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

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

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The standard of major hazard source identification)是一種規定了辨識重大危險源的依據和方法,以及計算重大危險源辨識臨界量和最大量的方法。 我國從2019年3月1日起實施《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為GB 18218-2018。 本標準規定了辨識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依據和方法。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適用於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本標準不適用於:a)核設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工廠,但這些設施和工廠中處理非放射性物質的部門除外;b)軍事設施;c)採礦業,但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加工工藝及儲存活動除外;d)危險化學品的廠外運輸(包括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運輸方式);e)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活動。

範圍

適用

a) 危險物質的生產、使用、貯存和經營等各企業或組織;

b) 礦山、採石場中礦物的化學與熱力學性質的加工工藝活動和與這些工藝活動相關的,屬於標準表1中危險物質的儲存活動;

c) 廠內危險物質的運輸。

不適用

a) 核設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工廠,但這些設施和工廠中處理非放射性物質的部門除外;

b)軍事設施;

c) 礦山、採石場中礦物的開採、勘探、提取、加工;

d) 廠外危險物質的運輸;

e) 地下儲罐。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2005 危險貨物品名表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

定義

單元

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於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臨界量

指對於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於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危險物質

一種物質或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由於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的危險。

重大事故

工業活動中發生的重大火災、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並給現場人員或公眾帶來嚴重危害,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重大危險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辨識

辨識依據

1.在表1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其臨界量按表1確定;

2.未在表1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依據其危險性,按表2確定臨界量;若一種危險化學品具有多種危險性,按其中最低的臨界量確定。

表1 危險化學品名稱及其臨界量

序號 類別 危險化學品名稱和說明 臨界量(T)
1 爆炸品 疊氮化鋇 0.5
2 疊氮化鉛 0.5
3 雷酸汞 0.5
4 三硝基苯甲醚 5
5 三硝基甲苯 5
6 硝化甘油 1
7 硝化纖維素 10
8 硝酸銨(含可燃物>0.2%) 5
9 易燃氣體 丁二烯 5
10 二甲醚 50
11 甲烷,天然氣 50
12 氯乙烯 50
13 5
14 液化石油氣(含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50
15 一甲胺 5
16 乙炔 1
17 乙烯 50
18 毒性氣體 10
19 二氟化氧 1
20 二氧化氮 1
21 二氧化硫 20
22 1
23 光氣 0.3
24 環氧乙烷 10
25 甲醛(含量>90%) 5
26 磷化氫 1
27 硫化氫 5
28 氯化氫 20
29 5
30 煤氣(CO,CO和H2、CH4的混合物等) 20
31 砷化三氫(胂) 12
32 銻化氫 1
33 硒化氫 1
34 溴甲烷 10
35 易燃液體 50
36 苯乙烯 500
37 丙酮 500
38 丙烯腈 50
39 二硫化碳 50
40 環己烷 500
41 環氧丙烷 10
42 甲苯 500
43 甲醇 500
44 汽油 200
45 乙醇 500
46 乙醚 10
47 乙酸乙酯 500
48 正己烷 500
49 易於自燃的物質 黃磷 50
50 烷基鋁 1
51 戊硼烷 1
52 遇水放出易燃 氣體的物質 電石 100
53 1
54 10
55 氧化性物質 發煙硫酸 100
56 過氧化鉀 20
57 過氧化鈉 20
58 氯酸鉀 100
59 氯酸鈉 100
60 硝酸(發紅煙的) 20
61 硝酸(發紅煙的除外,含硝酸>70%) 100
62 硝酸銨(含可燃物≤0.2%) 300
63 硝酸銨基化肥 1000
64 有機過氧化物 過氧乙酸(含量≥60%) 10
65 過氧化甲乙酮(含量≥60%) 10
66 毒性物質 丙酮合氰化氫 20
67 丙烯醛 20
68 氟化氫 1
69 環氧氯丙烷(3?氯?1,2?環氧丙烷) 20
70 環氧溴丙烷(表溴醇) 20
71 甲苯二異氰酸酯 100
72 氯化硫 1
73 氰化氫 1
74 三氧化硫 75
75 烯丙胺 20
76 20
77 乙撐亞胺 20
78 異氰酸甲酯 0.75

