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城縣農牧和科技局

鄉城縣農牧科技局成立於1975年,2010年,在政府機構改革中,縣農牧局、科學技術局、農業機械局合併為縣農牧和科技局。

基本信息

部門概況

縣農牧和科技局主管全縣農業、畜牧業、農村經濟行政、農機化發展、科技等工作,下設辦公室、財務室、農技土肥站、植保種子站、農村經營管理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動物衛生監督所、草原家改站、農機站、科技股、鄉(鎮)獸醫站等22個股室和站所。
鄉城縣農牧科技局提出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為中心;以加強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為抓手,確保農牧業健康穩定發展;以加快農牧業經濟成長為抓手,促進全縣農牧民增收和國民經濟成長;以草原生態建設(退牧還草工程)為重點,維護生態安全和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以牧民定居生產配套設施建設為重點,推動農牧區社會化發展進程;以特色農牧業發展(特色春油菜、特色水果(藍莓、葡萄)、特色菌類(羊肚菌等)、特色蔬菜及藏豬、藏雞)為重點,構建康南特色產業發展高地;在農牧業市場觀念和發展意識上實現新突破,在農牧標準化、規模化、產業化生產上實現新突破,在打造優勢農牧品牌上實現新突破,在農牧產業結構調整上實現新突破;以夯實糧食基礎,努力提高糧食產量,特別是特種糧青稞的自給能力為目標;以搶抓“三大工程”,農牧業基本建設工程、科技支撐工程、產業化工程為目標,以提高特色農牧業的標準化、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為目標,以確保農牧產品安全,切實抓好農牧業生產環境、生產過程、農牧產品的全面監控、監督,確保農牧產品質量安全為目標,以加強養殖業集約化養殖、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高密化防疫、規範化管理為目標的“12345”思路,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該局先後獲得2009年、2010年農業工作目標考核一等獎,農業科技發展特色農業“先進單位”農業高產創建“先進單位”等榮譽,工作受到縣委政府和幹部民眾的一致肯定。

機構設定

根據《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鄉委發〔2010〕79號)、《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 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鄉城縣機構編制委員的通知》和《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鄉委辦發〔2011〕2號)檔案要求,設立鄉城縣農牧和科技局(以下簡稱縣農牧和科技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機構改革前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縣農業機械事業局職責整體劃入農牧和科技局。

(二)增加或加強的職責

1.增加農機監理管理負責制定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負責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的責任。

2.增加畜產品質量安全及草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監督管理職責。

3.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的職責。

4.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5.加強發展現代農業,著力發展優勢特色效益農業,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

6.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7.加強畜草資源、草原生態、獸醫獸藥、地方標準、市場信息、特色畜草產業發展的監管職責。

8.加強全縣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工作。

9.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10.加強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綜合平衡的牽頭職責,加快全縣創新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將農牧和科技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農牧業、農村經濟發展、科技法規的戰略、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農業開發規劃和農業產業化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農牧業產業政策,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資源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畜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調整、產品流通、農業資金投入及財政補貼政策建議;組織起草農牧業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農牧業行政執法。

(三)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意見和穩定完善農村經營制度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的穩定和完善,負責農村承包契約管理;負責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監督管理及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負責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信息體系建設和指導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

(四)負責全縣天然草地資源、畜種資源的開發和保護,指導全縣保護、合理利用、建設天然草場、優良草種、糧種、畜禽品種的引進、試驗、改良;負責牧區“人、草、畜”配套建設,指導退牧還草工作。

(五)負責全縣獸醫醫政、獸醫藥政和飼料飼政工作;組織實施動物防疫工作和重大疫情的撲滅工作。

(六)負責開展農業生產、抗災救災的農業機械化服務;負責農機生產管理、監理工作和農村機耕道建設工作;負責新型農機機械的引進、推廣和套用。

(七)研究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擬定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菜藍子工程”、“放心肉工程”,負責糧食、經濟作物、畜牧食品的資源開發、產、加銷一體化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推進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提出主要農畜產品、農用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和年度及中、長期需求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分配計畫內農用生產資料;負責肥料、農藥、化肥、種子、圍欄、暖棚等農業投入品的調撥和質量監督管理;負責綠色食品工作。

(九)擬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科技興農戰略,指導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工作和科技項目建設、技術攻關、成果轉化推廣,推動農村科技進步;負責指導農牧業服務體系建設、農業科技培訓和農牧民培訓工程建設,農牧業職能技能開發。

(十)負責全縣種子、植物保護與植物檢疫、土壤生態肥料建設的政策措施、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種子生產經營、良種推廣、種子工程建設,植物保護植物檢疫工程建設,耕地治理、基本農田土壤肥料建設。

