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優勢
重慶工業園區的環境優勢明顯,交通快捷方便。
重慶工業園區是重慶最具投資潛力的工業園區,具有五大優勢:
1、區位條件優越。重慶地處長江上游經濟帶核心地區,中國東西結合部,是中國政府實行西部大開發的重點開發地區。
2、基礎設施功能完備。重慶是中國西部唯一集水陸空運輸方式為一體的交通樞紐,橫貫中國大陸東西和縱穿南北的幾條鐵路幹線、高速公路幹線在重慶交匯,3000噸級船隊可由長江溯江至重慶港,重慶江北國際機場是國家重點發展的幹線機場。重慶是中國西部電網的負荷中心之一,煤炭、天然氣產量大,能源供應的保障程度高。
3、工業基礎雄厚,門類齊全,綜合配套能力強。重慶是中國老工業基地之一,正著力壯大汽車機車、化工醫藥、建築建材、食品、旅遊五大支柱產業,加快發展以信息工程、生物工程、環保工程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
4、科技教育力量雄厚,人才相對富集。重慶擁有1000多家科研機構,34所高等院校,60多萬科技人員。
5、市場潛力巨大。重慶人口眾多,人民生活由溫飽向小康過渡、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和城鎮工礦搬遷、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老工業基地的產業升級都將產生巨大的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
園區分布
重慶市有特色工業園區30個,批准啟動區和拓展區用地面積63.4平方公里,園區分布為主城區10個,渝西經濟走廊10個,三峽生態經濟區10個。6月30日前,在建的21個園區完成基礎設施建設投資8.73億元(累計21億元),土地整治7.13平方公里(累計16.86平方公里)。
進展較快的有:九龍園區(九龍坡)、空港園區(渝北)、茶園園區(南岸)、紳鵬園區(銅梁)、港城園區(江北),5個園區上半年完成投資7.33億元(累計11億元),土地整治5平方公里(累計8.6平方公里)。其共同特點是:領導高度重視,管理機構比較健全;資金落實,基礎建設投入力度大;招商引資工作抓得緊。
建設進度一般的有12個園區,完成投資1.3億元,完成土地整治9.7平方公里。進展緩慢或基本未動的有4個園區。
至6月末,21個園區內,累計有313戶企業入駐(在建148個,投產165個),用地6.43平方公里。實現產值30億元,稅收2億元,安置勞動力2.2萬人。預計全年30個園區入駐企業707個,企業投資150億元,占地27平方公里,實現產值80億元,稅收9.8億元,安置勞動力10萬人。其中九龍等5個建設進度快的園區已累計入駐企業180個,上半年完成產值16.44億元,稅收1刀億元,安置勞動力12萬人;預計全年累計入駐企業210個,完成產值35.2億元,安置勞動力1.7萬人。
7月7日新批准了9個園區:龍水園區(大足區)、正陽園區(黔江區)、涼風婭園區(潼南區)、名山園區(豐都縣)、人和園區(雲陽縣)、朝陽園區(墊江縣)、白鶴園區(開州區)、兩路園區(渝北區第二個)、西彭園區(九龍坡第二個),9個園區規劃面積81.45平方公里,啟動面積15.55平方公里 。
優惠政策
以榮隆台灣工業園區為例,對於註冊於榮隆台灣工業園區的企業,也可以享受榮昌縣財政扶持獎勵。
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精神,進一步支持西部大開發,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範圍內免徵關稅。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另行發布。
三、對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四、本通知所稱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西疆維吾爾自治區、西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政策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西部地區旅遊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07]65號)。(按國家對西部大開發新的政策標準執行為準)
關於加快建設特色工業園區的意見
(一)返還土地出讓金。對經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業園區內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後,全額返還園區用於土地整治。
(二)返還城市建設配套費。對經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業園區內城市建設配套費實行先征後返,市和區縣兩級全額返還園區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三)稅收超基數返還。對經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業園區內的企業建成投產後5年內,在現有財政體制不變的情況下,對超基數新增的地方稅收和共享稅收,市級和區縣級財政留成的50%返還原區,用於土地整治、基礎設施建設和園區發展。
(四)加大財政的資金扶持力度,積極爭取財政對特色工業園區內企業的國債項目和科技項目的貼息等政策支持。西部開發的國債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向園區傾斜,增加對園區的投入。
(五)集中小城鎮建設的專項資金用於特色工業園區建設。
(六)特色工業園可以適用我市西部大開發和招商引資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並根據今後的情況予以補充。
關於榮昌縣招商引資的暫行規定
[財稅政策]
(一)生產性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500-1000萬元的項目,從投產年度起,該企業上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級財政獎勵企業,用於扶持企業進行產品開發或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在1001-5000萬元的項目,從投產年度起,該企業上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分享部分,前3年按80%由同級財政獎勵企業,用於扶持企業進行產品開發或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在5001萬元的項目,從投產年度起,該企業上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分享部分,前3年由同級財政獎勵企業,用於扶持企業進行產品開發或技術改造;
(二)非生產性企業(不包括餐飲、連鎖店、一般農貿市場)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從該企業投產年度起,該企業上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級財政獎勵企業,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經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或科技創新型投資企業的(以認定的證書為依據),從投資經營年度起3年內,該企業上交的增值稅、營業稅縣級分享部分由同級財政獎勵,用於扶持企業進行產品開發或技術改造。3年期滿後經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或科技創新型企業的,未來三年內,該企業上繳的增值稅、營業稅縣級分享部分的60%由同級財政獎勵企業,用於扶持企業進行產品開發或技術改造。對設計在我縣的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70%以上的工業企業,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後,在2010年前,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事業單位為我縣提供技術轉讓,以及在轉讓過程當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以下的,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後暫免徵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行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承包所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所得稅。
[土地政策]
投資企業用地,根據具體用地性質,通過掛牌、拍賣、招標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投資企業使用集體土地,可實行租用,租用方式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或承辦經營者或土地使用者具體商議。
投資企業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或投資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可按承辦經營方式獲得集體土地經營權;從事能源、水利、文化、教育、衛生、社會公益事業的,可按行政劃撥或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前提下。鼓勵土地承包者在有效承包期內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入股辦企業。