表2 未在表1中列舉的危險化學品類別及其臨界量

類別 危險性分類及說明 臨界量(T)
爆炸品 1.1A項爆炸品 1
除1.1A項外的其他1.1項爆炸品 10
除1.1項外的其他爆炸品 50
氣體 易燃氣體:危險性屬於2.1項的氣體 10
氧化性氣體:危險性屬於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且次要危險性為5類的氣體 200
劇毒氣體:危險性屬於2.3項且急性毒性為類別1的毒性氣體 5
有毒氣體:危險性屬於2.3項的其他毒性氣體 50
易燃液體 極易燃液體:沸點≤35℃且閃點<0℃的液體;或保存溫度一直在其沸點以上的易燃液體 10
高度易燃液體:閃點<23℃的液體(不包括極易燃液體);液態退敏爆炸品 1000
易燃液體:23℃≤閃點<61℃的液體 5000
易燃固體 危險性屬於4.1項且包裝為Ⅰ類的物質 200
易於自燃的物質 危險性屬於4.2項且包裝為Ⅰ或Ⅱ類的物質 200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危險性屬於4.3項且包裝為Ⅰ或Ⅱ的物質 200
氧化性物質 危險性屬於5.1項且包裝為Ⅰ類的物質 50
危險性屬於5.1項且包裝為Ⅱ或Ⅲ類的物質 200
有機過氧化物 危險性屬於5.2項的物質 50
毒性物質 危險性屬於6.1項且急性毒性為類別1的物質 50
危險性屬於6.1項且急性毒性為類別2的物質 500
註:以上危險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及包裝類別依據GB12268確定,急性毒性類別依據GB20592確定。

4.2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指標

單元記憶體在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表1、表2規定的臨界量,即被定為重大危險源。單元記憶體在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根據處理危險化學品種類的多少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4.2.1 單元記憶體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單一品種,則該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即為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總量,若等於或超過相應的臨界量,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4.2.2 單元記憶體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多品種時,則按式(1)計算,若滿足式(1),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量,單位為噸(t);

Q1,Q2,…,Qn———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單位為噸(t)。

標準說明

最大量確定

當生產經營單位對單元內的危險物質辨識清楚以後,那么單元內危險物質的量也應該確定下來。

① 對於存放危險物質儲罐和其他容器的儲存區重大危險源來說,危險物質的量應當是儲罐或者其他容器的最大容積量。注意這個最大容積量不同於最大實際使用量,這一點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申報表格中進行詳細的說明。

② 對於存放危險物質儲罐和其他容器的生產場所重大危險源來說,危險物質的量應當是目前儲罐或者其他容器的實際存在最大量。

③ 對於危險物質的包裝存儲區來說,危險物質的量應當是目前實際存在的物質最大量。這些數據應當從每天、每季度或者自身規定的時間段內的登記情況來獲取。注意這個量不同於儲存區的最大容積量,這一點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申報表格中進行詳細的說明。

④ 對於管道來說,危險物質的量應當是發生重大事故後,生產區域外管道所能泄露出的物質最大量。

⑤ 如果單元記憶體在危險物質的數量低於相對應物質臨界量的2%,並且該物質放到單元內任何位置都不可能成為重大事故發生的誘導因素,那么就其本身而言,單元內應該不會發生重大事故,這時該危險物質的數量不計入辨識指標的計算中。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檔案說明,指出該物質的具體位置,證明其不會引發重大的事故。

臨界量確定

標準表1列舉了許多危險物質的名稱和臨界量,標準表2列舉了許多危險物質的危險性類別和臨界量。以下幾種方法適用於從標準表1和標準表2中確定危險物質相對應的臨界量。

① 危險物質屬於標準表1,同時也屬於標準表2的一種物質類別,那么該物質應當使用標準表1中所對應的臨界量。

② 危險物質不屬於標準表1,但可以從標準表2中選取一種適合於該物質的危險性類別,那么該物質應當使用標準表2中所對應的危險性類別的臨界量。

③ 標準表2有一種以上的描述適用於某種危險物質,那么應當使用最低臨界量的那種物質危險性類別。

通常標準表1中危險物質的臨界量是很容易查詢、確定的,但是對於標準表2中危險物質危險性類別的界定,並確定其相對應的臨界量是很困難的。此時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參照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A58-93《劇毒物品品名表》、GA57-93《劇毒物品分級、分類與品名編號》、GB/T15098-94《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和《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法規標準對危險物質進行分類。

臨界量確定

如果危險物質只是混合物中的一部分,那么確定該物質相對應的臨界量就應當參照標準表1和標準表2。如果危險物質找不到相對應的臨界量,那么該物質就不能包括在計算過程中。不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綜合考慮混合物的特性,以決定該物質是否應當列入考慮的範圍內。

標準表1中的大部分危險物質都沒有規定百分比濃度,所以這些物質的混合物都按照附錄中例2的情況來處理。

危險辨識

單元內危險物質的辨識需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① 單元內從每次存放某種危險物質的時間計時起2日內;

