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外來從業人員的管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和使用外來人員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外來從業人員,是指非本市市區城市常住戶口而在本市市區建成區範圍內,從事勞務、經營、服務活動在一個月以上以取得工資收入或經營收入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建成區範圍內外來從業人員的管理。
外地受聘來本市從事科技、文教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境外本市從業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對外來從業人員實行規模控制、嚴格管理、依法保護、搞好服務的方針。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招用臨時人員,應首先招用城市失業人員。城市失業人員不能滿足需要時,應優先招用本市農村人員。
第六條 外來從業人員的勞務、經營活動和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外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服從管理,維護社會秩序。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外來從業人口管理協調機構,負責本市外來從業人員管理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組織指導各部門、各單位落實外來從業人員管理措施。
勞動、公安、工商行政、計畫生育、建設、交通、房產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外來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八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對外來從業人員的實際需要,編制使用外來從業人員年度總量控制計畫,報計畫行政部門批准後下達。各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落實。
第九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將市區內各行業、工種分為可使用、控制使用和不準使用外來人員三類,並嚴格審批,分類管理。
第十條 外來從業育齡人員來本市從業,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常住戶口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到現暫住地街道辦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證。
第十一條 外來從業人員必須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暫住登記,領取《暫住證》;整戶暫住的申領《暫住戶口簿》。
第十二條 外來從業人員必須持《暫住證》按規定到市或區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外來人員就業證》的外來從業人員。
第十三條 外來成建制單位從事建築、安裝、裝修、維修、搬運、裝卸等業務,須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審查證書和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戶口簿》,到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成建制外來勞動力從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 外來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須持《外來人員就業證》及其他有關證件到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外來從業人員租賃房屋,出租方應查驗承租人的有關證件,督促承租人辦理《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簽訂租賃契約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到公安派出所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書》。
房屋出租人對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有監督、制止、舉報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從業人員,必須持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用工手冊》,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招收。
第十七條 外來人員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在市場內或者其他經批准的地點經營,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應當對外來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制止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用人單位、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應當分別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暫住人口管理治安責任書》,與計畫生育部門簽訂《計畫生育保證書》。
第十九條 勞動、公安、工商行政、計畫生育、建設、房產、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集中檢查、專項檢查和經常性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強對外來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及進處理各種違章違法行為。
第三章 服務與保護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從業人員的服務工作,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對外來從業人員在政治上、經濟上、法律上應當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外來從業人員為本市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外來從業人員申請辦理有關證件,手續齊全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刁難。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應當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依法保障其獲得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外來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用人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治療,並按有關規定支付醫療費用和撫恤費用。
第二十四條 外來從業人員憑《外來人員就業證》,可享受勞動部門提供的就業諮詢、就業訓練、職業介紹、社會保險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向外來從業人員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應當向外來從業人員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並嚴格按照核准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對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或超標準收費,外來從業人員有權拒交,並可向物價部門舉報,也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外來從業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生產經營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控告或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受理並及處理。
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正處理,維護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每招用一人處以1000元罰款:
(一)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應當招用城市失業人員而擅自招用外來人員的;
(二)不準使用外來人員的行業、工種招用外來人員的;
(三)控制使用外來人員的行業、工種超過勞動行政部門許可的比例或數量招用外來人員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在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招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由市、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按每招收一人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外來從業人員、房屋出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糾正,並按有關規定處罰:
(一)為外來從業人員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惡劣的;
(二)剋扣或無故拖延外來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的;
(三)未按規定向傷亡的外來從業人員支付醫療費用和撫恤費用的。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違反規定向外來從業人員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由收費罰款主管部門依照《鄭州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上街區建成區和各縣(市)城鎮外來從業人員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