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這份教材詳細記載了朱元璋制定官吏工資標準的理論依據。並制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歷史背景
背景簡介
元朝末期,蒙古統治者生活奢侈,放縱各級官吏大肆搜刮民脂民膏。當時貪官斂財的花樣無奇不有:“所屬始參曰拜見錢,無事白要曰撒花錢,逢節曰追節錢,生辰曰生日錢,管事而索曰常例錢,送迎曰人情錢,勾追曰齎發錢,論訴曰公事錢。覓得錢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分,補得職近曰好窠窟。”背景介紹
朱元璋親眼目睹元朝貪官污吏欺壓百姓,所以對這些人特別痛恨,他也深知元朝之所以失去天下,其主要原因是吏治腐敗。他說:“元季君臣耽於逸樂,馴至淪亡,失在縱馳。”有鑒於此,朱元璋從當上農民起義軍領袖開始,就採用嚴厲手段打擊貪官污吏。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朱元璋登上皇帝寶座,天下府、州、縣官來朝,在臨走前,朱元璋告誡他們:“天下初定,百姓財力俱困,如鳥初飛,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撼其根。惟廉者能約己而愛人,貪者必朘人以肥己。況人有才敏者或昵於私,善柔者或昧於欲,皆不廉致之也,爾等宜戒之。”
為了防止各級官吏貪污腐敗,朱元璋在中央機構設御史台(後改為都察院),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等官,其職責是“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又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其職責是“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除此之外,朱元璋還制定律令嚴厲打擊貪官污吏。在稱帝前,朱元璋已命李善長、劉基、陶安等人制定《大明律令》頒行天下,律令共285條。又命儒臣對律令進行“直解”,使人人知曉。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朱元璋下令:“自今有官吏犯贓者罪勿貸。”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人修改律令,制定頒行《大明律》,共606條。
然而,《大明律》頒行後效果並不明顯,犯法者越來越多。朱元璋很惱火,他說:“本欲除貪,奈何朝殺而夕犯。”決定用重典治貪,“乃令采緝官民過犯”,親自編定《明大誥》,共十個條目:一是“攬納戶”;二是“安保過付”;三是“詭寄田糧”;四是“民人經該不解物”;五是“灑派拋荒田土”;六是“倚法為奸”;七是“空引偷軍”;八是“黥刺在逃”;九是“官吏長解賣囚”;十是“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罪至抄札。書成之後,朱元璋把《明大誥》作為國子監的學習課程和科舉考試的內容,在鄉里則由塾師對學子講授。監獄中的囚犯如能熟讀《明大誥》則罪減一等。
由於朱元璋大力推行普法教育,“一時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十九萬餘人”。不久,朱元璋將《明大誥》擴為三編,“立法務為嚴峻,而於贓吏尤重繩之”。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朱元璋令刑部再次修改律令,共460條。
內容簡介
洪武二十五年八月,朱元璋頒布了一份反腐教材——《醒貪簡要錄》。官僚工資標準
這份教材詳細記載了朱元璋制定官吏工資標準的理論依據,也詳細地計算官員所得的俸米,如折合成稻穀是多少、按照平均畝產折算需要多少畝地、農民耕種這些地需要花費多少勞力等。官僚俸祿發放
按照《醒貪簡要錄》的算法,明代正一品官員的俸祿是每月支米87石,一年1044石。明代的一石米大約是現在的155市斤,按現在一斤米值2元錢算,年薪大概是32萬元。在明代,正一品官員相當於現在的總理副總理一級。一個大國總理,年薪32萬元不能算高。縣令是其年薪的1/12,也需要70多畝地、5個農民專門為之生產。朱元璋認為,官員“若將所得俸祿養家,儘自有餘”。“如此筋骨勞苦,方得許多糧米。”他反問道,“為官者既受朝廷重祿,尚無饜足,不肯為民造福,專一貪贓壞法,亡家果可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