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規定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規定》在1998.06.01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公務員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利,最佳化國家公務員隊伍,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係。

第三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其同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係。

第四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的辭職、辭退,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市、區市縣人事部門主管國家公務員的辭職、辭退工作。

第二章 辭職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派遣到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三峽庫區工作期限未滿的;

(四)未滿5年最低服務年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查未結案的。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以下簡稱“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接到辭職人員申請後,應及時研究提出意見,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和區市縣的市管幹部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區市縣國家行政機關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三)審批機關同意的,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及批覆件存入本人檔案;審批機關不同意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國家公務員。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審批機關接到報告和“辭職申請表”的三個月內應予審批。逾期未作答覆的,視為同意辭職,任免機關應予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並不得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兩年內到原機關有隸屬關係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三章 辭退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辭退:

(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四)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並確認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的;

(二)患有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治療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

第十四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所在單位在核准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並通知本人;

(二)聽取本人申辯意見,並記錄在案;

(三)由人事(幹部)部門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以下簡稱“辭退審批表”);

(四)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區市縣市管幹部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區市縣國家行政機關報同級人事部門審批;

(五)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辭退國家公務員,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六)審批機關同意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辭退審批表”及批覆件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5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按公務員的基礎工資、辦事員第一檔職務工資和十五級級別工資、按兩年工齡計發的工齡工資,以及當地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保留的物價、福利補貼的實發數額之和的80%計發辭退費。

辭退費的發放期限為:

(一)工作年限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發三個月;

(二)工作年限滿兩年的,發四個月;

(三)工作年限兩年以上,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發一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七條 辭退費由單位在作出辭退國家公務員決定後的15日內,在轉交人事檔案的同時一次性向市、區市縣人才交流機構交付,並通知被辭退人在三個月內持辭退通知書到上述機構領取。

市級機關支付的辭退費用,在單位預算經費中調劑解決。

區市縣辭退費的管理辦法,可參照市級機關的規定自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發辭退費;

(一)已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的;

(二)已重新就業的(含自謀職業者)。

第四章 相關事宜

第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且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

辭職或被辭退的人員重新參加工作後的身份,根據所在單位和崗位的情況確定。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後一年內聯繫到工作單位,接收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到幹部崗位工作的,可按幹部身份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應在批准之日起的半個月內辦理公務交接和辭職、被辭退手續。對必要的應進行財務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不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自審批機關發出《國家公務員辭職通知書》或《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後,辭職、被辭退人員可憑此到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或區市縣人才交流機構以及其它人才服務機構登記就業。

辭職、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由原機關轉至市社會人才檔案管理中心或各區市縣人才交流機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和被辭退後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接收安排工作的,辭職或被辭退前與重新工作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第二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對辭職未被批准或對被辭退不服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覆核和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 辭職、辭退管理實行備案制度。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在審批機關批准辭職或做出辭退處理決定的十五日以內,人事部門應將“辭職申請表”、“辭退審批表”及批覆件送市人事局備案;每年12月底以前,區市縣人事部門應將本年度開展辭職辭退工作的情況及統計表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書》、《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國家公務員辭職通知書》、《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由市人事部門統一制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略)

附屬檔案二: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略)

附屬檔案三:國家公務員辭職通知書(略)

附屬檔案四: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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