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酒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辦發〔2009〕103號)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酒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酒發〔2010〕29號)精神,酒泉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將省環境保護廳委託的部分放射源及射線裝置和電磁輻射項目(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職責(限登記表項目)劃入市環境保護局。
(三)加強的職責
1.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環境影響評價。
2.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監管。
3.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管。
4.對農村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管。
5.落實污染減排項目環保設施運行狀況的監督管理,加強重點污染源自動線上監控管理。
6.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擬訂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牽頭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調查處理,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和環境監察。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並監督實施,負責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保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政策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交流合作與國際條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全市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見,審批市管和國家、省管委託的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指導監督縣(市、區)做好開發建設過程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全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水污染排放審批,組織指導全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大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補償與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主管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制定的核與輻射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放射性與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運輸、安裝、無損檢驗活動。
(九)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工農業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及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初審和監督管理,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示範鄉村創建、生態農業建設。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適用環保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及環保產業發展。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市危險固體廢物及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標準、規範、廢棄物名錄並組織實施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危險固體廢物及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指導縣(市、區)危廢、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綜治等工作;管理局機關基本建設、內部財務、固定資產,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會議決定事項及領導交辦事宜的督辦落實和結果反饋;負責幹部崗位培訓工作,承辦全局幹部職工年終考評工作,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和工人技術等級評審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局政治學習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安排組織機關各類會議和活動;負責機關後勤服務保障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科)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綜合性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參與制定及審查全市經濟發展規劃及相關規劃;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污染限期治理;擬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考核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制定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處置;承擔環境統計及城市環境質量定量考核工作;指導、協調環境事故調查處理;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承擔與環境保護有關的項目審查、審核和申報工作;承辦省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和市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的制定、檢查、落實和考核等相關事宜。
(三)開發監督科(農村環境監督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法規、政策和標準;負責審批市域內在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全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和環保設施的竣工驗收;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負責監督執行國家生態保護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補償與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統一指導監督管理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工農業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及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初審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農村生態示範創建,指導全市生態農業建設。
(四)法規宣傳教育科
擬訂環境保護政策性檔案、制度;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和法規性檔案的審核;承擔巨觀環境保護政策研究解讀;承擔全市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全市環保系統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綜合性環保執法檢查的組織和依法行政措施的實施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和普法教育;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局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五)環境監察科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實施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工作;負責排污費申報、登記、徵收、稽查和管理使用,做好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以及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組織擬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環境事故調查處理和環境應急工作;負責環境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全市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六)核與輻射管理科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核設施安全、輻射防護和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技術導則;負責轄區內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放射源及射線裝置轉讓、轉移的管理和備案工作;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輻射環境安全、輻射污染防治的監督執法工作;負責委託範圍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使用項目、含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項目及電磁輻射影響為主項目的環評審批、竣工驗收以及“三同時”監管;指導和組織轄區核心與輻射事故、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調查和處理轄區核心與輻射污染糾紛和投訴。
下屬單位
市環境保護局下設5個財政全額撥款科級事業單位:酒泉市環境監察支隊、酒泉市環境監測站、酒泉市環境評價所和酒泉市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酒泉市環境應急指揮中心。
其他事項
(一)撤銷酒泉市環境保護技術諮詢服務部。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之間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級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市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兩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