚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平調、挪用。對違規收費或截留、擠占、平調、挪用幼稚園收費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稚園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各級價格、財政、教育部門要建立和健全幼稚園收費管理制度,要加強對幼稚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要督促幼稚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幼稚園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本通知規定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十五、本通知自2012年春季學期開學起執行。《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公辦幼稚園收費行為的通知》(渝價〔2009〕456號)規定中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