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谷

谷曰:「口舉兩人,一時之言,當杖贖。 」宰臣對曰:「李炳疾惡,眾人不能容耳。 」上曰:「炳誠過矣,告者未必是也。

鄒谷,字應仲,密州諸城人。中大定十三年進士第,累官沈王府文學。尚書省奏擬大理司直,上曰:「司直爭論情法,折正疑難,谷非所長也。」宰臣曰:「谷有吏才,陝西、河南訪察及定課皆稱職。」上以谷為同知曹州軍州事。召為刑部主事,轉北京、臨潢提刑判官,入為大理寺丞。尚書省點差接送伴宋國使官,令史周昂具數員呈請。左司都事李炳乘醉見之,怒曰:「吾口舉兩人即是,安用許為?」命左右攬昂衣欲杖之,會左司官召昂去乃已,詈諸令史為奴畜。明日語權令史李秉鈞曰:「吾豈惟箠罵,汝進退去留,亦皆在我!」群吏將陳訴,會官劾奏,事下大理寺議,差接送伴官事當奏聞,炳謂口舉兩人,當科違制。谷曰:「口舉兩人,一時之言,當杖贖。攬昂衣欲加杖,當決三十。」上曰:「李炳讀書人,何乃至是?」宰臣對曰:「李炳疾惡,眾人不能容耳。」上曰:「炳誠過矣,告者未必是也。」乃從谷議。歷濟南、彰德府治中,吏部郎中,河東按察副使,沂州防禦使。歷定海、泰寧軍節度使。泰和六年,致仕。貞祐初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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