② 單元內每年存放某種危險物質的次數超過10次;

③ 單元內的危險物質是否在非正常作業條件下產生。

如果單元內儲存著多種的危險物質,那么在辨識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首先考慮危險性最大的那種物質是否超出上述的定義範圍,這樣生產經營單位就可以基本的辨識出單元內的危險物質。

附錄

單一品種計算

某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液化石油氣氣體用於生產中的加熱,單元里有儲罐和用於生產加熱的管道。液化氣最大量的計算方法如下所示:

(1)對於生產性質的設備、管道來說,液化氣的最大量為:

生產場所中存在6套存放液化氣的管道系統,每套系統的最大容量為0.15噸,因此管道系統存有液化石油氣氣體的總量為6×0.15=0.9噸。

(2)對於儲存性質的儲罐來說,液化氣的最大量為:

該生產經營單位共有1個儲罐,每個儲罐的最大容積為60噸,因此儲罐的最大總容積量為1×60=60噸。

(3)液化氣的最大總量:

液化氣的最大總量為60+0.9=60.9噸

(4)結論

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的規定,液化氣的臨界量是50噸,按照辨識標準的計算法則AQR=60.9/50=1.22>1,所以該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危險源。

混合物計算

某生產經營單位在儲罐、容器中存有不同濃度的甲醛溶液,甲醛最大量的計算方法如下所示:

(1)生產場所甲醛的最大量是:

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場所中,生產設備存有9.5噸10%的甲醛溶液,管道系統存有0.5噸10%的甲醛溶液。那么生產場所存有的10%甲醛溶液為9.5+0.5=10噸,因此生產場所存有甲醛的總量為0.1×10=1噸。

(2)儲存區甲醛的最大量是:

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儲存區內,儲存設備存有25噸12%的甲醛溶液,因此儲存區存有甲醛的總量為0.12×25=3噸。

(3)甲醛的最大總量:

甲醛的最大總量為1+3=4噸。

(4)結論:

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的規定,甲醛的臨界量是50噸,按照辨識標準的計算法則AQR=4/50=0.08<1,所以該生產經營單位不是重大危險源。

辨識指標計算

方法

(1)某生產經營單位存有10噸硫化氫、2噸氯氣、0.5噸光氣,而硫化氫、氯氣、光氣相對應的臨界量分別為20噸、10噸、0.8噸。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的規定,辨識指標的計算過程如下:

危險物質 最大數量(噸) 相對應的臨界量(噸) 辨識指標AQR(最大數量/臨界量)
硫化氫 10 20 0.5
氯氣 2 10 0.2
光氣 0.5 1 0.5
合計 1.2

(2)結論:

根據以上計算結果,辨識指標AQR>1.0,所以該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危險源。

方法

某生產經營單位使用51%的氨水溶液來配置5%的氨水溶液,該單位又使用液化石油氣用於生產加熱。

(1)生產場所氨的最大量計算:

在該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場所中,生產設備存有20噸51%的氨水溶液,管道系統存有0.4噸51%的氨水溶液。因此,生產設備存有的氨水溶液的總量為20.4噸,存有氨的最大量為20.4×0.51=10.4噸。

(2)儲存區氨的最大量計算:

在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儲存區內,儲罐存有24噸51%的氨水溶液,容器存有10噸的無水液氨。因此,儲存區存有氨的最大量為10+(0.51×24)=22.2噸。

該單位雖然還存有20噸5%的氨水溶液,其他容器也存有30噸5%的氨水溶液,但由於這些氨水的濃度低於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中規定的50%,所以這些物質不納入辨識標準的計算中。

(3)氨的最大總量是:

該生產經營單位存有氨的總量為10.4+22.2=32.6噸

(4)液化氣的最大量是:

該生產經營單位儲罐存有液化氣的總量為20噸

危險物質 最大數量(噸) 相對應的臨界量(噸) 辨識指標AQR(最大數量/臨界量)
32.6 50 0.66
液化氣 20 50 0.40
合計 52.6 1.06

儲存區辨識

(1)某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一個包裝儲存區,存有以下幾種物質:

危險物質 最大數量(噸) 相對應的臨界量(噸) 辨識指標AQR(最大數量/臨界量)
0.4 10 0.04
乙炔 4.0 10 0.4
高度易燃液體 50.0 200 0.25
液化氣 40.0 50 0.8
合計 96 1.49

結 論

根據以上計算結果,辨識指標AQR>1,所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儲存區是重大危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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