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11月11日發布的政府檔案。

渝府發〔2010〕11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土地利用管理,規範土地交易行為,落實土地供後監管責任,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11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成本審計評估的通知》(渝府發〔2008〕122號)以及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有關工作要求,現就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

(一)嚴格執行土地招拍掛出讓制度。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當前國家土地供應的一項基本制度,對規範土地市場秩序、預防腐敗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土地招拍掛出讓工作,切實加強對招拍掛出讓各個環節的監管,規範土地交易行為。一是除公共租賃住房、城市拆遷安置房、農村征地拆遷安置房用地可採取劃撥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必須按規定招拍掛出讓。二是堅持規劃先行。規劃部門應依據經依法批准的詳細規劃等提出擬出讓地塊規劃條件,沒有取得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的,不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劃部門應深化擬供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對個別重點區域的重要地塊出讓,規劃部門可組織編制設計方案,國土部門帶設計方案進行招拍掛出讓。三是推行“淨地”出讓。土地出讓應堅持城市建設整體實施的原則,出讓範圍應當是規劃部門依據經依法批准的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擬供宗地周邊城市(鎮)公共道路、公共綠化等城市(鎮)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不得納入供地範圍。土地出讓前,存量的國有建設用地,要依法將地上建(構)築物拆遷安置完畢;新增建設用地應當依法實施完畢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四是控制單宗地出讓面積。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地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主城區商品住宅用地單宗地出讓不得超過20公頃。五是進一步強化紀律及責任追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特別是領導幹部以打招呼、批條子等形式插手干預土地招拍掛工作,禁止在房地產開發用地招拍掛出讓中設定有礙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條件;禁止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禁止以合作開發、招商引資、歷史遺留問題等名義對應當實行招拍掛出讓的土地採用劃撥方式或協定出讓方式供應。行政機關、土地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及包括土地競買人在內的土地出讓活動參與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視其情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嚴格土地成本審計(評估)及認定。一是市房地產評估和經紀協會要從行業管理角度強化對土地審計(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管,土地評估報告須經市房地產評估和經紀協會備案。二是加強土地成本支出管理,定期對土地成本支出情況進行審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嚴格未批先建土地出讓管理。國有經營性用地未經招拍掛出讓就先行建設的地塊,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築予以沒收,並由土地儲備機構儲備,擇機招拍掛出讓。實施違法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該宗土地的競買。

(四)加快網上土地交易平台建設。國土部門要加快建設網上土地招拍掛出讓平台,通過網路直接進行報名,適時開展網上競價,使土地招拍掛出讓更加公開、透明,進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

二、進一步強化對土地出讓後增加建築面積補交土地綜合價款的管理

(一)調整增加建築面積補交土地綜合價款計算規則。自2011年起,由國土部門在上年年末組織評估機構或地價監測機構對當年每一個土地級別對應的商業、住宅、工業綜合樓面地價進行評估並對外公布。凡在次年內申辦增加建築面積補交土地綜合價款的,按增加的建築面積乘以經評估的對套用途的綜合樓面地價的方式計算應補交的土地綜合價款;若公布的評估樓面地價低於該宗地原取得時招拍掛出讓成交綜合樓面地價的,按該宗地招拍掛出讓成交綜合樓面地價補交土地綜合價款。對地價漲幅明顯地區的重點區域公布的評估樓面地價或宗地出讓時成交綜合樓面地價低於相鄰地塊半年內市場成交平均樓面地價30%以上的,按相鄰地塊市場成交平均樓面地價補交土地綜合價款。在以上規則公布實施評估綜合樓面地價之前,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按申請修訂契約時的宗地評估綜合樓面地價的方式辦理。

(二)最佳化修訂出讓契約管理。一是工程建設規劃許可建築面積超出出讓契約約定時,應及時修訂土地出讓契約,並按申辦修訂契約時的規定補交土地綜合價款。二是對相鄰地塊若為同一土地使用者的,經規劃部門批准最佳化作為一個項目實施的,其原契約約定的計價建築面積可調劑使用,並按後一個契約的出讓終止年限為準,修訂出讓契約。三是規劃明確的地下建築用途為車庫的,除有市政府特殊政策外,按修訂出讓契約的時點減半徵收土地出讓金;地下建築用途為商業、管理用房的,按修訂出讓契約的時點全額徵收土地出讓金。四是對在土地出讓契約中未約定具體建築規模的歷史遺留問題,按土地出讓時或之後規劃部門首次確定的規劃指標核定原土地出讓契約建築規模;土地出讓後規劃部門首次確定規劃指標在政府首次批准該宗地所在片區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之後的,按政府首次批准該宗地所在片區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核定原土地出讓契約建築規模。

(三)規範誤差範圍內增加建築面積補交土地綜合價款工作。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驗收(覆核)建築面積不超過規劃許可面積2%的為正常誤差範圍。對違法增加建築面積的,由規劃部門依法處罰並按相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後,房屋測量增加的建築面積由企業直接補交土地綜合價款後辦理相關產權登記等手續。

