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暫行辦法

市政設施安全檢查督查由市市政委牽頭; 學校安全檢查督查由市教委牽頭; 林業安全檢查督查由市林業局牽頭;

第一條 為促進安全生產的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有效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規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通知》(渝府發〔2007〕101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堅持日常性安全生產檢查,檢查辦法由本單位自行制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督查。
市級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督查。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督查。
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督查。
市、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同級政府督查機構、監察部門,對同級政府或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查。
第四條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全市性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每年不少於兩次。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可根據國務院、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國家有關部委的工作部署和季節性、重點時段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組織臨時性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
市級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區縣(自治縣)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每月不少於一次。
第五條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行業分工,組成若干檢查督查組開展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督查由市公安交管局牽頭
水上交通、高速公路交通和交通工程建設安全檢查督查由市交委牽頭;
鐵路交通安全檢查督查由成鐵重慶辦事處牽頭;
民航安全檢查督查由民航重慶監管辦牽頭;
煤礦安全檢查督查由重慶煤監局和市經委牽頭;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檢查督查由市安監局牽頭;
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和民爆器材安全檢查督查由市商委牽頭;
軌道交通、建築安全檢查督查由市建委牽頭;
電力、燃氣安全檢查督查由市經委牽頭;
消防安全檢查督查由市公安消防局牽頭;
病險水庫和水利工程安全檢查督查由市水利局牽頭;
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督查由市質監局牽頭;
市政設施安全檢查督查由市市政委牽頭;
地質災害、危房及拆遷安全檢查督查由市國土房管局牽頭;
學校安全檢查督查由市教委牽頭;
農機和漁業安全檢查督查由市農業局牽頭;
醫療機構安全檢查督查由市衛生局牽頭;
旅遊安全檢查督查由市旅遊局牽頭;
林業安全檢查督查由市林業局牽頭;
市國資委參與相關行業對市屬重點企業的安全檢查督查;
按照監管職責,其他行業的安全檢查督查由相關部門牽頭實施。
各牽頭部門要按照檢查督查要求,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並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查。檢查督查活動結束後,各檢查督查組要將檢查督查總結報告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行業分工組成若干檢查督查組,分別由本區縣(自治縣)分管領導帶隊開展工作。具體分組可參照市級檢查督查組的分工進行。
牽頭部門必須按照檢查督查要求,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並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查。檢查督查活動結束後,各檢查督查組要將檢查督查總結報告和隱患整改情況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方法。
檢查督查組要聽取受檢地區、部門和單位關於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的匯報,向受檢地區、部門和單位詢問有關安全生產的工作情況。
檢查督查人員要深入現場實地檢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查看各種資料、記錄和台賬。現場檢查要以隨機抽查和密查暗訪為主,充分利用錄音、錄像等多種方式,真實反映受檢地區、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檢查督查要有台賬和詳細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被檢查單位、檢查內容、事故隱患或存在的問題、整改措施和方案等。
第八條 檢查督查組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現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進行處理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及時移送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檢查督查組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受檢單位及時反饋檢查督查意見。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措施、整改時限、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實施跟蹤監督,確保整改到位。對未按要求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重大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庫,在收到重大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實行掛牌督辦。
第十一條 檢查督查實行重點監督和掛牌整治原則。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市事故頻發或重大事故隱患突出的區縣(自治縣)、行業和單位實施重點檢查督查和掛牌整治。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頻發或重大事故隱患突出的鄉鎮(街道)、行業和單位實施重點檢查督查和掛牌整治。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工作,不得妨礙和干擾正常的檢查督查工作。
第十三條 檢查督查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在履行檢查督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履行告知義務,遵守法定程式,保守受檢單位的技術和業務秘密,不得影響受檢單位的正常工作和生產經營活動。對因失職、瀆職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違紀行為,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安監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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