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陽自治縣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管理,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根據市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黨管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委辦發〔2013〕13號)和《酉陽自治縣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酉陽委辦發〔2011〕26號)精神,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是指為實施人才強縣戰略,由各級財政投入及社會各界捐贈而建立的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

資金來源

第三條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為:
(一)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上級人才項目資金支持;
(三)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第四條縣財政優先保證人才投入,每年在預算中安排一定經費用於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工作,隨著全縣人才工作的推進和財力增長,逐步增加人才開發專項資金額度。
第五條縣財政優先保證人才投入,教育、科技支出增長幅度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幅度。允許在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點產業發展建設資金中列支研發經費,提高項目建設中人才開發費用比例。
第六條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七條社會各界捐贈的人才資金,由縣委組織部(縣委人才辦)向捐款單位或個人出具捐贈票據,頒發榮譽證書。對捐款5萬元以上的,可按照捐贈者的要求實行定向資助;對捐贈金額50萬元以上的,可以捐贈單位、團體或個人名義命名設立人才開發的專項資金。

資金使用原則及範圍

第八條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經制度,並遵循如下原則:
(一)重點優先原則。在堅持統籌兼顧全縣各支人才隊伍建設的基礎上,重點用於實施重大人才項目、優秀人才表彰、重大課題研究以及緊缺拔尖人才引進與培養等。
(二)注重實效原則。人才開發資金的使用應有利於促進人才開發培養、發揮人才激勵導向作用、加快人才載體平台建設、推進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升級。
(三)專款專用原則。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跟蹤監督原則。嚴格執行申報立項、撥付使用、監督檢查等使用程式,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全縣重大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優秀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表彰激勵以及關懷保障等工作。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配套實施市級批准的重大人才項目,縣級重點人才工程。
(二)資助本縣創業孵化、專家院所、人才公寓、研發機構、培訓基地、市場服務等重點人才項目建設。
(三)兌現本縣引進高層次人才或特殊緊缺人才的優惠政策。
(四)對本縣人才隊伍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對本縣經濟、科技、教育、衛生、社會管理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進行獎勵。
(五)組織實施本縣高級專家、拔尖人才、名師名醫、老知識分子的關懷慰問,高層次人才醫療保障以及特殊困難人才幫扶等人才關愛活動。
(六)補充本縣對外人才交流與協作、高層次人才和緊缺特殊人才引進、重點人才培訓、大型人才活動、人才開發課題研究等人才工作經費。
(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專項人才工作。
第十條積極探索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以獎代補資助方式,確保資金使用統籌兼顧、額度合理。
(一)對市級重點人才工程和縣級人才基礎平台建設工程按比例確定資助金額;
(二)引進高層次人才和特殊緊缺人才所需安家補貼、工作津貼另行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三)人才獎勵資金按實施情況據實撥付,原則上集體不超過10萬元,個人不超過1萬元。
(四)人才關懷資金按實際支出情況據實撥付,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
(五)人才工作經費按實際支出情況據實撥付。
第十一條對於同時符合多項人才扶持政策規定,涉及多項獎勵資助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執行。

資金使用程式

第十二條提出指導計畫。縣財政部門結合本縣實際情況提出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縣委組織部(縣委人才辦)根據每年人才工作重點任務提出資金使用計畫。
第十三條提出資金申請。人才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年度人才工作任務向縣委組織部(縣委人才辦)提出資金申請,包括項目申報書、資金申請表,必要時須提供相關票據證明。
第十四條資金審核劃撥。縣委組織部(縣委人才辦)對申報項目批准立項後,會同財政部門對人才項目經費進行審核預算,按照規定程式予以劃撥。
第十五條匯報使用結果。項目實施單位每年12月份向項目主管單位報告項目實施進度和經費使用情況;資助項目完成後,須報送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取得成效和經費使用情況。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巨觀管理,縣委組織部(縣委人才辦)具體負責日常管理與指導,縣財政局具體負責經費預算、監督檢查,項目使用單位應主動接受組織、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審計和監督。
第十七條嚴格實行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使用全程管理,確保資金執行到位,縣委組織部(縣委人才辦)、財政部門應對資助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八條凡申報材料弄虛作假、資助項目進展不正常、經費匹配不到位、經費使用不當或項目進程與申報結果不一致的,一經查實將減撥或暫停撥款,直至追回已撥付的全部款項;對違反有關使用規定的,將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委人才辦)、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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