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處理辦法

公文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裁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包括命令、決定、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簡介

一、公文處理

公文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裁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二、公文種類

市政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命令、決定、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三、公文受理範圍

市政府受理國務院、國家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各委廳局、兄弟城市政府和本市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傳送給市政府的公文。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下屬單位的公文,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予受理。

四、公文受理渠道

市政府受理的公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文電處接收。凡未經文電處接收的公文,運轉中發生誤壓、漏辦、丟辦等情況,責任由送、接公文的人員承擔。對收到的公文,凡不符合公文處理規定的,文電處可提出意見,予以退回。市政府領導同志和辦公廳其他處室不直接受理公文。

五、公文傳遞、辦理程式

文電處收到公文,應分別予以登記、分類、加箋,提出分辦或者擬辦意見。其中對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各委廳局或兄弟城市政府的公文,送有關領導批示後按照批示辦理;對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統一由文電處負責辦理;需要市政府審批的,轉有關處室辦理後送有關副秘書長、主管副市長審批;如需要呈送其他領導同志閱批、簽發及轉其他處室或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的,統由文電處負責傳遞;主送“市委並市政府”的公文,文電處只送市政府領導傳閱。

有關處室辦理的請示,報告和其他公文,辦理完畢後,應及時將辦理結果報告文電處,並將原件退文電處存檔。

市政府領導批示及需催辦的批件,由相關業務處室登記後,分別轉督查室和有關處室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

六、發文形式

(一)以市政府名義,由市長簽署和向社會發布的規章,用《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號)的形式印發。

(二)凡以市政府名義,對帶有全局性或比較重大的問題,如發布涉及全局性或某一方面的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對某些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發布命令、通知等,用《鄭州市人民政府檔案》(鄭政〔200×〕×號)的形式印發。

(三)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或國務院的請示、報告,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對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請示的批覆,對先進集體和授予榮譽稱號的先進個人的表彰,用《鄭州市人民政府檔案》(鄭政文〔200×〕×號)的形式印發。

(四)市政府任免幹部的公文,用《鄭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鄭政任〔200×〕×號)的形式印發。

(五)以市政府名義,向全市或一定區域的人民民眾公布某項政策、規定和重大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周知或遵守的事項,一般以《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通〔200×〕×號)的形式印發。

(六)報省政府審批的臨時出國、赴港澳事宜,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用《鄭州市人民政府檔案》(鄭政出〔200×〕×號)的形式印發。

(七)建設用地、改耕地為非耕地和國有荒地開發利用的審批意見以及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用《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檔案》(鄭政土〔200×〕×號)的形式印發。

(八)以市政府名義,由市長簽署的行政處理決定,用《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鄭政行政處〔200×〕×號)的形式印發。

(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分別用《鄭州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紀要》、《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鄭州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市政府副秘書長及其以上領導職務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用《鄭州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鄭政會紀〔200×〕×號)的形式印發。

(十)經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有關全市性的問題,如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政策的意見,以及對全市性工作發出的通知、通報及轉發縣(市)區、市政府各部門的重要檔案等,用《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鄭政辦〔200×〕×號)的形式印發。

(十一)經市政府同意,承辦處理全國、省、市人大和政協方面的建議、提案,成立各類領導小組的通知,經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代市政府對下級機關的批覆、通知,用《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鄭政辦文〔200×〕×號)的形式印發。

(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用《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函〔200×〕×號)或《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鄭政辦函〔200×〕×號)的形式印發。

(十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部署緊急工作、通知緊急會議等事項,用《鄭州市人民政府內部明傳電報》(鄭政明電〔200×〕×號)、《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內部明傳電報》(鄭政辦明電〔200×〕×號)的形式印發。

(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在各種會議上的講話,以及需要印發給有關單位學習參照執行的檔案、資料等,一般用白頭檔案(鄭政閱〔200×〕×號)的形式印發。

(十五)需要在市政府辦公廳機關內部執行的規章制度,以及需要辦公廳機關工作人員周知的其他事項,用《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廳內文〔200×〕×號)的形式印發。

七、發文規則

(一)凡是可以用電話、電子郵件、面談、傳真電報、密碼電報等方式解決問題的,不印發檔案。

(二)凡是可以用市政府辦公廳檔案行文解決問題的,不印發市政府檔案;可以用白頭檔案解決問題的,不印發正式檔案;能合併發文的,不單獨印發檔案。

(三)凡屬市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行文或同有關部門聯合行文可以解決問題的,不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或批轉。各部門確有必要聯合行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講求實效、時效。各部門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向外正式行文。

(四)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包括遵照市政府領導指示召開的會議)的紀要,以部門名義印發,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一般不予批轉和轉發。重要的會議紀要,經請示市政府領導同意後,可在文中註明“經市政府同意”或“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的字樣,仍由部門印發。

(五)除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涉及人、財、物等具體業務問題的,各部門可向業務主管部門直接行文,不必經市政府轉辦。

(六)貫徹上級檔案,不發簡單的表態性或照搬照套檔案;確需發文的,必須結合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貫徹意見。

