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水務局

9、負責全市農村水利工作。 10、負責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12、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一、水務局職能

酒泉市水務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為正處級建制。

二、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起草本市水務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規章,並負責監督實施;擬定全市水務工作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專業規劃,編制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組織制定全市和跨縣(市、區)水中長期供求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城市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及防洪、節水等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3、主管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全市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實施辦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4、組織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道、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5、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調處區縣、部門、公民、法人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6、實施全市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全市水務系統的供水、水電及綜合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務方面的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建議;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公益性水工程建設的融資工作。
7、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編制、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建設和管理跨區(市)縣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貫徹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8、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管理重要河流、湖泊、跨縣和市界河流的綜合治理和開發;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的安全監督。
9、負責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改水、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鄉鎮供水工作;指導全市農田排灌、節水灌溉工作;指導農村水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10、負責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設施;指導、監督、檢查全市供水行業的服務指標(水質、水量、水壓),保障生活、生產供水安全;負責市區防洪工作。
11、組織實施地方電力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電開發建設項目涉水事務的監督管理;指導水電站建設管理;對水電開發實施技術監督。
12、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審批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負責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工作。
13、負責水利科技與教育工作。組織水利科研技術成果的推廣,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指導全市水務隊伍建設。
14、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道和大中型水庫、水電站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15、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酒泉市水務局的職能,內設8個職能科室,分別是: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規劃計畫科、水政水資源科(加掛市水政監察支隊牌子)、建設管理科、農村水利水保科、地方電力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內設事業單位1個,即水土保持監督監測站。
各科室的具體職責是: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科室的工作關係;負責會議組織、電子政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勞動工資;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工會、婦女、共青團、計畫生育和信訪工作;制定和實施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組織政策研究和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水利系統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物業管理。

2、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協助局黨組指導本系統黨建、群團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人事管理、科級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負責全市水務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聘、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職工教育與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綜合治理;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3、規劃計畫科

負責制定全市水務發展總體規劃和中長期規劃以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水利投資計畫的綜合平衡;組織編制和審查全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等;研究提出有關水價等經濟調節意見,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全市水務經濟工作;監督、檢查水利資金的使用;指導、監督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水利專項資金行業內部審計、水務綜合統計工作。

4、水政水資源科(加掛市水政監察支隊牌子)

負責起草本市水務規範性檔案、規章草案;負責全市水資源規劃、管理和保護;組織編制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水的中長期供求計畫;組織制定水量分配、調度方案;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組織水功能區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道、水庫的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排污限量意見;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和主要供水水源地水質旬報;負責全市地下水動態觀測工作;負責對全市河道采砂實施監管;綜合負責全市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水事違法案件,調處水事糾紛;承擔水行政案件的複議和應訴。
水政監察支隊職責:
負責對全市水事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裁決,行政處罰決定或採取其他行政處罰措施;協助調處水事糾紛;承辦行政複議、應訴、理賠等具體事務;協助司法機關查處水務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對下級水政監察隊伍進行監督和指導;參與水行政許可和水行政審批,協助徵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水行政性收費及受委託的事業性收費。

5、建設管理科

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水利基本建設的法規、政策及質量標準;根據分工規定組織大中型水庫、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指導重點及跨區(市)縣的水利工程建設與組織驗收;指導監督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負責水利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務系統施工隊伍資質、執業人員資格評審、申報工作;指導水務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安全鑑定工作;負責水利成果推廣、交流及水利學會工作。

6、農村水利科

負責全市農村水利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小型水利、灌區配套等工程的規劃及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農村節約用水,推廣普及節水灌溉技術;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組織擬定灌區規劃,指導灌區及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和水費計征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用水協會建設。

7、地方電力科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政府、市政府有關地方電力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全市水利系統地方電力建設管理政策法規;負責全市範圍內地方水電站的發展規劃、建設;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縣建設工作;對水電生產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8、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掛靠機構)

負責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擬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河流和大中型水庫防洪調度方案;指導編制河道、水庫和城市防洪預案;制定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組織指導抗旱救災、防洪搶險工作;負責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應急調度;負責防洪應急項目計畫編制、設計審批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人工增雨和抗旱服務工作;負責救災資金爭取、安排、水毀工程修復;負責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工程和通信、信息網路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洪水、旱情的統計工作。

水土保持監督監測站: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水土保持、生態保護工作及對水土流失進行綜合治理;負責對水土保持治理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編制、治理實施、監督監測、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對全市生態保護建設項目進行論證、立項、建設及驗收;負責轄區內開發建設項目、礦業生產等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監測預報及治理方案的審批、督查落實;負責水土保持監督執法,負責水土保持“兩費”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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