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城縣環境保護局

一、職責調整將原縣規劃和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局承擔的環境保護職責劃入縣環保局。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

部門概況

鄉城縣環境保護局原為副科級機構,歸口縣規劃和建設國土資源局。2009年5月分設,為正科級機構。2010年,在政府機構改革中,縣環保局由二級局升格為一級局,為政府組成部門,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環境執法監察及監測等工作。
近年來,縣環境保護工作以改善環境,保障人民民眾健康,構建和諧社會為奮鬥目標,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國家、省州環保會議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緊緊圍繞兩個減排目標任務,堅持生態建設和污染防治並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取得了污染治理的新突破;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受到省州肯定,污染源普查、飲用水源地保護等工作取得新的新進展。環境保護工作先後獲得全州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一等獎,2007年、2008年全州“一把手”抓環境保護系統目標管理工作二等獎,2009年全州環境保護系統目標管理工作二等獎等榮譽。

機構設定

根據《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鄉委發〔2010〕79號)、《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 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鄉城縣機構編制委員的通知》和《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鄉委辦發〔2011〕2號)檔案要求,設立鄉城縣環境保護局(簡稱縣環保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將原縣規劃和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局承擔的環境保護職責劃入縣環保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大氣、水體、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規章,並實施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解決縣內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縣區重大環境污染問題。
(二)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縣城內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協調縣境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歸口管理全縣環境監察、排污收費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編制縣可持續發展綱要。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監督管理政府授權的綜合類型或者特殊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五)負責縣管和國家、省、州委託的建設項目、自然生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環境保護“三同時”試生產(預驗收)及竣工驗收的審查、審批提出建議意見;參與環境保護基礎建設的管理,負責對持環境影響評價證單位的審查和管理。
(六)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七)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八)監督管理城市生活污水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的建設。
(九)負責本縣環境統計、信息工作;參與項目論證和核事故、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保局設6個職能股室和1個監察執法大隊以及所屬事業單位1個環境監測站:
(一)綜合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工作;組織貫徹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組織起草綜合性有關文稿和領導重要講話等檔案材料;負責文秘、會議組織、機要、檔案、督查督辦、目標管理、保密等工作;管理局機關基本建設和內部財務與行政後勤工作;負責環境信訪和公眾舉報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檢查的組織工作;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負責環境信息工作和信息網路建設,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負責全縣排污費徵收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協調和接待工作。
(二)規劃財務室
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制和審核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提出縣級環保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管理縣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參與城市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協助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擬訂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
(三)污染防治股(科技標準與環境監測股)。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污染防治規劃;負責污染防治和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預審、機動車污染防治等環境管理;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擬訂環境保護標準;監督管理環境標準的執行;承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各類監測以及各種專題調查普查;組織調查評估全縣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和發布鄉城縣環境狀況公報。
(四)環境影響評價股(行政審批室、環評中心)。
貫徹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擬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擬訂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政策、規定、標準、規程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查、審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負責Ⅲ類射線裝置和輸變電等電磁輻射裝置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管;負責輻射安全許可管理,組織實施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輻射環境監測;負責核與輻射事故及投訴的調查處理。
負責組織對縣級審批的重大開發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技術審查,開展縣級審批重大和敏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技術諮詢工作;開展縣級審批重大經濟政策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領域信息及環境影響預測模式的研究工作;負責環境影響評價領域人員持證上崗及繼續教育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資質考核工作;負責縣級審批的生態類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調查和驗收報告技術審查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股(農村環境保護股)
組織編制全縣自然保護區規劃;提出新建省級自然保護區和州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意見及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意見;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貫徹執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編制並實施生態保護規劃和農村污染防治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和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承擔新聞發布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負責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六)污染排放總量控制股
落實國家和省、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承擔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鄉城縣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5名(含紀檢組長1名),其中局長1名,紀檢組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
縣紀委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鄉委辦發〔2010〕92號檔案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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