[規費政策]
縣級部門(含市屬部門)應收費的相關項目及收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審核公布後的標準收取。
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建設期間屬縣級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全面(工本費除外,下同),經營性收費減半收取。發生在縣級內的工業企業聯合、兼收、收購、破產重組等資本運作、資產重組等資本運作、資產重組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行政性收費,屬縣級收取的一律免收。
新建各類大型專業市場,固定資產在300萬元以上的,除按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外,從市場投入運營之日起,免收3年縣級行政性收費。新版商貿流通企業和新辦文化產業,固定資產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期間,屬縣級收取的行政性收費減半徵收;經營期間第一年企業所得稅縣級分享部分由縣政府按50%獎勵給企業。
固定資產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旅遊開發項目(新建三星級酒店、旅遊產品開發及打造旅遊景點等),建設期間,屬縣級收取的行政性收費減半徵收,從運營之日起,免收三年行政性收費。
重慶市鼓勵外商投資若干政策規定
(一)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及其在中國的投資企業在本市投資和經營,不受行業、控股比例、投資形式、經營類別和年限限制,但國家另有規定除外。鼓勵外商在本市投資農業、水利、生態、交通、市政、環保、礦產、旅遊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資源開發項目,高新技術和傳統企業改造項目,以及建立技術研發開發中心。
(二)外商獨資和外商非國有經濟合作以及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且不需政府綜合平衡建設條件,對環境不造成破壞的鼓勵類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申報備案制;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並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其項目建設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報批。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且符合國務院批准下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規定的項目,其合營契約、企業章程由重慶市外經貿委審批,報外經貿部備案。
(三)重點項目和註冊資本在2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其企業名稱可使用行業中的大類或概括性的行業用語。外商併購內資企業可重新申請企業名稱,或繼續適用原企業名稱。
(四)外商以帶資承包、租賃、參股等方式對內資企業投資,或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再和營或再投資開辦新的法人企業,外資比例達到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五)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徵收。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及經國家批准的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3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技術、知識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企業所得稅按減15%的稅率徵收。
(六)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其出口產品產值占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2年免徵、3年減半徵收。
(八)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商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付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金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減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來源於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以及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均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十)外商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十一)對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或投資總額外利用自有資金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的,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十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繳地方所得稅,第3至5年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重慶市鼓勵外商投資新增優惠政策
(一)凡屬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3年內,可以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免收營業稅。外國企業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向我境內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凡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部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員工住宅享受我市職工有關契稅同等優惠政策。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市範圍內招用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勞動關係穩定在3年以上的,視其招用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比例,按照《重慶市促進再就業優惠政策實施細則》以及有關補充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七)外商投資企業需要進行境內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擔保,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質押方式向境內中資外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
(八)允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方投資者海外資產向境內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或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九)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
(十)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向在國家重點鼓勵的能源、交通等領域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提供履約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服務。
(十一)放寬對外商投資企業非貿易外“收入結”的限制。
(十二)適當擴大封閉貸款範圍,外經貿封閉貸款發放對象由國有外經貿企業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支持企業出口。
如遇政策調整,以政府執行政策為準。
地理位置
榮隆台灣工業園區在榮昌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