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行政許可辦事程式規定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教育部《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行政許可辦事程式規定》。該《規定》於2011年8月10日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以 渝教策〔2011〕5號印發。《規定》共12條,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通知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行政許可辦事程式規定》的通知
渝教策〔2011〕5號
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規範市教委行政許可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據《行政許可法》、教育部《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等相關法規檔案,我委制定了《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行政許可辦事程式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登記,登記號為渝文審〔2011〕59號。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行政許可辦事程式規定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教育部《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結合本市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委行政許可工作在委主任領導下,分管委領導牽頭,行政審批中心統一管理,相關職能處室具體負責。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登記、督辦、協調、統計工作。
承辦行政許可的職能處室具體辦理行政許可業務審查,履行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管職責。
第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市教委應當通過公眾信息網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以下有關行政許可內容:
(一)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辦理期限;
(二)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範文本;
(四)收取費用的法定項目和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市教委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四條 向市教委提出教育行政許可申請,一般由申請人到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書面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以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申請檔案效力的材料。
第五條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後,核對、登錄申請材料,1個工作日內轉交承辦處室。
第六條 承辦處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根據情況在4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交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並在行政審批電子視窗公示:
(一)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出《教育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二)屬於市教委受理範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發出《教育行政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出《教育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理由。
第七條 對已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承辦處室按照有關程式,組織業務審查,擬定辦理意見,經處室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領導或委主任辦公會審定。
對依法需要專家評審、考試、聽證的行政許可申請,承辦處室應當製作《教育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教育行政許可特別程式通知書》等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根據法律法規,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辦理可以延期的,承辦處室可以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同意後通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向申請人發出《教育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告知具體延期事宜。
第八條 根據分管領導或委主任辦公會意見,承辦處室向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提交審查結果、理由及相關證件或文書。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具有法律效力印章的許可證、資格證、批准檔案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向申請人發出《不予教育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九條 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一般由受送達人到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直接領取,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不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委託送達等方式。無法採取上述方式送達,或者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的,可以在市教委機關辦公場所公告欄、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刊上刊登公告。
第十條 行政許可應當在法定時限內辦結。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負責對行政許可辦理進度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通報。
行政許可辦理時間,指受理之日起至辦結成文蓋章後交行政審批中心登記發出日止的時間,不含法定節假日、專家評審及現場核實等時間。
第十一條 本委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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