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申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價〔2014〕373號

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北部新區發展改革局、社會發展局,萬盛經開區發展改革局、衛生局,各市級醫療機構,第三軍醫大學各附屬醫院,解放軍三二四醫院,武警重慶市總隊醫院,大型企事業職工醫院:

根據《重慶市增補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的暫行管理辦法》(渝價〔2004〕146號),為適應《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2012年版)》有關要求,現就申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及非營利性非公立醫療機構申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均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是指未納入《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2012年版)》的項目,經臨床試驗和科學認證(鑑定)能提高診斷治療水平、且診療效果明顯確需新增的醫療服務項目,按規定程式申報制定項目價格。

三、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應符合社會需求,有利於基本醫療服務開展,體現醫療技術的先進性和經濟合理性。以下項目不列入新增醫療項目:

1.對《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2012年版)》所列項目進行分解的項目。

2.與《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2012年版)》已有項目名稱不同,內容相同的,或使用不同器械、設備、試劑等、已有項目診療目的一致的項目。

3.落後的、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漸淘汰的項目。

4.診療目的不明確、診療效果不明顯的項目;不符合衛生經濟學要求、性價比不合理的項目。

5.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項目。

四、醫療機構申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應提出正式書面報告,並提供以下資料:

1.《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2.《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成本測算表》(見附屬檔案2)

3.開展新增醫療項目的診療技術規範,內容包括:申報項目的規範中文名稱(含項目簡稱和英文縮寫)、項目類別、工作原理、適用範圍及臨床意義、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規範和質量標準;

4.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醫療器械註冊證”、“生產經營許可證”等;

5.購買儀器設備、輔助耗材、試劑等的原始票據複印件(包括財務發票及入出庫單等);

6.國家級正式刊物公開發表的臨床套用資料;

7.國內其他省市價格資料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附屬檔案:1.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請表

2.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成本測算表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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