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事業單位人事監督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法制完備、紀律嚴明的監督體系,保證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健康發展,使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事監督是指對事業單位在進行人事管理活動中依照法律、規章履行管理職能,行使管理權利的一種制約機制和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依法行使行政職能,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事業單位人事監督應遵循依法監督、按章實施、有利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是實施本辦法的業務主管部門。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系統事業單位人事監督工作。

第二章 監督的內容

第六條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制及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管理人員職員制、工人崗位等級制的用人制度情況。

第七條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任)、考核、培訓、獎懲、辭職辭退、申訴控告、退休、繼續教育等制度,加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後管理的情況。

第八條建立自主靈活的工資分配機制及執行情況。

第九條人才合理流動和減人增效、富餘人員分流等制度的建立與落實情況。

第十條事業單位退(離)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情況,退(離)休人員的管理服務情況和第二次人才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情況。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執行其他人事政策法規的情況。

第三章 監督的方法

第十二條備案監督。事業單位執行人事政策法規、實施人事制度改革、履行人事管理職能等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人事部門備案。出台重大政策措施應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以便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第十三條檢查監督。政府人事部門和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人事部門採取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辦法,不定期地對事業單位進行人事執法檢查,總結推廣經驗,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以維護人事政策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十四條民眾監督。事業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座談會,對執行人事政策法規情況進行民主評議,聽取民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有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建立人事監督員制度。

第十五條輿論監督。對事業單位執行人事政策法規的經驗和問題,各類新聞媒介應當實事求是地加以報導。事業單位要自覺接受新聞媒介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仲裁監督。政府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按有關規定,及時受理和仲裁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通過仲裁對事業單位執行人事政策法規情況予以監督。

第四章 監督的職責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發揮應有的職能作用,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加強政府對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重慶市人事局對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監督工作實行巨觀管理,負責建立健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規體系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人事執法的綜合檢查。

第十九條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人事部門負責所轄事業單位人事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檢查指導等日常監督。

第二十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和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人事部門對違反國家和本市事業單位人事政策法規的行為,有權予以糾正,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按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要認真執行上級制定的人事政策法規,落實執法責任制,依法治事、依法管理,做到辦事有依據,程式規範,結果公開,執行合法,加強紀律約束,搞好自我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人事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系統實際,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監督的實施意見。

第二十三條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人事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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