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工業企業節能監測(以下簡稱節能監測),是指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依法對重點用能單位和主要耗能設備的能源利用情況,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節能產品進行監督、檢測、評價、分析和認定,並對浪費能源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的監管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能源的各類工業企業。
第四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工業節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市)、區經濟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節能監測機構具體負責節約能源的監測工作。
第五條 市節能監測機構依法開展節能監測工作,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監測和非法干預。
第六條 市節能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用能單位的能源供應與利用狀況,依法進行監測,對供能質量不合格和浪費能源的行為提出整改建議;
(二)協助市節能主管部門編制節能監測計畫,並負責實施;
(三)整理、匯總、分析節能監測數據;
(四)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匯報本市節能監測情況,並提出建議;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節能的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制定地方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範;
(六)開展節能技術研究、情報信息交流、技術諮詢,協助節能主管部門做好節能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七條 節能監測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測用能單位的用能品質;
(二)監測評價用熱、用電、用油、用氣的合理利用狀況;
(三)按照國家及本市頒布的能耗標準,檢測、評價耗能產品的生產能耗情況,並對影響產品能耗的關鍵工藝、設備及主要運行參數等技術性能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四)對節能產品的能耗指標和節能技術先進性進行檢測、評價;
(五)對企業能源利用率、用能設備、機具運行效率以及與產品能耗有關的工藝系統和過程等進行檢測、評價;
(六)對企業生產、銷售的用能產品,在銘牌及產品說明書上是否有公示的能耗指標,並對公示的能耗指標與產品實際的能耗指標進行檢測、認定;
(七)對能源轉換、輸配及利用系統的配置與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價;
(八)檢查有無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能設備及違反國家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產品;
(九)檢測、評價節能用材和余能資源的回收利用情況;
(十)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能耗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十一)檢查用能企業生活用能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節能監測分定期監測和不定期監測。定期監測由節能監測機構按照節能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監測計畫進行,一般為兩年一次,對主要耗能設備監測一般為一年一次。不定期監測是節能主管部門根據節能監管需要,委託節能監測機構對用能單位實施的臨時抽檢。臨時抽檢,每年度不得超過三次。
定期監測須在實施監測10日前通知被監測單位。
第九條 節能監測可分為單項監測與綜合監測。單項節能監測是指對單項耗能設備、耗能系統或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的部分內容的檢測和評價。綜合節能監測是指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的全部內容的檢測和評價。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年度監測計畫:
(一)按監測周期需要進行監測的;
(二)年綜合耗能折合標準煤3000噸以上(含3000噸)的用能單位;
(三)新建、擴建投產一年以上的用能單位的耗能情況;
(四)因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造成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能源消耗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的用能單位;
(五)節能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節能要求應納入檢測評價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被監測單位應當向市節能監測機構提供與監測有關的技術檔案和資料,根據具體要求做好準備,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被監測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屬於商業秘密的,市節能監測機構不得對外提供或者透露。
第十二條 市節能監測機構應當在監測工作結束後,30日內向節能主管部門及被監測單位提交監測報告,節能主管部門依據監測報告,下達處理意見通知書。
第十三條 用能設備(或產品)經監測達到標準要求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發給用能單位《設備(或產品)節能監測合格卡》。主要用能設備(或產品)經監測全部達到監測標準並符合用能評價標準的,由節能主管部門發給用能單位《用能監測合格證書》。
《設備(或產品)節能監測合格卡》、《用能監測合格證書》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定期監測周期內有效。但經抽檢達不到標準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條 年綜合耗能總量5000噸以上標準煤(含5000噸)被國家、省、市確定為重點用能單位的企業,應當每季度向市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報告或者經監測其報告的能源消耗情況與事實不符的企業,節能主管部門可責令其於3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市節能監測機構進行節能監測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已頒布實施的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方法,並對出具的監測報告負責。
第十六條 節能主管部門對違反節能規定及監測結果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的用能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初次監測不合格的,由節能主管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期限為1至6個月。被監測單位認為確需延長期限的,應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及監測機構。被監測單位整改後由監測機構進行複測。
(二)複測仍不合格者或單位產品超能耗情節嚴重、在限期內不治理或未達到治理要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被監測單位和生產廠商,對監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監測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向節能主管部門提出複測,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複測,並依據複測結果做出最終決定。
第十八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節能監測機構提供虛假檢驗測試報告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按照《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市節能主管部門不再委託其承擔節能監測任務。
第二十條 節能主管部門、節能監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被監測單位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向被監測單位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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