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現行的鄉級行政區屬於縣級行政區的行政區劃單位,若按省級、縣級、鄉級三級行政區劃制度劃分,則屬於第三級地方行政單位;若按省級、地級、縣級、鄉級四級行政區劃制度劃分,則屬於第四級地方行政單位。鄉級行政單位類型包括鄉(及民族鄉)、鎮、街道等。鄉可升為鎮,鄉和鎮統稱為鄉鎮,這一機關叫鄉政府或鎮政府。鄉、鎮下轄村。在改革開放以前,鄉叫人民公社或公社,村叫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