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 288 號
《重慶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15年2月16日
管理辦法
重慶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和管理,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規定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建立全市行政區域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本辦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以下簡稱無疫區),是指按照國家無疫區建設規範進行建設和管理,通過對動物疫病採取預防、控制等措施,使規定動物疫病達到國家控制標準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規定動物疫病,是指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牛羊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動物疫病。
第三條 無疫區內規定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依法治理的原則。
無疫區內對規定動物疫病採取免疫、檢疫、監測、淨化,以及對染疫動物採取隔離、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進行控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無疫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無疫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眾做好本轄區內的規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五條 市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無疫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疫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林業、公安、交通、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鄉(鎮)、街道和特定區域的獸醫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疫區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無疫區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無疫區建設
第七條 市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無疫區建設標準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全市無疫區建設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無疫區建設方案,制定本地區無疫區建設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區縣(自治縣)無疫區建設實施方案應當報市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無疫區建設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動物防疫屏障體系完善,動物和動物產品進入本市的指定道口、指定道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動物隔離場所等設施建設符合國家動物防疫屏障體系建設要求,具備防控市外疫病傳入的能力;
(二)動物防疫監督體系完善,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檢疫、執法、監察等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動物防疫監督體系建設要求,具備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環節實施有效監控的能力;
(三)動物疫情監測體系和動物疫病控制體系完善,各級冷鏈系統、動物疫病防控信息系統、無害化處理場所等設施設備建設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要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基層獸醫機構、動物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以下簡稱獸醫實驗室)、規定動物疫病應急處置預案健全,疫情應急處置物資、交通工具配置符合國家要求,具備有效監測預防規定動物疫病以及對動物疫情迅速反應和及時撲滅的能力;
(四)全市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的免疫效果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動物疫病監測符合國家要求,在規定的時期內沒有發生規定動物疫病;
(五)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的指定道口由市人民政府發布。
指定道口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建設,指定道口引導標誌由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安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標誌的選址及安裝工作。
指定道口所在機場、車站、碼頭的管理機構應當支持和協助動物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為動物衛生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
第十條 動物隔離場所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 各級冷鏈系統、動物疫病防控信息系統由市獸醫主管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市無疫區建設方案負責建設。
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由市政府確定的部門、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劃組織建設,並確定主管部門或者運營單位。
鼓勵和支持社會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和運營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第十二條 市級獸醫實驗室應當具備細菌學、血清學、分子生物學檢測和生物信息學分析能力並通過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區縣(自治縣)獸醫實驗室應當具備細菌學、血清學和分子生物學檢測能力並通過市獸醫主管部門考核。
獸醫實驗室應當承擔區域內規定動物疫病及其他動物疫病的動物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提供與檢測能力相適應的動物疫病檢測與診斷服務。
第十三條 無疫區邊界應設定標誌。無疫區邊界標誌由市獸醫主管部門統一設定,由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無疫區邊界標誌的選址及安裝工作。
第十四條 市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對區縣(自治縣)的無疫區建設工作進行指導,並組織檢查評估。
全市無疫區建設達到標準後,按規定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評估驗收。
第三章 規定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五條 無疫區內動物疫病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控制淨化標準。
國家尚未制定控制淨化標準的,按本市控制淨化標準執行。本市控制淨化標準由市獸醫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六條 無疫區內對規定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或者禁止免疫。
無疫區內對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規定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無疫區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強制免疫病種,並向社會公布。
