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2009)

第八條文化站應配置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必需的設備、器材和圖書等文化資源,並有計畫地予以更新、充實。 第十七條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 第五章檢查和考核第二十條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定期對文化站設施建設、經費投入、工作開展情況等進行檢查、考評。

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 48 號
《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蔡 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加強對鄉鎮綜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鄉鎮綜合文化站(以下簡稱“文化站”),是指由縣級或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文化機構,其基本職能是社會服務、指導基層和協助管理農村文化市場。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進行監督和檢查,縣文化館、圖書館等相關文化單位負責對文化站開展對口業務指導和輔導。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四條 文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全國文化站建設規劃和標準,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文化站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建設規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無償劃撥建設用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文化站建設予以重點扶持。
第六條 文化站應位於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於民眾參與活動的區域,一般不設在鄉鎮人民政府辦公場所內。
文化站的選址、設計、功能安排等應徵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間應包括:多功能活動廳、書刊閱覽室、培訓教室、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點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動場地、宣傳欄等配套設施。
第八條 文化站應配置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必需的設備、器材和圖書等文化資源,並有計畫地予以更新、充實。
文化站設施和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登記及相關手續,依法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條 因鄉鎮建設規劃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鄉鎮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並徵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職能和服務
第十條 文化站的主要職能是,開展書報刊借閱、時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藝演出活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公共文化資源配送和流動服務、體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動等。
第十一條 文化站通過以下方式履行職能,開展服務:
(一)舉辦各類展覽、講座,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傳遞經濟信息,為民眾求知致富,促進當地經濟建設服務。
(二)根據當地民眾的需求和設施、場地條件,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民眾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和廣播、電影放映活動;指導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樂部等)和農民自辦文化組織建設,輔導和培訓民眾文藝骨幹。
(三)協助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等文化單位配送公共文化資源,開展流動文化服務,保證公共文化資源進村入戶。
(四)在縣級圖書館的指導下,開辦圖書室,開展民眾讀書讀報活動,為當地民眾提供圖書報刊借閱服務。
(五)建成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開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
(六)在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蒐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展示、宣傳活動,指導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
(七)協助縣級文化行政部門開展文物的宣傳保護工作。
(八)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委託,協助做好農村文化市場管理及監督工作。發現重大問題或事故,依法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上報。
第十二條 文化站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並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保障其設施用於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文化站應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注意事項。
第四章 人員和經費
第十三條 文化站應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管理,編制數額應根據所承擔的職能和任務及所服務的鄉鎮人口規模等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 文化站站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具備相當於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熱愛文化事業,善於組織民眾開展文化活動,具備開展文化站工作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長由鄉鎮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應徵求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文化站實行職業資格制度,文化站從業人員須通過文化行政部門或委託的有關部門組織的相應考試、考核,取得職業資格或崗位培訓證書。
文化站從業人員可根據本人的學歷條件、任職年限、工作業績和業務水平等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六條 文化站實行聘用制和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在崗人員退休或被調離、辭退後,應及時配備相應人員,確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響。
第十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各級文化培訓機構、群藝館、文化館、圖書館、藝術學校、藝術院團等具體承擔人員培訓任務。
第十八條 文化站的建設、維修、日常運轉和業務活動所需經費,應列入縣鄉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不得隨意核減或挪用。中央、省、市級財政可對文化站設施建設和內容建設予以經費補助。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捐贈或資助文化站。依法向文化站捐贈財產的,捐贈人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享受優惠。
第五章 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條 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定期對文化站設施建設、經費投入、工作開展情況等進行檢查、考評。文化站建設情況應納入創建全國和地區性文化先進單位的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對在農村文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文化站和文化站從業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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