詳情

八、擬稿和審核

(一)草擬公文,應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並統一使用“鄭州市人民政府發文稿紙”(電報使用“密碼電報”或者“內部明傳電報”稿紙),用鋼筆或者毛筆認真譽寫清楚,以便審批、印製、查閱和存檔。

(二)擬稿應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文字精練,書寫工整。其中所用的材料、數據、計量單位、人名、地名、時間和引文等,要認真核對,做到規範劃一、準確無誤。公文中的數字,除必須使用漢字的外,一般應使用阿拉伯數碼。擬稿人要註明單位、姓名、電話,經本單位負責核稿後按規定程式辦理。

(三)擬發的公文,凡涉及有關部門的,須會審提出意見,各會審部門的負責人應簽名並加蓋公章。

(四)草擬公文時,起草人應依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若不屬於國家秘密,應在擬文稿紙上標明“非密”;若屬於國家秘密,則要在擬文稿紙上提上秘密等級(秘密、機密、絕密)、保密期限初步意見,並標明定密依據,爾後按程式批准確定。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式分別標明“特急”、“急件”。

(五)實行公文分層審核把關責任制。辦公廳業務處室收到經過協商、協調的擬稿及有關部門的會審意見等材料後,即進行初審,並由處長簽署意見,經分管副秘書長(副主任)審核,再由文電處文字把關審修後,按公文簽發的規定送有關領導簽發。未按有關規定審核的公文,不予受理。

公文印製中的校對工作由起草處室負責,編號、印刷、裝訂、傳送、存檔等工作由文電處負責。

根據黨政分工的原則,以市委、市政府或兩個辦公廳名義联合制發的公文,原則上以市委辦公廳為主撰制印發;確需由市政府辦公廳起草時,由負責擬搞的處室呈市政府或辦公廳領導審簽後,轉請市委辦公廳主辦。

(六)嚴格控制發文數量。文電處每年初應根據辦公廳領導指示,歸口編制出當年各類公文控制指標,經秘書長、主任辦公會議討論後,分送各位領導及辦公廳有關處室掌握。文電處每季度應將發文情況通報一次。根據工作需要,經秘書長批准,公文的檔案形式和各口發文數量可作適當調整。

(七)審核公文應遵循“堅持政策、嚴謹細緻、精益求精”的原則,把關的重點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注意政策的縱向連續性和橫向一致性;是否與有關部門和地區協商、會簽;密級確定、文字表述、文種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九、審批和簽發

審批、簽發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應嚴格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鄭政文〔1999〕11號)中檔案審批制度的規定辦理。

呈送公文,要按照領導同志分工確定主批人批示、閱示,其他領導同志閱知,對口審批,以明確責任,提高工作效率。

領導審核、審批公文時應明確簽署同意、不同意或者其他具體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領導審批、簽發公文,套用鋼筆或者毛筆書寫,不能用鉛筆和其他不符合記錄、存檔要求的書寫工具。

十、運轉和催辦

公文的運轉應做到準確、及時、安全,不得壓誤、丟失和疏漏。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公文的運轉程式為:擬稿業務處、主管副秘書長、法制局、文電處、秘書長或主管副市長、市長。嚴禁來文單位的同志持件運轉。凡送請領導閱示、審批和有關處室辦理的公文,有關人員均應嚴格登記,各個環節都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抓緊辦理,做到一般檔案一日一清,急件隨到隨辦,特急件專人限時辦理。送批公文,如有關領導外出,一般可隔過下傳或者送代管領導審批;不能隔過下傳或者代批的,視時間要求分別採取等待或者專程送批的辦法。

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公文的催辦工作,由文電處和有關處室負責。凡市政府交辦的需報反饋結果的公文,各縣(市)、區,各部門必須按時限要求或在兩周內回復,並將辦理連同交辦的原件一併報送市政府辦公廳交辦處室。對沒有正當理由拖延不辦、貽誤時機、造成損失的,要追究部門主要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

十一、印發和存檔

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其登記、印製、分發、存檔工作由文電處負責;印發市長、副市長講話的討論稿和其他送領導審批、參閱的材料,由有關處室負責校對、留存。

十二、答覆和查詢

市政府受理的請示、報告,應及時答覆辦理結果。凡已辦結的公文,除正式行文批覆或者轉發外,由有關處室根據領導意見或者辦文情況分別通過面談、電話、便函等方式給予答覆,通知報文單位及時取回或轉交有關部門。各縣(市)、區,各部門均不得直接從市政府領導或辦公廳其他處室將公文取走。答覆內容僅限於結論性意見。任何人不得在公文上隨便批註領導同志的批示、意見,不得隨便向外透露領導同志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詳細辦理情況。對市政府領導的批示,未經批准不得複印外傳。

查詢公文辦理情況,應由報文單位憑介紹信聯繫查詢,一律由文電處接待。任何來文單位不得直接找市政府領導同志催辦公文,查詢辦理情況。個人查詢,一律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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