強制免疫由政府免費提供強制免疫疫苗、畜禽標誌,由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獸醫機構應當提供免疫技術服務。
強制免疫應當採取季節免疫與常年免疫相結合的措施,免疫密度和質量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要求。
第十七條 無疫區內對牛羊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等規定動物疫病實行禁止免疫。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市動物疫病控制要求,可以調整無疫區內禁止免疫病種,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免疫病種的免疫。
禁止免疫的病種採取定期檢測、強制撲殺等措施進行預防控制。
第十八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運輸、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免疫、檢測、控制、淨化、消毒、無害化處理等規定動物疫病防控工作。
第十九條 無疫區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開展動物疫病免疫效果監測、動物疫病診斷、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及分析工作,並向本級獸醫主管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報告。
從事動物飼養以及動物產品生產、加工、貯藏、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其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的疫病監測,並協助做好抽樣、採樣等工作。
第二十條 市外調入和市內跨區縣(自治縣)調運非屠宰用動物的,應當隨貨攜帶輸出地獸醫機構出具的強制免疫病種強化免疫憑證和有關動物疫病監(檢)測資料供查驗。
調運的非屠宰用動物到達目的地後,貨主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進行隔離檢疫和隔離觀察。
第二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動物收購、販運活動實施監管,建立有關檔案。從事動物收購、販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活禽市場(含經營活禽的超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禽類產品與其他產品的經營區域分開;
(二)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活禽經營區域相對隔離;
(三)宰殺區域實行封閉管理,並與銷售區域實行物理隔離;
(四)建立並實施定期休市消毒等制度。
第四章 規定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二十三條 市獸醫主管部門應當適時修訂完善市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應當適時修訂完善本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區縣(自治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應當報市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市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市牛羊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防治方案,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全市牛羊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防治方案,制定本地區的防治方案。
第二十四條 規定動物疫病中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疫情的監測、信息收集、預警、報告和通報制度;
(三)疫情的確認、分級、應急處理技術和處理工作方案;
(四)疫情應急的人員、技術、物資、設施、資金保障等。
第二十五條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二十六條 發生規定動物疫病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迅速採取措施,作出應急回響。
第二十七條 指定道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檢查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對涉及重大動物疫情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處置。
第二十八條 對無疫區內發生規定動物疫病的動物,應當實行強制撲殺、銷毀,並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規定動物疫病被強制撲殺銷毀的,不予補償,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實施強制免疫的;
(二)違反動物檢疫規定的;
(三)拒絕動物疫病監測的;
(四)違反我市動物調運相關規定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無疫區內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職責對餐飲環節和市場、凍庫等流通環節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採樣、留驗、抽檢;
(二)對感染規定動物疫病或者疑似感染規定動物疫病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誌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複製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對檢查中發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當事人不提供貨主的,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營運單位和機場、車站、碼頭的貨運機構應當配合做好動物防疫監督工作。
機場、車站、碼頭的貨運機構對不能出示檢疫證明或證物不符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得承運。向本市輸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沒有檢疫證明或者證物不符的,機場、車站、碼頭的貨運機構應當立即向派駐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報告,配合做好處置工作。
第三十二條 無疫區應建立動物及動物產品追溯管理制度。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建立和保存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生產、銷售記錄檔案台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無疫區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免疫病種免疫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活禽市場(含經營活禽的超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禽類產品與其他產品的經營區域分開的;
(二)未將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活禽經營區域相對隔離的;
(三)宰殺區域未實行封閉管理,並與銷售區域實行物理隔離的;
(四)未建立並實施定期休市消毒等制度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宣貫培訓會
《重慶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渝府令(2015)288號)已於2月16日修訂並發布。為正確領會《辦法》的精神及內涵,按照市農委要求,3月23日下午,重慶市通過市“動監110指揮中心”視頻會議系統召開了《辦法》宣貫培訓會。各區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人、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同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同志及業務骨幹在轄區視頻會議室參加了培訓。
