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鄭錫銘,遼寧省蓋州市看守所副所長
肇事受審
在2011年5月31日的庭審中,在舉證階段,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一份公安機關的結案報告稱,1月14日6時30分,蓋州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蓋州市清河橋頭西側市府路100米左右發現一人倒在馬路上,昏迷不醒,疑似遇交通事故後肇事者逃逸。接警後,警方趕到事發現場。經現場勘查後,警方認為,受害者被發現地點非事故第一現場。
鑒於案情重大,蓋州市公安局成立了“114特偵組”,蓋州市公安局局長呂兵擔任組長。特偵組經過細緻調查,終於在姜瀟楠死亡後兩天鎖定蓋州市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長鄭錫銘有重大作案嫌疑,1月28日晚,特偵組召開會議,決定29日傳喚鄭錫銘。
然而,29日早上8時30分,鄭錫銘主動到蓋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勇的辦公室投案。
檢察機關指控:14日6時許,被告人鄭錫明駕駛無證白色普通型桑塔納轎車行駛至蓋州市二線交通崗南70米左右時,將被害人姜瀟楠撞倒,在被害人姜瀟楠昏迷的情況下將其拖拽至車上。鄭錫銘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將被害人姜瀟楠帶離事故現場後遺棄在蓋州市清河橋頭西側市府路100米左右的路邊,被害人姜瀟楠被行人發現後,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鄭錫銘身為人民警察無視國家法律,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鄭錫銘對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他承認,他所駕駛的車輛為2010年購買的無證車輛(俗稱“黑車”)。在鄭錫銘的訊問筆錄中,鄭供認:“我是早上6點10分從家裡出來的,肇事時間我估計是6點15分,當天是工作日我從家出發就是為了去單位上班,平時都是7點前到單位,因為食堂7點開飯。因為肇事時駕駛的車牌是假牌子,所以車牌照記不清了,牌子是向別人要的。肇事時所駕駛的車是從去年七八月份開始開的。肇事後,我開車回到單位,當天上午我將車的坐墊套卸下來放到辦公室,同時讓單位鍋爐工把遼H的假牌照換下來,換了一副遼O的牌照,具體號也記不清了。然後去修車廠修車。修完車後我把車停在單位車庫裡,當天下午或第二天我把兩副牌照和車內的坐墊套用兩個塑膠袋包著,丟到鍋爐房燒了。然後讓人換上新的坐墊套。”
在法庭辯論階段,鄭錫銘的辯護人認為,鄭錫銘在案發後主動投案,並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實,屬於自首,應該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然而,姜家福對鄭錫銘辯護人的自首之說提出了質疑。他認為,鄭錫銘在投案前,已被公安機關鎖定有重大犯罪嫌疑,所駕駛車輛也被鎖定是重大嫌疑車輛。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鄭錫銘的兩次口供都隱瞞了主要犯罪事實,之前的口供稱:“將被害人姜瀟楠撞倒後,拖拽到車中,是想送到蓋州市醫院搶救,在拐彎時,由於車門不嚴,將孩子甩了出去,自己並未發覺。”直到2月25日,在公安機關強大的審訊壓力下,鄭才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因而,不能構成自首。他對於主要犯罪情節避重就輕,從這一點上講也不能從輕處罰。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鄭錫銘將姜瀟楠拋棄在機動車通行的馬路上,鄭應該預料到有車可能從此經過,並且已經看到前方有車的燈光,鄭應該預料到被害人可能被他人車輛再次碾壓。所以說,鄭錫銘意圖製造被害人被他車肇事的假現場,以此嫁禍於人,來逃避法律對被告人的懲罰。
該律師認為,此外,鄭在從車上拖拽孩子時,使孩子的頭部摔在地上,對孩子造成第二次傷害。犯罪後毀滅犯罪證據,毀掉車牌,換保險槓,換車燈,補漆等,都是在極力掩飾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