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鑑定
發生醫患糾紛之後,如經過醫患間交流溝通無法達成諒解,行政調解無效,就可能要運用司法程式解決,而司法解決的前提是要先對其性質進行認定,以分清責任是非,判定的方法就是醫療技術的鑑定。一、重大醫療過失的鑑定醫患糾紛發生後,如果雙方對糾紛的性質(即是否屬於醫療過錯或過失)或解決結果(即醫院應否賠償、賠償多少)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就需要由法定人員組成的機構通過調查研究、討論分析、判定性質,做出科學的、客觀的結論,這一過程稱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其組織機構稱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由於本書中的重大醫療過錯即是指醫療事故)所以,對重大醫療過錯過失的鑑定等同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鑑定機構
1.鑑定機構設定。
按照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得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獨立進行,任何其他的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干涉。2.專家庫的建立。醫學會應當依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定學科專業組,並將其輸入專家庫。根據本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際,醫學會可以對本專家庫學科專業組高立予以適當增減和調整。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具備上述條件,且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成為專家庫候選人。
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設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進人本專家庫。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同級的醫藥衛生專業學會應當按照醫學會要求,推薦專家庫成員候選人;符合條件的個人經所在單位同意後也可以直接向組建專家庫的醫學會申請。醫學會對專家庫成員候選人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聘任,並發給中華醫學會統一格式的聘書。專家庫成員聘用期為4年。在聘用期間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變更受聘單位或被解聘的;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刑事處罰的;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由專家庫成員所在單位及時報告醫學會,醫學會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聘用期滿需繼續聘用的,由醫學會重新審核、聘用。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3.專家鑑定組的組成。專家鑑定組組成人數應為3人以上單數。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學科專業的,其中主要學科專業的專家不得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專家鑑定組組長由專家鑑定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以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
醫學會應當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從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醫學會主持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前,應當將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專家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單位告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要求專家庫成員迴避的,應當說明理由。醫學會對當事人準備抽取的專家進行隨機編號,並主持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相同數量的專家編號,最後一個專家由醫學會隨機抽取。雙方當事人還應當按照上款規定的方法各自隨機抽取一個專家作為候補。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隨機抽取一名法醫參加者鑑定組。隨機抽取結束後,醫學會當場向雙方當事人公布所抽取的專家鑑定組成員和候補成員的紡號並記錄在案。現有專家庫成員不能滿足鑑定工作需要時,醫學會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說明,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專業組的專家參加專家鑑定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無法到場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鑑定意見。(二)鑑定的程式1.鑑定的提起。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錯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2.鑑定的受理。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但需要說明理由。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定或判決的;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拒絕繳納鑑定費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3.鑑定前的準備。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7日前,將鑑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專家鑑定組成員接到醫學會通知後認為自己應當迴避的,應當於接到通知時及時提出書面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因其他原因無法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於接到通知時及時書面告知醫學會。專家鑑定組成員因迴避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醫學會應當通知相關學科專業組候補成員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如專家鑑定組成員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時告知醫學會不能參加鑑定或雖告知但醫學會無法按規定組成專家鑑定組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延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