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約能源評估和審查辦法

年新增綜合能源消耗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單位在申請項目審批或核准前,應向市經委提交諮詢評估單位出具的節能分析篇,由市經委負責審查。 審批、核准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同意意見的,項目審批、核准部門不予批准或核准,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驗收階段未按規定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管理,嚴把能耗增長源頭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加強節約能源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7〕12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能源評估(以下簡稱節能評估),是指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和評價,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對策和措施,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條 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審批、核准和備案制的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必須包括節能分析篇(章),並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四條 實行審批制和核准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分析篇(章)必須經諮詢評估單位評估,節能分析篇(章)應符合有關深度要求;項目審批、核准部門的批覆檔案必須包括對節能分析篇(章)的批覆內容。
第五條 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單位必須按國家和市節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範,做好工程設計和建設,由項目備案部門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進行節能審查。其中,年新增綜合能源消耗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項目,由市經委負責審查。
第六條 實行審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分級分類原則進行管理。
年新增綜合能源消耗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單位在申請項目審批或核准前,應向市經委提交諮詢評估單位出具的節能分析篇,由市經委負責審查。市經委自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年新增綜合能源消耗3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單位在申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項目核准報告時,按照當時項目審批許可權向申請部門提交諮詢評估單位出具的節能分析章,分別由市和區縣(自治縣)投資管理部門按各自的投資管理許可權負責節能審查。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用能總量及能源結構是否合理;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節能設計規範及標準;項目能效指標是否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有無採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後工藝、設備;項目採用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等方面情況。
第八條 經節能審查同意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用能工藝、設備及能源品種等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能源消耗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准意見能源消耗總量10%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單位應重新進行節能評估並申請節能審查。
第九條 審批、核准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同意意見的,項目審批、核准部門不予批准或核准,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驗收階段未按規定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項目建成後,按照“誰審查、誰驗收”的原則組織節能驗收。凡達不到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項目驗收單位不予通過工程竣工驗收,項目業主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參與節能評估、審查的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以對歷史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開展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對在評估、審查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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