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04年02月,任中國農業銀行廣西崇左分行行長;
2007年04月,任中國農業銀行廣西區分行公司業務處處長;
2008年10月,任廣西鐵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12年05月,任廣西鐵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4年08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信用聯社黨委副書記、主任;
2016年07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7月18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鄭見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免去職務
2017年8月,免去鄭見龍的廣西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副主任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8月,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訊息: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鄭見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鄭見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經商辦企業,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鄭見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鄭見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鄭見龍開除公職處分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按程式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立案偵查
2017年9月,據高檢網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原副主任鄭見龍(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原副主任鄭見龍(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玉林市人民檢察院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鄭見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鄭見龍,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見龍先後利用其擔任廣西鐵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依法判刑
2018年12月29日上午,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自治區金融辦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鄭見龍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鄭見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鄭見龍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鄭見龍先後利用其擔任廣西鐵投集團副總經理、總經理,廣西區農信社主任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遠辰(北京)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億鼎安吉投資有限公司、廣西金伍岳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廣西沃力商貿公司在項目合作、融資貸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相關人員送給的人民幣總計1425.151萬元。
法院認為:鄭見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了受賄罪。鄭見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鑒於鄭見龍到案後,如實供述其受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聞媒體記者、部分被告人家屬到庭旁聽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