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廈門校友會

第一條 第十條 (三)凡本會會員均為《鄭州大學校友會》團體會員。

鄭州大學廈門校友會是鄭州大學成立最早的幾個校友會之一,也是最活躍的校友會,已成為各地校友會運作的楷模。
結合校友會實際情況,先期將鄭州大學廈門校友會定位為在廈門市鄭州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民眾公益性團體,並通過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將校友會打造成在鷺島校友密切聯繫的紐帶,加強學校與社會聯繫的橋樑,進行協作和交流的載體。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努力尋找市場切入點,創辦校友會實體,探索切實可行的運營模式,讓廣大校友得到經濟實惠,同時回報社會。

廈門校友部分已組織活動列表:

2005年9月3日鄭州大學廈門校友會理事會部分成員在廈門上島咖啡店舉行工作聚會。
2006年3月19日鄭州大學廈門校友聚餐+K歌。
2007年10月13日鄭州大學廈門校友在廈門路豪大酒店年度聚會。參與成員數超出組織者的意料。
2007年10月28日鄭州大學廈門校友組織在思明文體中心登桌球比賽,一起在會展中心遊玩。
2007年12月2日鄭州大學廈門校友組織登廈門五老峰,一起在廈門大學遊玩。
2008年7月12日鄭州大學廈門校友組織在廈門亞特蘭大活水三館游泳。
2008年10月11日鄭州大學廈門校友在廈門路豪大酒店年度聚會。
我們校友會還有其他沒有記錄的活動。

鄭州大學廈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鄭州大學廈門市校友會。
第二條 宗旨: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及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密切鄭州大學在廈門市校友之間以及與母校其他校友間的聯繫和合作。團結和鼓勵廣大校友為廈門市地方經濟服務。加強廈門市校友與母校的信息聯繫、交流協作。
第三條 性質:本會是非贏利性民眾團體,由鄭州大學和原鄭州大學、原鄭州工業大學、原河南醫科大學及其附屬單位學習過和工作過的,在廈門市的校友自願組合而成。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加強鄭州大學畢業的在廈門市各部門、系統內工作的校友之間的聯繫、溝通和交流,為地方經濟服務。加強與母校的聯繫,及時反映地方經濟對母校的教學、科研、招生、畢業生就業的需求信息,為不斷提高母校的辦學水平、科技創新獻計獻策。
第七條 協助鄭州大學校友總會收集和整理校史資料。匯集廈門市校友在為地方經濟服務過程中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發明創造、論文、譯著及其他重大貢獻的事跡材料,為鄭州大學校友會編輯出版《鄭州大學校友通訊》提供信息和稿件。
第八條 協助母校不斷擴大在廈門市的影響,組織開展有利於國家、有益於廈門市經濟建設,有助於校友的相關聯誼活動。
第九條 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鄭州大學在廈門市的校友;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一條 鄭州大學在廈門市校友的界定:
(一)凡是鄭州大學和原鄭州大學、原鄭州工業大學、原河南醫科大學及其附屬單位學習過並在廈門市工作的畢業生(含各種學歷層次)。
(二)凡廈門市各單位曾在鄭州大學和原鄭州大學、原鄭州工業大學、原河南醫科大學及其附屬單位任職的兼職教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
(三)曾在鄭州大學和原鄭州大學、原鄭州工業大學、原河南醫科大學及其附屬單位任教工作,現調回廈門市工作的人員。
第十二條 入會程式:凡承認本會章程並且願參加的鄭州大學廈門市的校友,經與本會聯繫登記後,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在本會產生組織機構及領導成員時,有推舉和被推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提出建議與意見、實行監督。
(三)凡本會會員均為《鄭州大學校友會》團體會員。
(四)對本會工作,對母校各項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五)優先取得《鄭州大學校友會》的有關刊物和資料。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本會和《鄭州大學校友會》與母校的工作,支持母校的發展。
(三)協助籌集本會經費。
(四)協助本會編輯校友通訊錄。
(五)積極通過本會或直接向《鄭州大學校友通訊》投送稿件。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推舉產生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一屆四年,每屆召開1——2次全會,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基本職責是: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提出議案。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畫和重大問題,商定下屆理事會改選事宜。
(三)在會員代表大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組織各項活動,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理事可以連任,並可在每屆任期內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適當調整和增補。
各地校友會會長、秘書長為鄭州大學校友會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推舉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和模範執行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二)在校友中有較大影響力;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經費及管理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本會校友籌集、捐贈;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單獨列支,接受財務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參照《鄭州大學校友會章程》制訂。
第二十一條 本會與鄭州大學校友會沒有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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