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
10月2日晚,在成都武侯區航空路的卞氏菜根香旗艦店的豪包內,黃先生和朋友已酒足飯飽。接過服務員遞上的賬單:1812元。黃先生正準備付錢,賬單中間的一行字引起了他的注意,“不對喔,包間費我認,但這100塊錢的酒具清洗費是個啥?”
服務員解釋說:“這是自帶白酒收取的費用,點菜前曾給你提過。”黃先生這才想起,在點菜前,服務員確實提及過包間費和酒具清潔費,但那是在推薦他辦會員卡的時候說的,他並未在意。
“服務員讓我辦會員卡,說是充3000元送350元,有了會員卡今後的包間費和酒具清洗費都可以免收。”黃先生說,他不常來這家店,因此婉拒了服務員的推薦。
黃先生不想因為這100元掃興,要求服務員在賬單上蓋章,然後付賬。這已經是他第二次遇到這種酒具清潔費,但在上一家店,他提出這是變相的開瓶費後,對方取消了這筆費用。而這家店的服務員則堅持稱“這是我們店的規定”,而且事前已經告知。
起訴
這酒具清潔費到底在不在新消法明令禁止的範圍?黃先生較起了真,之後幾天他在網上搜尋相關的新聞報導。“我發現以前有開瓶費,而且是消費者勝訴了。”黃先生說,酒具清洗費實際上就是商家巧立名目的“開瓶費”,既然有先例,他決定挑戰一下這個潛規則。
隨後,黃先生找到重慶金牧(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黃丹幫他代理此案。黃丹認為,“酒具清潔費”實際就是變相的“開瓶費”,這有違新消法規定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應確認其無效。
“何況他是每瓶酒都收50元,很顯然不合情理。”黃先生補充說,一次就餐,不管我帶多少瓶酒,也只是使用了一次酒具。酒具清洗費只會跟杯子的數量有關,而與我帶酒的瓶數無關。
10月21日,黃先生向武侯區人民法院正式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雙方之間形成的消費契約中收取酒具清洗費的部分無效;判令酒樓返還酒具清洗費人民幣100元。10月29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經過審核,決定正式登記立案。
記者探訪
2015年10月30日10時,記者先以顧客身份來到航空路的卞氏菜根香旗艦店。客戶經理唐春梅把記者帶到一個普通標間,在餐桌上,記者看到了一個呼叫器,上面寫著“溫馨提示顧客”,內容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10%收取酒具清洗費,最高不超過50元/瓶。白酒50元/瓶,紅酒、洋酒20元/瓶,啤酒20元/件,飲料免收。
“這是大堂的收費標準,如果使用包間每一項還得多收10元。”唐經理建議記者辦一張會員卡,以後就可以免除“包間費”和“酒具清洗費”。記者離開前,唐經理說,“定了早點給我打電話,到時候包間費和酒具清洗費我可以給你少算點。”
半小時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該店營業部曲經理稱還不知道因為“酒具清潔費”已成被告。“這項費用我們都收了好多年。”曲經理說,他們店裡賣白酒是要比外面貴一兩百元,如果每一個到店的顧客都自帶酒水,利潤就會很薄。
“不過我們都會告知消費者。”曲經理說,以前也遇到過消費者不理解,但更多的消費者對交這筆錢沒有異議。“洗杯子,我們也需要人力和物力成本。”
評論
2015年10月31日,華西都市報記者就此事採訪了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實,他認為,酒具清洗費確實就是變相的“開瓶費”。但酒樓確實盡到了告知義務,而且如果不收“開瓶費”,商家會以提高菜品價格的方式,轉嫁給不帶酒水的顧客身上,這對其他顧客也會造成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