三、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管理

(一)明確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範圍。主城區5473平方公里範圍內的土地原則上由市級儲備機構儲備。區級儲備機構可對危舊房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2公頃以下的零星地塊進行儲備。具有儲備職能的園區公司,可對市政府批准的園區土地進行儲備。

(二)加快儲備土地拆遷整治進程。土地儲備嚴格實行計畫管理,各儲備機構要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和整治供應計畫,積極籌措資金加快土地拆遷整治步伐,市級土地儲備機構要按照各地城市建設進程要求,加快推進已征土地的征地拆遷安置,適時開展土地開發整治工作,儲備土地拆遷整治完畢後,方可依法對外供應,確保土地供應後按期交付。

(三)加強土地儲備機構廉政建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重視土地儲備機構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切實加強黨風廉政教育和國有資產監管,建立健全反腐敗長效機制,嚴肅懲治土地儲備中的各種腐敗行為。

四、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一)調整主城規劃區土地出讓收入分配範圍。為增強擴城建設統籌能力,自2011年1月1日起,將主城規劃區土地出讓收入市級徵收範圍由2616平方公里調整為5473平方公里。主城規劃區5473平方公里範圍內的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市級財政,土地出讓金和增值收益市與區按55︰45分成。

(二)明確國有土地收益金、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計提比例。一是市級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儲備土地,整治後形成的土地收益上繳市級財政,統一轉作市級國有土地收益金,專項用於主城範圍內土地收購儲備整治;市級財政按土地出讓金的6%集中的國有土地收益金,統籌用於整治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的土地和彌補主城範圍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的不足。二是凡屬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出資整治土地出讓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統一按土地出讓金的6%建立國有土地收益金,專項用於土地整治和彌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的不足。三是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0〕61號),從2010年7月1日起,市級財政按土地出讓金的5%計提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專項用於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本金投入和建設貸款還本付息等。主城外各區縣(自治縣)可比照執行。

(三)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制度。各區縣(自治縣)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精神,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和財政預決算報告,並向同級人大報告。要嚴格按照土地出讓收入管理體制,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部通過非稅收入征管系統繳入區縣(自治縣)金庫。嚴格執行10個工作日將非稅系統徵收的土地出讓收入清算繳入地方國庫的規定,不得逾時滯留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

(四)規範土地出讓金優惠政策兌現管理。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出讓金徵收有優惠政策的項目,其土地出讓金徵收標準按申辦時的政策和標準徵收後,再由財政、國土部門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出台優惠政策時土地出讓金徵收標準核定兌現優惠金額。

五、進一步加強土地供後監管和違法違規違約用地處理

(一)落實土地供後監管責任。土地供應後,各區縣(自治縣)國土部門要及時將已供應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土地綜合價款、容積率、開竣工時間等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上報國土資源部,並在中國土地市場網、重慶市國土房管局公眾信息網及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和媒體公開。同時,要加強土地出讓契約監管,落實專門的機構和隊伍加強對已供土地的開工、竣工、開發建設進度等情況實施巡查,對未按期開工、竣工的要查明原因,及時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監測、更新已供應土地的開發利用情況。各區縣(自治縣)規劃、建設等部門要全力配合國土部門開展供後監管工作。

(二)加大違法違規違約用地查處力度。一是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閒置土地處置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及我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按以下方式處置:土地閒置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按出讓價款的10%徵收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按出讓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兩年以上的,應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因政府及部門造成的閒置土地,由區縣(自治縣)國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當地政府處理,處理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二是加大土地出讓價款追繳力度。各區縣(自治縣)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供應及價款繳納台賬系統,對到期應繳未繳的發出限期繳款通知書,及時徵收入庫。因企業自身原因欠繳的,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加收滯納金、違約金。三是加大違法違規違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公開力度。各區縣(自治縣)國土部門要定期將閒置土地及欠繳土地出讓價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單在當地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抄送規劃、建設、工商、銀監、證監等部門。按規定該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要解除土地使用權契約,或者按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四是各區縣(自治縣)要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履約情況及土地利用開發情況評級制度,對有違約違規行為的企業要客觀記錄,並予以降級處理,視情形依照有關規定禁止其參加新的土地競買。

(三)明確欠繳土地出讓價款滯納金免繳範圍。一是如競得人以外資結匯形式繳納土地綜合價款,非因企業原因無法及時辦理結匯事宜導致未能按時付款,且欠繳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經競得人申請,國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可免繳相應滯納金。二是土地競得人前期參與了已競得宗地的整治或拆遷,並墊付了一定金額的資金,但因區政府或市級儲備機構未能及時歸還企業墊付的資金,導致企業未能按時付款且欠繳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經區政府或市級儲備機構書面說明,國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可免繳相應部分的滯納金。三是因區政府或市級儲備機構不能按時交地或不能履行競買時的條件(如不能按時拆遷完畢等),經交地責任人及競得人書面申請、區政府或市級儲備機構書面說明,國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可對等免除滯納金及違約金。四是因不可抗力(如銀行支付系統故障等)造成競得人不能按時繳款的,經有關部門書面說明,國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可免交相應部分的滯納金。五是除前述四種情形以外的,經國土、財政部門共同商議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方可減免。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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