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的意見

(一)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 四、進一步完善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的工作機制 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孤兒和困境兒童所需資金納入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預算,切實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的意見
浙政辦發〔2011〕60號
為進一步發展我省兒童福利事業,切實維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重要意義。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困境兒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暫時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孤兒和困境兒童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群體,需要政府和社會更多的關愛和呵護。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孤兒和困境兒童的成長,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兒童福利事業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生活狀況得到了明顯改善。但從總體看,我省孤兒和困境兒童的保障服務體系還不夠健全,保障服務水平還有待提高,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發展還不平衡。加快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兒童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是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迫切需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的重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進一步建立健全孤兒和困境兒童保障服務體系,使他們和其他兒童一樣幸福健康成長。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孤有所撫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孤兒和困境兒童,使他們回歸家庭、融入社會。二是堅持全面保障、適應發展的原則,確保孤兒和困境兒童在生活、醫療、康復、教育、住房、就業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專業服務,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三是堅持統籌兼顧、適度普惠的原則,實現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機構收養與親屬撫(托)養之間孤兒和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均等化。四是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強化政府主體責任,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
(三)工作目標。到2015年,孤兒和困境兒童保障體系更加健全,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基本建立起以家庭養育為基礎、機構服務為骨幹、社區照顧為依託,城鄉一體化、組織網路化、服務專業化、保障制度化的適度普惠的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體系。
二、建立健全孤兒和困境兒童保障體系
 (一)有效拓展安置渠道。採取鼓勵公民依法收養、推進家庭寄養、強化親屬監護、提倡社會助養、完善機構供養等多種方式安置養育孤兒,依法明確孤兒的監護人,倡導孤兒親友承擔監護職責。由民政部門監護的孤兒,可以在兒童福利機構集中安置,也可以根據民政部《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家庭寄養,其中重度殘疾孤兒原則上實行機構集中養育。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的,可以由監護人委託有撫養意願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養育孤兒。積極開展孤兒國內收養工作,依法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對寄養的孤兒,寄養家庭有收養意願的,應優先為其辦理收養手續。繼續穩妥開展涉外送養工作,進一步完善涉外送養工作規範。切實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對於暫時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視情延長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救助和教育時間;確實無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兒童福利機構安置。
(二)切實保障基本生活。按照孤兒基本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並實行城鄉統籌。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年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按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的70%確定;社會散居孤兒年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按不低於當地福利機構孤兒養育標準的60%確定。具體標準由各地予以明確,但不得低於《民政部關於制定福利機構兒童最低養育標準的指導意見》(民發〔2009〕77號)的要求。同時,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機制的通知》(浙政發〔2008〕86號)規定給予動態價格補貼。對因其他原因暫時失去生活依靠的其他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兒予以救助。
(三)加強醫療康復保障。社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和社會散居的城鎮孤兒應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會散居的農村孤兒應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承擔。孤兒醫療費用先按規定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報銷,不足部分按規定在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鼓勵建立貧困家庭兒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及專項資金,加大兒童大病救助力度。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基礎、以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和兒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為補充的孤兒醫療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長效機制,擴大手術病種和康復項目,實現殘疾孤兒免費康復服務全覆蓋,並向貧困家庭殘疾兒童延伸。切實做好“0—6歲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對殘疾嬰幼兒,做到及早發現、及早干預、及早開展手術矯治和專業康復訓練。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專業性殘疾人康復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資源優勢,為有需求的社會散居孤兒、社會殘疾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復服務。
(四)落實教育優惠政策。按照健康適齡孤兒接受普通教育,中重度殘疾適齡孤兒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輕度殘疾適齡孤兒隨班就讀的原則,全面加強孤兒教育工作。適齡孤兒在公辦幼稚園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費;在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免收住宿費,免費提供愛心營養餐;在高中段學校就讀的,免除學費、代管費,相關經費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助。將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讀的孤兒納入資助體系,優先享受學費減免、國家助學金、困難補助和國家助學貸款補貼等政策待遇。
(五)優先解決住房困難。因地制宜解決孤兒成年後的住房問題,及時將他們納入城鄉困難民眾住房救助體系。對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的孤兒,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體系,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積極鼓勵、動員社會力量及居住地村民幫助其建房。對城鎮散居以及兒童福利機構的孤兒,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優先安排實物配租;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優先予以解決。
(六)大力扶持就業創業。積極支持和幫助孤兒成年後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孤兒成年後就業困難的,優先安排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有勞動能力且處於失業狀態的,要將其列入城鎮“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和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就業扶持範圍,並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
