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北京市家庭或者個人在北京市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小於規定標準的,可以申請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租金規定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價格確定,實行差別化租金、租金減免或者給予租金補貼。租金標準由產權單位擬定,實行動態調整。
租期規定
一個租賃期限為3至5年,租賃期間租金不做調整。
管理辦法
承租家庭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出租、轉租、出借、調換、贈與、出售保障性住房。
承租家庭或者個人因人口、工作單位等情況變化需調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應當經產權單位同意,並報區、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調換房屋應當在全市統一的城鎮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登記、公示。
注意事項
承租家庭或者個人擅自出租、轉租配租型保障房的,以及承購家庭轉讓、贈與、出租配售型保障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產權人收回房屋。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保障對象自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