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憲法、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三條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公民應當尊重和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狀況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事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為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安排婦女權益保障專項經費,並隨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相應增加。

第五條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法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市和區縣(自治縣)設立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

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婦女聯合會、工會、共青團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政府負責人擔任。

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的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二)研究保障婦女權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對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宣傳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並督促實施;

(四)受理對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申訴、控告或檢舉,並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五)開展婦女權益保障知識和維權技能的培訓。

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的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九條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可根據各自的實際,設立相應的婦女權益保障機構。

第三章政治權利的保障

第十條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婦女幹部的培養和選拔,為婦女幹部的成長創造條件。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中,婦女應占一定的比例。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的領導成員候選人中,至少各有一名婦女。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的領導成員候選人中,至少有一名婦女。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成員選舉中應選舉適量婦女。

第十四條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中的女性代表比例,應與本單位女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五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有權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薦女領導幹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幹部管理部門在選拔領導幹部時,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推薦意見。

第四章文化教育權益的保障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幫助文化、教育、科研部門發展婦女的文化、教育事業和科研事業,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

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自治性組織應當積極為婦女提供文化教育和體育活動的機會或條件,提高婦女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從業能力,促進婦女的身心健康。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婦女文化教育事業,督促有關部門將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的工作納入成人教育總體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為女性文盲、半文盲脫盲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在升學、進修、公派出國留學和科研、考察以及學位授予、職稱評定、晉級等方面,不得對婦女作出歧視性規定和附加限制條件。

第二十條獲得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的婦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參加進修、接受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迫使適齡女性少年兒童輟學。

對不送適齡女性少年兒童入學或迫使其輟學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責令其送女性少年兒童入學或復學。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貧困女性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鼓勵社會各界對貧困女性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進行資助。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加強男女平等教育。嚴禁歧視女學生。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學生成長的特點實施生理、心理教育,保證女性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第五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保障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

用人單位在錄用、招聘職工時,不得歧視婦女。

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特殊工種和崗位外,不得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招聘標準,不得在勞動契約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大、中專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的女性畢業生,享有與男性畢業生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在勞動保障、勞動保險、生育保險、勞動保護和婦女保健等方面的規定,不斷改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

禁止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等超出國家規定範圍的勞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在女職工特殊保護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違反國家有關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的工作和勞動,變更其工作崗位應徵得本人同意;不得減少或取消其產假、晚育假、哺乳時間;不得藉此降低其基本工資,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其應有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條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將其辭退或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哺乳期勞動契約期滿的,應當續延至懷孕、生育、哺乳期期滿。續延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女職工的基本工資,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其應有的福利待遇。

勞動契約期自然續延至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女職工協商簽訂勞動契約。

第二十八條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工資、津貼、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婦女應與男子同等對待。在確定勞動定額和報酬標準時,不得附加歧視婦女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發包、劃分、調整承包責任地(山)、宅基地等,婦女應與男子同等對待。不得損害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劃分等方面的經濟利益;不得以婦女結婚、離婚或外出務工為由侵害、取消或擅自變更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為由限制、侵占、取消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婦女生育保障制度,推行包括婦女生育保險在內的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對貧困婦女實行生育救助。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和預防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女職工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體檢。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三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城鄉婦女的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

鼓勵社會開展有利於婦女身心健康的醫療衛生活動。

第六章人身權利的保障

第三十二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隱私權、榮譽權、肖像權、名譽權、姓名權等人身權受法律保護。

嚴禁侵犯婦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第三十三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後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及其他手段傷害、虐待女性家庭成員。禁止遺棄孤寡、年老、殘疾和其他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

禁止殘害、遺棄女嬰。

第三十五條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禁止雇用婦女從事色情服務。

第三十六條禁止強迫、引誘、教唆、欺騙婦女吸食、注射毒品和販毒。

第三十七條婦女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不得宣揚其隱私,不得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侮辱婦女。

