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酒類行業協會

鄭州市酒類行業協會(簡稱鄭州酒協)成立於2007年4月19日,是在鄭州市商務局主管下,由鄭州市民政局備案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組織。目前,在鄭州六區一縣五市皆有工作委員會。協會現有會員、酒類經銷商近3000家。

鄭州市酒類行業協會簡介

鄭州市酒類行業協會(簡稱鄭州酒協)成立於2007年4月19日,是在鄭州市商務局主管下,由鄭州市民政局備案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組織。目前,在鄭州六區一縣五市皆有工作委員會。協會現有會員、酒類經銷商近3000家。
協會精神:資源同享 創新發展 貼心服務 合作共贏。
協會理念:讓每一個會員都有更好的發展機會,讓每一個消費者都能喝上放心酒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法規條例,構築“廠家與商家平台,企業與政府的橋樑”。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治,促進行業交流,推動鄭州地區酒類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協會業務:研究本行業國內外發展動態、蒐集行業信息,規避行業風險;規範酒類市場流通秩序,制定行業標準,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為廣大酒類廠家、經銷商、消費者提供一個全方位的名優酒購銷互動服務平台。
地址:鄭州市百花路46號院18號樓3層 郵編:450006

鄭州市酒類行業協會行規行約

鄭州市酒類行業協會行規行約
(2007年4月19日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為了進一步規範酒類市場秩序,約束經營者行為,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利益,構建和諧經營、消費環境,使酒類市場規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要求,特制定本行規行約如下:
第一條 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產品;堅決反對為謀私利而損害國家和行業整體利益的行為。
第二條 堅持誠實誠信經營原則,保證商品真實質量, 杜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第三條 所有經銷酒類商品必須明碼標價,不欺詐消費者。
第四條 共同維護行業正常經營秩序,不得擾亂市場,破壞共存的經營環境。
第五條 認真學習並嚴格執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一)堅決執行“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制度”,確保所有酒類商品攜帶“身份證”在市場流通。
(二)酒類生產企業和批發商不得向未辦理備案登記的零售商和經營者提供酒類商品。
(三)批發商向零售經營者提供酒類商品時,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
(四)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場所醒目處懸掛《酒類備案登記證》。
(五)經營散裝酒的商家,其散裝酒盛裝容器必須符合國家衛生要求,貼上符合國家飲料酒的標識,並標明開啟的有效期和經營者的聯繫電話。
(六)禁止流動銷售散裝白酒。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必須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六條 經營者應互相監督,對違反有關規定和不正當經營行為應及時舉報,不得知情不報,相互包庇。
第七條 自覺遵守《章程》,履行義務,積極支持本協會開展的經營情況檢查,並及時、準確、無誤地向協會提供所需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八條 要積極配合業務主管部門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撓。
第九條 積極參與本協會開展的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相適應的公益性活動,做一個有愛心、有社會責任感的新一代豫商。
第十條 會員之間因價格、市場等問題引起的爭議或糾紛經雙方協商無效,可向協會請求調解,協會受理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不成,可向國家有關職能部門投訴或起訴。
第十一條 所有會員對上述條款應自覺遵守,如有違反,本協會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內部通報,直至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本行規行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鄭州市酒類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鄭州市酒類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鄭州市範圍內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為酒類行業和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我市酒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鄭州市商務局的業務指導和鄭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為:鄭州市百花路46號院18號樓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有關酒類產銷經營政策和法規建設的意見。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酒類市場秩序,實施行業管理。
三、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並監督會員履行和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
四、進行行業調查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開展諮詢服務、平優論證、行業標準論證活動,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等培訓,創辦行業協會網站、出版物。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
六、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組織引導企業開展名牌戰略。
七、組織酒類展銷會、展覽會活動;引進國內外先進的經驗技術,開展酒類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加強與國內外各種酒類行業協會、商會、學會及其他商業機構組織的聯繫;指導協調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反傾銷反補貼的工作,發揮協會的整體網路功能作用。
九、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十、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一、在鄭州市範圍內註冊登記的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國有、集體、中外合資、股份制、私營及其它多種經濟成分組成的零售批發企業、工業生產企業、原輔材料供應業和飲食服務企業等,承認本協會章程和《行業公約》,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二、熱心研究並支持酒類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研究機構、其他有關法人團體或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和《行業公約》,願意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均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的在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自然人(法人代表委託書)為本協會的會員代表人。如上述人員變動,需要向本協會備案。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協會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協會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與協會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協會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協會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協會財務,查閱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協會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協會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協會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協會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檢查協會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一般每年對協會定期檢查一至二次,並可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協會進行專項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時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2007年4月1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