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一)貫徹執行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博物館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博物館地方性法規、規章。
(二)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推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博物館領域的體制機構改革。
(三)推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博物館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四)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五)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六)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管理,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批工作,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七)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博物館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新技術開發套用及科技信息建設。
(八)指導、管理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文化交流工作,管理外國駐渝領事館在館外舉辦或聯合舉辦的文化活動;組織全市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九)負責廣播電視專用網的規劃、管理;組織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提高廣播電視人口覆蓋率,參與制定全市信息網路總體規劃。
(十)負責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負責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進口和收錄管理。
(十一)指導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負責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十二)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市廣播電視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
(十三)負責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負責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
(十四)負責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負責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文物搶救保護工作,承擔項目規劃、計畫安排、施工組織、資金管理等職責。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主要負責文物政策與理論研究,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業務統計工作,承辦文物和博物館信息、宣傳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文物保護處主要負責協調、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工作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承擔文物保護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工作。承辦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鎮(村)推薦申報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文化名鎮(村)審核工作。
(三)博物館處主要負責指導博物館工作,承擔全市博物館管理制度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規劃的擬訂和推動落實工作,承辦國家二、三級文物藏品的有關審核審批事項,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承擔文物拍賣、進出境和鑑定管理工作。
(四)安全督察處主要負責擬訂全市文物、博物館安全工作規劃,指導、督察全市文物、博物館安全生產,負責全市文物、博物館安防、技防、消防工作,督辦、查處文物違法重大案件,配合公安部門打擊各種文物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