第三十八條不得發布或傳播損害婦女形象的語言、文字、圖片、聲像。禁止色情或有辱婦女人格的作品在媒體、廣告和文藝作品上出現。

第三十九條不得違背婦女意志,以帶有性內容或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片、聲像、電子信息或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第七章婚姻家庭財產權益的保障

第四十條婦女的婚姻自由權利受法律保護。

任何人不得干涉喪偶、離婚以及未婚婦女結婚和不結婚的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違背婦女意願和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依法承擔監護責任,依法保證被監護女性接受義務教育或相關文化教育;保護被監護女性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妥善管理被監護女性的財產。除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女性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強迫婦女生育。禁止歧視、虐待不育、自願不生育或生育女孩的婦女。

第四十三條喪失或部分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已婚婦女,其配偶應履行扶養義務。

第四十四條結婚或離婚婦女有權根據戶籍管理規定,選擇落戶地點並享有和當地村(居)民同等的權利。

農村婦女與城鎮戶口的男子結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戶口可以保留的,戶口所在地(村)應允許保留戶口,並享有與當地村民同等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離婚或喪偶婦女有權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有攜帶個人財產再婚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因共同生活形成家庭關係的成員,不得侵占婦女在家庭共有財產中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

第四十七條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不影響女方在離婚時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而向男方依法提出經濟補償要求,並不因女方接受男方經濟幫助或補償而影響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第四十八條遺產繼承時,任何人不得侵害婦女的繼承權,不得阻撓和干涉婦女依法取得其應繼承份額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夫妻共有或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定解決;協定不成的,按照有利於撫養子女方的原則作出處理。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優先照顧女方。

夫妻雙方約定或按有關規定離婚後房屋由男方所有或繼續使用,女方無房居住要求暫住的,應予支持。

第五十條離婚後女方發現男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八章救助及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辦事機構或有關部門申訴、控告或檢舉,請求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申訴人、檢舉人、控告人。

被侵權婦女有權依法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受害婦女由於各種原因不能申訴、起訴或申請仲裁的,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共青團,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以及城鄉基層民眾自治性組織,可依法接受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委託,代為申訴、起訴或申請仲裁。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已有規定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害婦女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阻止女性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

(三)違背國家招生規定,拒絕錄取女性、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或對女性附加限制入學條件的;

(四)依法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準或對婦女附加不合理錄用條件或作出歧視性規定阻止婦女就業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安排婦女從事禁忌從事的勞動;

(六)強迫婦女生育的;

(七)毆打、虐待、侮辱、遺棄婦女的;

(八)對婦女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而拒絕履行的;

(九)包辦、買賣、干涉婦女婚姻的;

(十)違反本條例或國家戶籍管理規定,阻撓婦女選擇落戶、居住地或強行遷出婦女戶口的;

(十一)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家庭暴力的;

