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是2015年3月27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文號是渝府發〔2015〕16號。

檔案發布

渝府發〔2015〕1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精神,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功能,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臨時救助的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

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健全臨時救助制度是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提升社會救助綜合效益,編實織密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安全網的必然要求,對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臨時救助制度要以解決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民眾都能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堅持適度救助,著眼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二、臨時救助的對象範圍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其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履行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重慶市疾病應急救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4〕50號)執行。對於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經調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納入臨時救助範圍。

三、臨時救助標準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據救助對象實際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並適時調整。臨時救助標準應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實施臨時救助時,要著眼於解決救助對象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權益,充分考慮各種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救助標準。原則上同一家庭(或個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臨時救助。

四、臨時救助程式

(一)申請受理。

1.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對於申請人具有本地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於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持有當地居住證或未持有當地居住證、但在當地實際居住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於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條件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區縣(自治縣)民政局申請救助。申請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時提出臨時救助申請。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請臨時救助,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應提交當地居住證或實際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實申報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難情形和享受各種社會救助政策等證明材料,並簽字確認。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2.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及時發現並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二)審核審批。

1.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當在村(居)委會協助下,組織調查人員(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通過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參加調查人員應在調查結束後,形成調查核實材料並簽字,同時應將調查核實材料送申請人簽注意見。如有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況組織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為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經辦人員、參與調查人員、紀檢監察人員、轄區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負責人、駐村(居)幹部等組成的臨時救助評審小組(不少於5人)。調查核實結束後,臨時救助評審小組應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核實情況進行全面評審,集體研究形成評審意見,由參加評審的評審小組成員簽字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評審意見作出審核決定。

3.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擬審核給予和不給予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的相關信息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於5天。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核查。公示無異議的,屬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事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審批決定;屬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的事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有關申請審核材料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

4.審批。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對需重點調查或有疑問、有舉報的,應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調查覆核。經區縣(自治縣)民政局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委託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原則上一次性救助金額1000元以下),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及時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備案。

2.緊急程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後應按規定及時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3.協助調查。對申請臨時救助且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配合做好有關調查審核工作。

五、臨時救助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臨時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救助金。

各區縣(自治縣)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

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以及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轉介服務。

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辦理;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以及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提供幫扶。

六、完善工作機制

(一)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區縣(自治縣)要建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中心,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方便民眾求助。要根據社會救助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要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民政、衛生計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門要按照“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要求,明確各業務環節的經辦主體責任和追責辦法,強化責任落實、制度銜接和部門聯動,確保困難民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二)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各區縣(自治縣)要充分利用已有資源,按照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要求,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民政、衛生計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要建立全市臨時救助管理信息系統,推進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信息化。要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台,提高審核甄別臨時救助對象能力。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

(三)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充分發揮民眾團體、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的優勢,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探索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基金組織,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七、強化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履行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加強臨時救助制度的督促檢查,強化績效考核評價。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衛生計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履行救助職責,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級財政投入力度,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區縣(自治縣),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市級財政對各區縣(自治縣)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給予適當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區縣(自治縣)傾斜。

(三)強化能力建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統籌考慮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數量等因素,制定落實基層社會救助職責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要充分發揮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組長、樓棟長、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熱心公益事業人員的作用,主動發現救助對象,切實做好睏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要加強人員培訓,整合各類資源,強化基層臨時救助工作力量建設,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四)強化監督管理。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檢查、公開。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對於出具虛假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並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對臨時救助管理不力、責任不落實、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的各級政府及民政部門負責人,以及在臨時救助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人員,要追究責任。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根據職責,制定具體措施,確保臨時救助工作取得實效。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辦發〔2009〕314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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