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單位產品超限額使用能源收費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限額使用能源收費是指用能單位所生產產品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量超過我市公布的限額,超限額部分使用的能源實行加價收費。 市經委根據用能單位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量核定結果,對超限額的用能單位發出超限額用能收費和限期整改通知書。 用能單位對超限額用能收費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經委申請覆核。

第一條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7〕123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簡稱限額),是指根據國家公布的有關單位產品能源消耗標準、規定等,結合我市能源利用實際狀況所制定的單位產品所消耗的電力、天然氣和煤炭等能源的最高指標。限額由市經委制定並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超限額使用能源收費是指用能單位所生產產品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量超過我市公布的限額,超限額部分使用的能源實行加價收費。
第四條 市經委負責超限額使用能源加價收費的收取和監督管理工作,市物價局負責超限額使用能源加價收費標準的核定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加價收費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三電辦、市節氣辦、市節煤辦(統稱專業節能辦)和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負責超限額使用能源的考核和收費工作。
第五條 超限額使用能源實行加價收費的產品目錄由市經委公布,並書面通知企業。高耗能產品首批納入超限額使用能源加價收費範圍。
第六條 超限額加價收費屬市級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節能技術改造。
第七條 用能單位超限額使用電力、天然氣的加價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度電價、天然氣價格為基礎計算;超限額使用煤炭的加價收費標準按全市上年度煤種平均購進價格為基礎計算。
第八條 用能單位超過限額20%以內的,其超限額部分用能價格按10%加價收費;用能單位超限額20%-50%的,其超限額部分用能價格按15%加價收費;用能單位超限額50%以上的,其超限額部分用能價格按20%加價收費。
第九條 超限額使用能源實行半年考核制,其產品納入超限額使用能源加價收費範圍的用能單位,應根據各自的用能品種向相應的專業節能辦報送產品產量、能源消耗量等資料。
第十條 專業節能辦會同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對用能單位報送的資料進行初審後報送市經委。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用能單位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量。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可對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現場監測,現場監測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市經委根據用能單位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量核定結果,對超限額的用能單位發出超限額用能收費和限期整改通知書。
第十二條 用能單位在收到超限額收費和限期整改通知書後,如無異議,應在15日內,向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交納超限額加價費,並在規定限期內完成整改工作。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將加價收費資金及時上繳市財政。
第十三條 用能單位對超限額用能收費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經委申請覆核。市經委自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第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如實報送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量等情況,對弄虛作假、不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本單位能源原始記錄、統計台賬以及拒絕接受現場監測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對超限額用能進行審核、監測的單位和執行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標準執行。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者,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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