(十二)侵害婦女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有關部門和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接到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後,推諉、壓制、隱瞞不處理,或打擊報復當事人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2008年9月24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婦聯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的研究,並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2008年9月24日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一、關於婦女權益工作經費
有意見認為,修訂草案關於婦女權益工作經費的規定較為全面,二次審議稿刪去其中關於婦女權益保障專項經費部分,應當保留。根據這一意見,將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為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安排婦女權益保障專項經費,並隨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相應增加。”
二、關於“保障委員會”參加法規、規章及政策制定的職責
有意見指出,二次審議稿刪去修訂草案中,關於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參與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的制定職責不妥當。由於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是議事協調機構,不是實體的職能部門,不能直接參與法規的制定工作,但為了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它可以對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的制定提出意見。故將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第(二)項修改為:“研究保障婦女權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對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關於各級人大代表的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
審議中,對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關於各級人大代表的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有三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不應在法規中明確規定具體的比例;第二種意見認為,市人大代表的婦女候選人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區縣(自治縣)人大代表的婦女候選人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鄉鎮人大代表的婦女候選人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第三種意見贊成二次審議稿的表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促進婦女參政議政,保障其政治權利,在法規中明確具體的比例是可以的。同時,考慮到我市目前的實際情況,將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大代表的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規定為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較為適當。故未對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作出修改。
四、關於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女性就業
有組成人員提出,《勞動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此處的“未成年人”包括男性和女性未成年人,即法律對男女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一致的。因此,沒有必要單獨在本條例中對“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女性”作出特別規定。故刪去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
五、關於恢復修訂草案部分條款
有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刪減的條款過多,建議對一些條款予以保留。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對修訂草案第十四條(表決稿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表決稿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四十九條(表決稿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表決稿第五十五條)和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表決稿第五十六條)的內容予以恢復。
此外,還對二次審議稿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
本修訂草案如果獲得本次會議通過,建議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的必要性
《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8年7月1日施行以來,對提高婦女整體素質,促進男女平等,加強我市婦女權益保障,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氛圍,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廣大婦女依法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本市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尤其是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確立了實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充實了保障婦女的政治權利、財產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的內容,需要在《條例》中與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更好銜接,並對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以適應我市婦女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此外,目前全國已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後,重新制定或修訂了有關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為修訂我市的《條例》提供了可資借鑑的經驗。因此,目前修訂《條例》是必要的,條件也是成熟的。
二、關於修訂草案的起草情況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03-2007年立法規劃,2006年以來,我委會同市婦聯開展了大量的立法調研和論證工作,先後召開了近20個座談會或論證會,徵求了市級相關部門、市人大相關專委會和工作部門、部分區縣人大、婦女團體及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就專項保障經費、女性人大代表候選人比例、婦科體檢、生育保障等有關重要事項與市級相關部門進行了協調,基本統一了意見。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稿,經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本修訂草案。
把男女平等確立為基本國策,是我國政府在1995年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上對國際社會的鄭重承諾。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把這一基本國策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成為我國4項法定基本國策之一,對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具有重大意義。因此,本次修訂工作堅持貫徹科學發展觀,推進城鄉統籌,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強化政府責任的指導思想,重點把握兩條原則:一是堅持以上位法為依據,堅持從市情出發,突出重點,力求解決突出問題,著力細化上位法的原則性和導向性的規定,增強修改內容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在現行條例基本框架內進行修改,保留主要內容,修改或者刪除已不符合新的客觀情況的規定,而將實踐中證明是正確的、成熟的、帶有普遍性的經驗、需長期執行的做法和政策制度化、規範化。
