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進一步懲戒嚴重涉稅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16日
辦法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稅收徵收管理秩序,懲戒嚴重涉稅違法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三條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和對當事人實施懲戒,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對公布的案件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對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稅務機關通過建立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和利用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等渠道,對外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並由相關部門根據這些信息對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 案件標準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稅額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由稅務稽查局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且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複議或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後,按本辦法處理。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七條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適用相關法律依據;
(五)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情況;
(六)實施檢查的單位;
(七)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併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前款第一項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一致的,應一併公布,並對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標註。
第八條省以下稅務機關應及時將符合公布標準的案件信息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通過省稅務機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同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本級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入口網站設立專欄連結省稅務機關入口網站的公布內容。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當事人,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決定,只將案件信息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已經向社會公布後,當事人符合前款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決定,停止公布並從公告欄中撤出,並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第十條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停止公布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第十一條案件信息一經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將作為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記錄永久保存。
第四章 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對按本辦法公布的當事人,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採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當事人,適用前款第一項規定。
第十三條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通過約定方式,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稅務機關對外公布的本轄區內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市以下稅務機關是否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對外公布的本轄區內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與相關部門協商決定。
第十四條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案件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提供更新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被公布的當事人對公布內容提出異議的,由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負責覆核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以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