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縣發改委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西部大開發總體規劃,承擔縣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七)負責牽頭制定全縣產業發展規劃、重大政策、產業結構方案,並組織實施。 (九)研究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制訂全縣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主要職能

重慶市梁平縣發改委職能

(一)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研究提出經濟總量、發展速度、增長方式、結構調整和人口控制、勞動就業等調控目標及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行業和鄉鎮的發展規劃。

(二)統籌、指導、協調全縣的經濟體制改革。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西部大開發總體規劃,承擔縣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四)做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總量平衡和經濟結構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搞好生產力布局和資源開發、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引導和促進全縣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

(五)負責全縣國民經濟的預測、監測和發展趨勢分析,綜合運用投資、財稅、信貸、價格、地方儲備等經濟手續,逐步建立健全對全縣經濟的調節機制,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實施。

(六)提出經濟建設和投融資的重大方針、政策,承擔全縣全社會投資、資金、資源的綜合平衡工作。編制和實施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重大項目建設計畫,審批限額以下或不需縣以上平衡建設資金的項目,轉報重大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安排縣政府決定用於建設的財政性專項資金;編制全社會建設資金平衡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組織實施縣級重點建設項目和鄉鎮重大骨幹項目資金的平衡計畫;加強以資金為重點的經濟調節和綜合平衡工作;加強對國家投入資金建設項目的稽查工作。

(七)負責牽頭制定全縣產業發展規劃、重大政策、產業結構方案,並組織實施。

(八)組織編制全縣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全縣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重大項目的審批或轉報;並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全縣生態環境建設和易地扶貧等重大項目。

(九)研究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制訂全縣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研究提出全縣第三產業總體發展規劃;監測、預測第三產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組織研究第三產業領域中的重大問題及其對策。

(十一)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投標綜合性政策和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範圍、規範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報縣政府批准;指定發布媒介;核准必須進行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方式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範圍;對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實施重慶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商品、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負責全縣價格總水平的調控與綜合平衡,研究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參與縣政府價格調控措施的研究和實施工作,參與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並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指導、協調和監督縣級各業務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價格工作,處理價格爭議,負責全縣重要的農副產品、工業品、公用事業、房地產的價格、成本和流通費用的調節工作;負責全縣物價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價格學會、協會工作。

(十三)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定價目錄,負責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壟斷經營商品、重要的公用事業、重要的公益性服務等商品和服務價格,貫徹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管理辦法、作價原則和作價方法,協調、管理、引導已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負責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和收費年度審驗制度。

(十四)負責全縣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推行明碼標價制度;組織、指導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十五)負責對涉案物品的價格認證工作,實施價格諮詢、服務等價格事務工作。

(十六)參與國防動員工作,具體承擔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十七)負責本部門和下屬機構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幹部人事管理。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設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新型工業化的戰略性問題;組織研究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要檔案起草工作。

(三)規劃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四)財務司。

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和績效檢查;提出行業財稅、價格、金融等政策建議;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產業政策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參與投資項目審核;制定相關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的準入管理事項。

(六)科技司。

組織擬訂並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

(七)運行監測協調局。

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通信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八)中小企業司。

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九)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安全生產司。

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民爆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一)原材料工業司(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承擔鋼鐵、有色、黃金、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國內外原材料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承擔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

(十二)裝備工業司。

承擔通用機械、汽車、民用飛機、民用船舶、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十三)消費品工業司。

承擔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捲菸、食鹽和糖精的生產計畫;承擔鹽業和國家儲備鹽行政管理、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國家藥品儲備管理工作。

(十四)軍民結合推進司。

提出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軍民通用標準體系建設等軍民結合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相關體制改革。

(十五)電子信息司。

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十六)軟體服務業司。

指導軟體業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十七)通信發展司。

協調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網路資源共享;擬訂網路技術發展政策;負責重要通信設施建設管理;監督管理通信建設市場;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十八)電信管理局。

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實行監管,提出市場監管和開放政策;負責市場準入管理,監管服務質量;保障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擬訂電信網間互聯互通與結算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通信網碼號、網際網路域名、地址等資源的管理及國際協調;承擔管理國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指揮協調救災應急通信及其它重要通信,承擔戰備通信相關工作。

(十九)通信保障局。

組織研究國家通信網路及相關信息安全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協調管理電信網、網際網路網路信息安全平台;組織開展網路環境和信息治理,配合處理網上有害信息

(二十)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

編制無線電頻譜規劃;負責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與指配;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和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二十一)信息化推進司。

指導推進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二)信息安全協調司。

協調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重大事件。

(二十三)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擔對外和對港澳台合作與交流相關事務;負責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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