本次修訂對原條例的章節和結構沒有作出修改,條文由原67條減少為66條。其中,刪除7條,合併4條,新增10條,修改16條,並對個別章名、一些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刪除的主要是原條文已不符合實際情況(原條例第七、三十五條),無須重複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的(原條例第五十五、五十六條),立法技術原因等等(原條例第二、十六、六十六條)。新增條文主要有控告、檢舉處理程式(修訂草案第八條),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女性成員和企業職代會女代表的比例(第十四、十五條),貧困女性兒童義務教育保障(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障及衛生保健(第三十五、三十六條),禁止性騷擾(第四十六條),監護人監護義務(第四十九條),離婚財產分割及受償保護(第五十四、五十五條)。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婦女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財政保障(第十條),人大代表女性候選人比例和國家機關女性領導成員的職數(第十三條),女性就業保護(第二十七條),女職工特殊權益(第三十、三十一條),女職工經濟及退休待遇(第三十二條),農村婦女經濟權益(第三十四條),生育保障(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的職責(第三十九條),女性人格權、生育權保護(第四十五、五十條),離婚財產分割(第五十七、五十八條),救濟途徑(第五十九條),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三條)等。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關於強化政府責任
為了進一步明確人民政府在保障婦女權益工作中的責任,新修正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專門增設一條,將“制定地方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作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定義務。為了落實這一法定義務,修訂草案從強化各級政府責任的角度,新增了兩項內容,一是將婦女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目的在於督促政府每年制定和實施好婦女發展工作年度目標任務,並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將其置於人大的經常性監督之下。二是設立婦女維權工作專項資金。目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機構的工作經費大都已有保障,但缺乏專項事業經費已經成為制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因素。借鑑上海市等8個省區市在地方性法規中設立專項經費的做法,修訂草案將婦女權益保障專項經費列入了財政經費預算。(第十條)
(二)關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比例
婦女參政是婦女政治權利的重要體現,人民代表大會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既是婦女參政的重要保證,也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要求。為了落實這一規定,保證婦女代表的當選比例,原條例將我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規定為不低於25%,實施10年來落實情況良好。2002、2007年各級人大換屆中,人大代表女性候選人的比例都達到了這一要求並逐屆提高,實際當選比例市級分別為22.2%、22.69%;近兩屆縣鄉兩級人大換屆中,分別達到22.23%、22.82%。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關於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的規定,借鑑湖南等7個省區市的地方性法規將省和設區的市女性人大代表候選人比例規定為不低於30%的立法經驗,並結合我市婦女參政現狀,修訂草案將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女性候選人比例由原不低於25%提高到30%,鄉鎮人大代表女性候選人的比例仍維持25%不變。(第十三條)
(三)關於人大、政府女性領導成員的職數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關於國家機關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的規定,原條例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成員候選人中至少有1名婦女。十年來,我市在選拔任用婦女幹部進入國家機關領導班子工作上有了較大進步。為了鞏固這一工作成果,順應發展趨勢,修訂草案規定,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人大、政府領導成員中至少各有1名婦女;鄉鎮人大和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至少有1名婦女。(第十三條)
(四)關於懷孕、生育、哺育期勞動契約的續延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契約法》關於“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契約”的規定,修訂草案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哺乳期勞動契約期滿的,應當續延至懷孕、生育、哺乳期期滿。續延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女職工的基本工資,並不得取消其應有的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條)
(五)關於農村婦女的土地和其他經濟權益
目前,我市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劃分等方面,權益受侵害的情況仍然存在,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為由限制、侵占、取消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合法權益,以婦女結婚、離婚或外出務工為由侵害、取消或擅自變更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現象仍比較嚴重。為保障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修訂草案對侵占農村婦女的經濟權益的違法行為以列舉方式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第三十四條)
(六)關於婦科健康體檢
近年來,我市婦科腫瘤、乳腺腫瘤發病率較高。針對這種情況,我市各級機關、部分企事業單位對單位女職工的體檢項目中已經增設了婦科和乳腺檢查。為了更好地保障全市婦女的身體健康,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婦女的特殊關懷,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以及參考上海等16個省區市在地方法規中設定地方政府和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婦科疾病檢查的相關規定,修訂草案在總結本市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設了有關組織女職工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和對困難婦女的婦科病、乳腺病普查提供幫助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七)關於生育保障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關於生育保險制度和生育救助的相關規定,借鑑陝西等12個省市區地方性法規,修訂草案在總結我市現行做法基礎上,細化了生育保障措施,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婦女生育保障制度。推行和完善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推行包括婦女生育保障在內的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對貧困婦女實行生育救助”。(第三十七條)
(八)關於性騷擾
《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了性騷擾的違法性質、救濟途徑及法律責任,但對性騷擾行為特徵沒有作出界定,使這一規定的實際適用難以具體把握。為落實對婦女人身權利的保護,加強法律規範的可操作性,修訂草案借鑑四川等14個省區市地方性法規對“性騷擾”的規定,對“性騷擾”進行了描述性定義。(第四十六條)
(九)關於強化監護人的責任
近年來,女性未成年人的監護出現一些新的問題。一是女性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女童受到性侵害的發案率呈上升趨勢;二是女性未成年人受教育權未得到充分保障。為加強對女性未成年人的保護,修訂草案強化了監護人的責任,要求依法保障被監護女性的文化教育、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第四十九條)
修訂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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