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是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采取說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醫療機構和患者友好協商、互諒互讓而達成對醫療事故賠償的和解協定。
醫療事故爭議如何進行行政調解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定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定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如何通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申請行政調解?如何通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申請行政調解?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行政調解是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調解,應當在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如果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是否為醫療事故還有爭議,不能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對此進行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原則。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是條例關於解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途徑,是醫療事故爭議解決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衛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調解能否達成協定,都取決於醫患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醫患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自願原則體現在:第一,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選擇調解的自願。選擇行政調解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衛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且這種選擇必須是醫患雙方共同自願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願也不能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一方表示不願意繼續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停止調解。第二、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結果的自願。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涉及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何單位都無權干涉。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接受賠償數額的建議。
(二)合法原則。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活動和調解協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可以互諒互讓,可以妥協和讓步,但是對於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和項目計算,應當公平合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調解協定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相關詞條
-
醫療事故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釋義 構成要件 訴訟時效 賠償標準 計算公式 -
北京市行政調解辦法
《北京市行政調解辦法》已經2015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
維權百事通:醫療事故賠償
49.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如何處理? 70.醫療事故中的醫療過錯應如何確定? 74.醫療事故賠償中的醫療費應如何計算?
-
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誤診採取治療措施不當導致病員智力、身體不同程...
構成要件 事故等級 事故鑑定 處理程式 鑑定程式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經2002年2月...
條例全文 內容解讀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國醫學行業的行政制度,主要處理在醫療領域中出現的事故等問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 -
醫療事故索賠指南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處理流程圖 一、調解概述 二、提起醫療事故行政調解的條件 三、醫療事故行政調解時應當遵守的原則 四、醫療糾紛...的 第4章 醫療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 第一節 一般的醫療事故賠償主體...
-
醫療事故糾紛自助手冊
醫療事故糾紛自助手冊是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一本書籍。
內容簡介 目錄 -
醫療事故處理技術集成
一、醫療事故的法律構成 一、醫療事故的分級 一、醫療事故的防範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目錄 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