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單位公章的管理,規範審批程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局公章由局辦公室專人統一管理。按照保密要求,公章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做到專櫃保管,嚴防盜用。公章保管人出差、休假,應將公章交由局辦公室指定人員保管,嚴禁私自委託他人保管。
第二條 使用公章必須由局辦公室人員經辦,經辦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嚴禁用章單位人員或其他人員直接辦理。使用公章時,要嚴格把關,認真審閱、了解使用內容,檢查留存材料是否齊全,有無領導簽字同意,並詳細登記。
第三條 印發局檔案時,必須符合發文程式的要求方能使用公章,留存底稿和三份原件存檔。
第四條 使用公章要認真填寫用印審批表。先經科室負責人提出初步意見,再由用章單位或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後,交由局辦公室履行蓋章程式,並做好登記。(業務事項需要使用公章的,需分管領導審核簽字)
第五條 使用局介紹信、需要為單位和個人出具證明的,要經局領導批准並填寫用印審批表。不得在空白介紹信和空白信箋上加蓋公章。
第六條 如遇緊急情況,領導口頭同意使用公章的,經辦人要做好用印登記,事後補齊審批程式。無特殊情況,原則上此條規定不得啟用。
第七條 使用公章須在局辦公室辦理,沒有特殊情況不準在外用章,確需在外用章須經主要領導批准,並由專人隨行保管公章。
第八條 對違反公章管理辦法造成不良後果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