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審計局

(二)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進行審計評價,並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五)負責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及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九)負責組織實施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株洲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審計工作基本規劃、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審計、財政經濟方面有關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進行審計評價,並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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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並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制度的建議。
(四)負責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負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所發現的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負責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五)負責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及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負責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組織審計單位解決審計所發現的問題;負責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出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負責組織實施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
(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會議組織、公文處理、文書檔案、機要保密、新聞宣傳、督查督辦、政務公開、綜治維穩、安全保衛、對外聯絡、信訪接待和後勤管理工作。起草重要文稿,組織或參與重大調研活動;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二)法制股
負責審理查證審計資料,提出審理意見及處理建議;提出審定及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建議,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組織和記錄;對審計通知書進行審核和下達審計結論性檔案;起草局機關審計業務制度和辦法;組織審計業務法規的培訓考核和審計法規的宣傳;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審查和備案;辦理上級審計機關、人大、政府及有關法規或規章制度徵求意見的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質量。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擬訂並實施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及預算外資金進行審計;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及長慶示範區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審計,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
對與市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市委機關、市人大機關、市政府機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對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計生、失業、房改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及各項社會福利事業、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分工範圍內的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五)基建外資審計
負責對市屬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及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城建部門、城市公益事業和有關的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城建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市直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施工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分工範圍內的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對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科
受組織、人事部門的委託,對市直各部門、市屬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及長慶示範區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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