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備案登記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 2004年第14號),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對外貿易經營者未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的報關驗放手續。其中,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二)備案登記程式
1.對外貿易經營者可點擊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網上備案登記系統”,並在網上認真填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登記表》中所有事項的信息,確保所填寫內容是完整、準確和真實的。
注意:在登記時請選擇“河南省商務廳”作為“備案登記機關”,並使用簡體中文填寫表格。
2.對於擬工商註冊成立的新企業或擬工商登記的個人,可在辦理營業執照的同時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經營範圍,然後再通過商務部網站,按上述辦法申報;對於已經在工商註冊成立的企業必須先向工商部門申請增加“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經營範圍,然後再通過商務部網站按上述辦法申報。
3.對已工商註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資),在登錄我局網站備案登記之前,必須先到工商局增加“貨物及技術進出口”的經營範圍。
4.提交網上申請數據後,請將網上填寫好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列印下來(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張A4紙上)。認真閱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背面的條款,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注意填表要求:經營者名稱及經營場所需翻譯成英文,英文必須全部大寫,經營場所前必須加“河南省”,英文譯名的地址要與中文相對應;日期及電話、傳真要規範格式,日期由8位數字組成,如2004-07-26,電話及傳真號碼應為固定坐機,前面應加區號0371—;列印提交《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後,需抄下“登記表系統編號”,否則無法打證。
(三)送報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
1.蓋章簽字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營業執照複印件(正本或副本);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4.企業法定法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5.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
6.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境外企業,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檔案。
以上材料複印件均需校驗原件。
請企業填報數據時,務必認真填寫和核對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
(四)辦結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第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市商務局)應給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說明理由。
(五)相關檔案
1.《對外貿易法》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二、後續手續辦理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自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之日起30日內,需按下列程式到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辦理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
(一)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尚未加入“貨物及技術進出口”字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請憑市商務局核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資料,到市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
(二)憑市商務局核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到鄭州海關辦理註冊登記並領取《報關註冊登記證明書》。
(三)憑《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報關註冊登記證明書》等到市國稅局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
(四)到河南省外匯管理局辦理進口購匯和出口核銷的登記備案手續。
(五)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報關註冊登記證明書》等到河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進出口商檢的有關手續。
(六)在有國際結算業務的銀行辦理進出口業務結算帳戶。
(七)到鄭州海關辦理“電子口岸”的有關登記錄入手續。
涉及海關等各部門的具體辦理程式和所需資料請直接向經辦部門諮詢。
三、事項變更
(一)須辦理變更的事項
凡有下列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1.企業名稱(包括中、英文名稱)
2.經營場所(包括營業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註冊資本
5.工商登記註冊號
6.聯繫方式(包括聯繫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二)辦理變更須提交的材料
1.事項變更申請書(簡要說明要申請變更的項目和理由)
2.加蓋公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事項變更申請表》
3.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名稱變更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4.《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5.法定代表人變更,須提交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正確填寫變更申請表,在“申請變更內容”欄目中填寫相應變更項目,無變更內容的欄目,須填“無變更”。提交的材料必須用A4紙打(復)印,提交材料時須帶原件核對。
(三)辦理變更的程式
1.填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事項變更申請表》並向市商務局外貿處提交上述材料。
2.市商務局將有關數據通過網路報送商務廳,同時根據需要變更或發放新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憑變更後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到海關、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四)辦結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第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市商務局)應給符合條件的企業換髮《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說明理由。
四、補換證書
(一)補換範圍
1.遺失《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發生嚴重污損;
3.因有關部門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置換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辦理程式
1.凡遺失《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須按照下列程式辦理補領手續:
(1)在省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2)向市商務局遞交書面申請等材料;
(3)由市商務局發放新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4)企業憑新發放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到海關、稅務、外匯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2.屬於“補換範圍”第二、三條情況的企業申請補換證書時無需刊登遺失聲明,其他程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寫明補換證書的理由,刊登遺失聲明情況,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簽字);
2.刊登“遺失聲明”報紙的原件(“遺失聲明”中應說明企業名稱、所遺失證書的右上角編碼,並聲明該證書作廢);
3.營業執照複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5.只遺失正本或副本證書的企業,須將其未遺失證書的原件交回;提交材料必須用A4紙打(復)印,提交材料時須帶原件核對。
(四)辦結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第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市商務局)應給符合條件的企業補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說明理由。
五、資格註銷
已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如因公司停業等原因,可自願申請註銷其備案登記記錄,不再經營進出口業務。
(一)辦理程式
1.向市商務局對外貿易處提交書面申請等材料,並交回持有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備案登記表或資格證書已遺失的需在省級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2.對外貿易處收到申請後上報商務廳,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系統”中將其備案登記信息置為無效。
(二)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表示自願註銷和申請註銷原因等,需加蓋公章和法人代表簽字;
2.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原件校驗);
3.營業執照複印件(原件校驗);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原件校驗);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正、副本)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