(十一)根據全縣農機化事業的總體布局及相關政策,組織制定全縣農機化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制定農業機械套用管理、農機服務經營活動、農機提灌站建設、鄉村道路建設等方面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負責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的責任。

(十二)指導全縣農機社會服務體系建設和鄉(鎮)基層農機服務組織的業務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農業生產、抗災救災的農業機械化服務;組織鄉村道路建設工作;指導機電提灌站及服務組織提水抗旱;對農機監理站進行業務、政策指導。

(十三)對全縣農機化發展重點、發展方向進行調控和監督;審查全縣農機的重點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

(十四)管理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系統內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聘任工作,加強系統內科技隊伍建設和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對全縣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重大科技攻關計畫項目;負責組織全縣重大科技成果鑑定、獎勵、套用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引進。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的配置,歸口管理科技“三項費“科學事業費及其他科技專項經費。

(十六)負責我縣與外地的科技交流與合作;負責科技引進、消化、吸收及創新工作。

(十七)指導、協調縣政府各部門及省、州、縣單位的科技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縣領導班子抓第一生產力的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

(十八)負責省州級科技示範園區申報及實施工作。

(十九)負責科技統計、科技信息及科技檔案的管理工作。

(二十)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指導全縣科技管理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服務項目,表彰和獎勵科技工作者,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社會風氣的形成。

(二十一)開展技術培訓工作,進行技術資詢服務,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二十二)負責加強科技普及,組織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加強科技宣傳、普及、培訓工作,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識和素養,普及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二十三)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劃、計畫、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獎勵,保密和技術市場,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二十四)監督、檢查全縣貫徹執行專利法及與專利法有關的地方性政策,規定和辦法的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濟、科技、貿易等領域專利工作規章制度。

(二十五)推動專利法的宣傳普及和專利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二十六)參與本縣專利糾紛和侵權案件,依法查處冒充專利的行為,為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提供諮詢意見。

(二十七)制定專利技術開發與實施的規定和辦法,規範和指導專利技術貿易,管理全縣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契約,參與指導全縣智慧財產權評估為主要內容的無形資產評估工作。

(二十八)指導和管理全縣專利信息網路,搞好專利文獻的開發利用和服務,推動專利信息傳播,促進專利信息產業的發展。

(二十九)參與、協調全縣專利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交流參與全縣進出口貿易中有關專利的工作。

(三十)行政審批事項:承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十二項行政審批事項。

1.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2.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3.種畜禽人工授精人員從業資質認定。

4.動物診療從業許可。

5.生鮮乳收購許可及準運證明核發。

6.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證簽發。

7.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8.引進種用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種蛋檢疫審批。

9.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核發。

10.新建或遷移農機機電提灌 裝機容量小於100KW的審批。

11.農機駕駛(操作)員證照核發。

12.植物檢疫許可。

(三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牧和科技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會務、接待、信息、檔案、信訪、綜治、維穩、保密、電子政務、效能建設、機關內部管理制度制定、督查督辦、目標管理、房產等工作;負責後勤保障、機構編制、對外協調和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新聞宣傳、新聞發布和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組織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工作;協調局內工、青、婦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科技管理幹部和科技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的選拔、推薦。編制農牧產業、科技發展專項資金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中央、省、州、縣專項資金,基本建設資金,地方財政用於農牧業生產資金及部門公務經費的預算、決算、籌措、撥付、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負責本系統的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

(二)綜合業務股(行政審批)

負責農牧業法制建設,農牧業法制宣傳教育和農機監理工作;指導農牧業行政執法體系,組織、指導農牧業綜合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履行農牧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本級部門承擔的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農牧業投入品管理、檢疫防疫監督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權。負責農牧業產業政策諮詢;指導休閒農牧業發展,負責農牧業多種功能開發利用;擬訂全州糧油、經濟作物等生產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農牧業統計工作;負責農牧業生產信息、災情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負責全縣農村能源建設的協調、指導、監督、檢查、驗收、技術推廣、技術培訓、科技信息及其它服務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農村能源建設方面的其它工作。指導農村科技產業、農業科技示範基地、農業科技園區工作及先進適用技術的試點示範、成果推廣及智慧財產權專利工作;指導科技扶貧、科技興農和科技興縣工作;組織開展對先進農業技術進行組裝配套;組織指導農村科技綜合開發和農業產業化試點工作;負責科技特派員、科技培訓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農牧和科技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含紀檢組長1名),其中:局長1名,紀檢組長1名;副局長3名,農藝師、畜牧師各1名。

縣紀委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鄉委辦發〔2010〕92號檔案規定執行。

機關後勤工人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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