三、切實提高對孤兒和困境兒童專業服務水平
 (一)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繼續實施“兒童福利機構藍天計畫”,到2012年,各市都要擁有一所具有適度規模,具備養護、醫療、康復、特教功能的綜合性兒童福利機構。孤兒較多的縣(市)可獨立設定兒童福利機構,其他縣(市)要依託綜合性社會福利院設立相對獨立的兒童部或將孤兒集中到市級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繼續抓好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建設,充分發揮其作用。加強浙江民政康復中心建設,強化兒童福利事業指導職能,使之成為全省孤兒和困境兒童的醫療、康復、指導、培訓、科研中心。努力改善兒童福利機構的工作條件,為其配備撫育、康復、特教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救護車、校車等。加強兒童福利機構規範化建設,嚴格按照民政部《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要求,建立和完善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接收、救治、康復、教育和生活管理標準,健全以目標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專業優勢,加強對親屬撫養和家庭寄養工作的監督、指導與評估,寄養家庭的勞務費用補貼由當地財政解決。
(二)大力發展康復特教服務。加強兒童福利機構的特教班或特教學校建設,為機構內殘疾孤兒提供特教康復服務;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兒童康復特教服務機構,當地政府應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在運營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積極開展社區殘疾兒童康復特教服務,孤兒、殘疾兒童較多的社區應建立社區康復工作站,並依靠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康復機構、特教學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有關專業社會志願者服務隊伍,加強對社區康復特教工作的指導,組織開展殘疾兒童家長培訓,及時提供康復特教服務和技術支持,建立健全以殘疾兒童家庭為基礎、社區康復工作站為骨幹、兒童福利機構和專業性殘疾人康復機構為示範的社區康復教育訓練模式,為殘疾兒童提供系統完整的康復教育訓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具有非營利性組織資格的殘疾兒童康復特教服務機構取得的符合免稅範圍的收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優惠;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殘疾兒童康復特教服務機構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兒童福利機構提供的養育服務免徵營業稅;對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向非營利性殘疾兒童康復特教服務機構等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兒童福利機構和殘疾兒童康復特教服務機構的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用電、用氣(燃料)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執行同價,免收城市市政設施配套費、集鎮配套設施建設費,免收有線(數字)電視、固定電話裝移機(含有線寬頻)工料費等一次性接入費,並減半收取視聽維護費。引導省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根據地方經濟差異,減半收取相關業務通信費用或面向孤兒福利事業制定更大優惠力度的資費政策。
(三)加快專業服務人才培養。大力培養醫療康復和特教方面的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建立和完善兒童福利專業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殘疾兒童康復護理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實現兒童福利工作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加大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同時要逐步提高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確保人員隊伍穩定。將兒童福利機構中設立的特教班或特教學校的教師、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並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教育、衛生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要主動吸收兒童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參加。積極推進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資格制度建設,支持開發孤殘兒童護理員教材,設定孤殘兒童護理員專業,加強對孤殘兒童護理員的培訓。積極開發兒童福利機構社工志願者服務崗位,引入專業社會工作者,為孤兒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專業服務。
四、進一步完善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的工作機制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兒童福利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調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實。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孤兒和困境兒童所需資金納入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預算,切實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採取多渠道籌措資金的辦法,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兒童福利事業,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對兒童福利事業的投入。省級財政要建立專項資金,對各地兒童福利機構建設及設施設備更新、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給予補助。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康復特教服務機構設施建設項目。公安部門要及時出具棄嬰(兒童)撿拾報案證明,積極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確認為孤兒的,應為其及時辦理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教育、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建設、計生、殘聯、共青團、婦聯等相關部門單位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二)加強基層基礎。各級民政部門要依託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加強對兒童福利工作的指導。縣級民政部門要與社會散居孤兒監護人簽訂協定,對監護人領取、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以及孤兒養育狀況提出相應要求,明確監護人依法履行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建立城鄉社區兒童福利督導制度,對已建立社區服務中心的城鄉社區,要在工作人員中確定1名孤兒養育狀況督導員;未建立社區服務中心的農村,要在村兩委成員中指定1名督導員。建立全省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納入政府職能部門資料庫管理,實施對孤兒數量的精確統計和實時更新,並依託社區服務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提供兒童康復特教服務等信息。要定期對孤兒進行普查,及時建立孤兒檔案,為兒童福利事業發展提供決策支持和技術保障。
(三)實行動態管理。對依法被收養的孤兒,自被收養的下個月起不再納入政府孤兒供養福利保障範圍。對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的孤兒,自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的下個月起不再納入政府孤兒供養福利保障範圍。孤兒成年後,具備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如在校學生則繼續為其供養福利,非在校學生則一次性發放6個月孤兒基本生活費後不再納入政府孤兒供養福利保障範圍。對孤兒成年後不具備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如符合低保條件則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鎮“三無”和農村五保條件則按照有關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各地要以優待孤兒為原則,做好相關政策制度的銜接,確保孤兒保障不低於原有水平。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地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的傳統美德,廣泛宣傳先進事跡和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孤兒和困境兒童的良好輿論氛圍。要通過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提供服務等形式,進一步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有效遏制和打擊拐賣孤兒、遺棄嬰兒(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同時要引導社會依法收養、依法行善,全面保護兒童權益,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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