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鄭煥舉,琿春林業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鄭煥明親弟弟,犯綁架罪被告人,因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事件經過
身為琿春林業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卻因為欠債10多萬元而綁架上級主管局——延邊州林業管理局局長,企圖勒索100萬元錢來讓自己下半生過好日子,結果不但錢沒要到,自己和親弟弟以及多年好友都成為階下囚。這起曾經轟動一時的綁架案在琿春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判決主犯——被告人鄭煥明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萬元;被告人鄭煥舉(鄭煥明親弟弟)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孫繼紅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萬元。3名被告未提出抗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綁架原因
辦產業失敗 欠債10多萬元
48歲的鄭煥明此前一直在琿春林業公安局工作,發案前擔任琿春林業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這個在外人眼裡令人羨慕的警察為什麼要做這種知法犯法的傻事呢?據鄭煥明被捕後交代,他綁架的原因都是因為錢。原來,2009年時,他曾經想辦點產業賺錢,貸款6萬元錢,結果產業沒辦成,錢卻花光了,之前,他還從親戚處借了3萬元,也沒還上,而自己家裡的存款也已經被他花光,到了2009年11月時,他已經欠下外債10萬多元。
怎么才能快速找到錢呢?從事警察工作多年的鄭煥明竟然想到了綁架,而且首先想到的就是綁架上級主管局——延邊州林業管理局局長劉懷,因為鄭煥明認為,局長肯定能拿出現金來,而且為了生命安全,劉應該不會報案。
“通過綁架他,勒索50萬元錢,好把欠款還了,然後用剩下的錢過點好日子。”鄭煥明交代。
綁架準備
假稱要賬騙弟弟和朋友幫忙
鄭煥明先找來兩個幫手:他的親弟弟鄭煥舉和多年好友孫繼紅,原因是這兩個人一直很聽他的話,他讓幹的事從來都不問原因。而為了將兩人找來,鄭煥明撒了個謊:稱有個延吉人欠了他很多錢不還,想找他們一起到延吉去幫忙要賬。這樣,鄭煥舉和孫繼紅不明原因,稀里糊塗地成了綁架案的幫凶。為了成功實施綁架,鄭煥明多次來到延吉,在劉局長家附近多次踩點和研究綁架他的方法,摸出了他的作息規律。鄭煥明還精心準備了交通工具和綁架用的工具,包括車輛和拇指銬等。
綁架過程
冒充反貪局工作人員實施綁架
綁架不是一次成功的,有過兩次失敗,第一次沒有等到劉局長,第二次看到劉局長坐車去了飛機場,於是鄭煥明認為時機不對,沒有實施行動。
2009年11月18日16時30分,鄭煥明等人第三次在劉局長家樓下等待時機,看到其司機趙延軍送完劉局長回家後準備離開,鄭煥明認為時機已到。
當趙延軍從地下停車場開車出來,鄭煥明將車停在道中間擋住去路,鄭煥明和孫繼紅迅速打開車門躥到趙延軍的車上,並謊稱“我們是省檢察院的,找你核實情況”,同時用拇指銬將趙的手銬住,鄭煥明開車將司機和車一同劫走。鄭煥明還從司機身上搶走現金7000元,後來事情敗露後從其工資卡上取走3600元作為逃資。
第二天8時多,鄭煥明等人開著劉局長的車來到劉局長家樓下,隨後,對劉局長謊稱“我們是省檢察院反貪局的,我們局長想找你核實點情況,跟我們上長春一趟,為了考慮你的影響要用你的車去”,就這樣將劉局長騙上車,成功實施了綁架。
綁架失敗
交警路檢發現無牌照綁架車
綁匪成功實施了綁架後,狡猾的鄭煥明還特意假冒檢察院工作人員令劉局長打電話告知家人和單位,說有事上長春去,不能參加會議了。也就是說,直到事情敗露,還沒有人知道劉懷局長被綁架一事。 然而,正所謂百密一疏。綁架案的最終敗露竟然緣於琿春交警認真的檢查工作。
當天早晨實施綁架後,鄭煥明開著載有劉局長的車,其弟鄭煥舉開著載有司機趙延軍的轎車準備開往琿春。
然而,讓他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在路過琿春市英安鎮公安檢查站時,其弟鄭煥舉開的車因為沒有牌照被交警攔下來檢查。交警檢查中發現諸多疑點,並隨後發現了手上戴著拇指銬的趙延軍,立即將鄭煥舉控制住。鄭煥明及孫繼紅駕車強行沖卡逃跑。此時是2009年11月19日10時30分,在綁架劉懷局長3個半小時後,綁架一案敗露。
逃跑途中還要勒索100萬
此案引起重視,多方警力立即會聚琿春,共商對策。此時,自知事情敗露的鄭煥明和孫繼紅感覺此事已經無法挽回,鄭煥明竟打電話給自己的領導——琿春林業公安局局長曲延軍,告訴他們綁架了劉懷及其司機。隨後,鄭煥明勒索劉局長,讓他找人給匯款100萬元,遭劉懷巧妙拒絕。 隨後,琿春林業公安局局長再次打來電話要求談談,自知事情已經完全沒有希望的鄭煥明無奈之下,將劉局長放走,自己和孫繼紅逃走。延邊警方行動迅速,在2009年11月24日,將二人抓獲。據鄭煥明交代,其弟鄭煥舉被警方抓住後,他們感到事情無望,於是釋放了劉懷,不僅如此,鄭煥明還跪在地上向劉懷磕了3個頭,說了聲“對不起了”,希望以此來減輕自己的罪行。但在釋放之前,劉局長企圖跳車逃跑時,遭到鄭煥明毆打。
法院認為
主犯情節較重 從犯情節較輕
3月10日,琿春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3名被告人都表示認罪、悔罪,其家屬還積極主動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最終,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煥明、孫繼紅、鄭煥舉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綁架他人,已構成綁架罪,且屬共同犯罪。
其中,被告人鄭煥明為勒索巨額錢財,長時間預謀綁架,並糾集同夥,多次踩點並摸清被害人的作息規律,精心準備作案工具;冒充省檢察院工作人員,採取使用戒具、毆打等暴力手段實施綁架,且綁架二人期間採取脅迫手段,索取被害人趙延軍的現金7000元;罪行暴露後,帶著被害人劉懷駕車強行沖卡,身份暴露後,在被公安機關追捕、所駕駛車輛斷油的情況下,棄車棄人逃跑。在逃跑過程中,又從被害人趙延軍處索要的交通銀行卡中取走人民幣3600元等,其情節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鄭煥舉、孫繼紅系從犯,且認罪態度較好,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鄭煥舉、孫繼紅在綁架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但被告人鄭煥舉所起的作用相對於被告人孫繼紅所起的作用大。法院認為,本案中所涉兩個罪名中,與搶劫罪相比,綁架罪系重罪,對三被告人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