會議由市農委防檢處調研員張基明主持。他對《辦法》的修訂背景、內容、意義進行了詳細闡述。他指出《辦法》的修訂是重慶市新形勢下動物疫病防控及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迫切要求。新《辦法》與《動物防疫法》、《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重慶市防治動物疫病中長期規劃(2012-2020年)》有機結合,共同構成了我市畜牧法規體系,為我市的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獸醫工作實現科學化、法制化和社會化打下基礎。
市動監所副所長鄧勇逐條對新《辦法》法律依據進行了解讀,對部分重點條款用案例進行了剖析。市疫控中心副主任熊仲良對《辦法》中涉及疫控的條款進行了解讀,並對相應條款的貫徹執行提出了要求。
實施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各部門,經開區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駐經開區有關單位:
新修訂的《重慶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5年2月16日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88 號公布,已於2015年4月1日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好《辦法》,加強我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和管理,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規定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
《辦法》是繼《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之後動物防疫方面地方立法的又一突破,是重慶市建設和管理無疫區的重大舉措。貫徹實施好《辦法》,對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規定動物疫病,大力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全面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深刻領會《辦法》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辦法》的基本內容,嚴格執行《辦法》的各項要求。
二、明確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和管理的職責
經開區管委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無疫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區農林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疫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眾做好本轄區內的規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衛生計生、公安、交通、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和特定區域的獸醫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疫區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積極推進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
(一)完善無疫區建設相關體系。一是完善動物防疫監督體系。要加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檢疫、執法、監督等設施設備建設,達到國家動物防疫監督體系建設要求,具備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環節實施有效監控的能力。二是完善動物疫病控制體系。要建立健全規定動物疫病應急處置預案,疫情應急處置物資、交通工具配置等要符合國家要求,具備有效預防規定動物疫病以及對動物疫情迅速反應和及時撲滅的能力。三是完善動物疫情監測體系。要加快推進我區獸醫實驗室建設,使其承擔起區域內規定動物疫病及其他動物疫病的動物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提高與檢測能力相適應的動物疫病檢測與診斷服務水平。四是完善機構隊伍建設。加快推進我區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區級要儘快分別組建獸醫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技術支持機構;鎮級要切實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加大對現有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力度,引進優秀專業人才,充實畜牧獸醫隊伍,要確保大鎮有5人以上,小鎮有3人以上專職從事畜牧獸醫工作的人員,以適應日益繁重的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和動物性食品安全監管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免疫、檢疫、監測和應急處理等措施,進一步落實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責任追究體系、畜產品安全責任體系建設。堅決執行對規定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或者禁止免疫制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制度、備案制、指定道口準入制和落地隔離檢疫(觀察)制度。
(三)強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強組織保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無疫區的建設和管理,要將《辦法》的貫徹落實納入到日常工作當中,將其作為評估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主要內容。要建立政府領導、業務部門參與的無疫區建設和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協調、解決無疫區建設和管理的重大問題。二是加大財政投入。要建立“足額預算,按需保障,合理分配,嚴格監管”的財政經費保障機制,將無疫區建設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增加動物防疫項目補助經費,不斷完善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提升動物疫病的診斷、監測能力,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體系。三是強化目標考核。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層層抓落實,有效保障《辦法》順利實施。農林局要根據市級實施方案,抓緊制定我區的實施方案;人事要牽頭協調農林、財政等部門制定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考核辦法,將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納入個人績效考核;各鎮街要制定本轄區內的具體工作方案,深化細化各項目標和任務並逐級分解,確保各項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措施落實到位,促進我區畜牧產業健康發展,切實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四、加強培訓宣傳力度
無疫區建設和管理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要依靠民眾、面向社會,實現群建群管。對內業務部門要組織管理人員、執法人員和技術人員認真學習《辦法》的各項條款,熟悉掌握《辦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內容,做到形式多樣化、內容全覆蓋、人員全參與、考核全過關。對外宣傳部門、新聞單位要協調和配合,制定切實可行的宣貫方案,組織畜禽規模養殖場業主、畜禽屠宰從業人員、畜禽及其產品經營企業(戶)對《辦法》集中學習;要通過在養殖場、屠宰場和活畜禽交易市場等地發放宣傳資料、懸掛宣傳標語,辦理牆報、板報專欄等方式宣傳《辦法》;同時,要利用廣播、電視、雜誌、網路、報紙等媒體,擴大宣傳面,使社會公眾、農民民眾熟悉了解《辦法》的內容,以贏得各界理解,獲得公眾支持配合。
萬盛經開區管委會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